近日,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三府办函〔2024〕51号),为方便社会公众阅读理解,现以问答形式对《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进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及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实现山青水绿、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二、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采伐迹地更新是培育森林资源的基础性工作,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近年来,我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工作滞后制约了森林资源培育发展,据统计,全县2021至2023年森林采伐后更新造林完成率仅为60%,采伐迹地未及时开展更新造林后自行萌发林木,造成森林质量下降,林地生产力不高,建立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机制势在必行。
三、起草过程情况是怎样的?
答:本《制度》在起草过程当中,先是采取到镇(街道)林业管理人员、深入村寨听取广大群众在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其次是组织林业局中层以上干部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讨,同时借鉴了国内其他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经验和做法。最后是征求县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意见建议,并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本《制度》进行了修改。
四、重点内容有哪些?
本《制度》共15条,主要重点内容有:
(一)明确适用范围。指出适用于本《制度》采伐迹地更新工作应当纳入县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国有林场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二)强化依法还林。采伐迹地必须在林木采伐结束后的当年或第二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规定造林种树种。更新树种宜采用乡土树种,要做到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细致整地、合理密度、精细栽植,提高迹地更新造林质量。
(四)强化更新造林质量责任。对达不到造林验收标准的,责令林权人(迹地更新责任人)限期整改,直至达到造林验收标准为止。若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造林验收标准的,不予受理林权人(迹地更新责任人)林木采伐手续,直到林权人(迹地更新责任人)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且经验收合格,方可受理林木采伐手续。
(五)鼓励开展多种经营。鼓励采伐迹地通过流转、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若未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可由当地村级合作社商林权人(迹地更新责任人)签订承包合同实施。
(六)明确组织实施及验收主体。主体由各镇(街道)和县国有林场组织实施及验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适时进行检查验收。
五、出台政策起到什么作用?
答:建立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监管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和迹地更新责任人职责,对规范我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维护森林资源生态平衡,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制度》具有“适用面广、操作性强、规范性高”的特点,是我县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的重要保障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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