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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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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县人民政府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三府发〔2025〕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阅读理解,现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过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2〕3号)《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黔府发〔2022〕18号)等文件的出台,对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加大政府性资源统筹力度等作出制度性安排,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制定《管理办法》。

2025年9月3日,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是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黔府发〔2022〕18号)等规定,结合三都县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三都水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三府办发〔2018〕72号)。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

一是构建“1+N”管理制度体系。按照有利于全县各部门贯彻落实和减轻基层负担的要求,以《管理办法》作为全县综合性资产管理制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以此为依据,建立健全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使用等具体管理制度。

二是贯彻落实改革要求。在体现《条例》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注重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资产盘活利用等要求,强化全流程管理及公共基础设施等行业资产管理。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结合近年来人大审议、审计、专项整治等发现问题,强化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十一章75条,主要内容如下 :

(一)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定

一是加强配置管理。明确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明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资产配置原则,强调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对于价值较高、资金需求较大且难以从市场上获得公允价值的资产配置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加强使用管理。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对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的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落实管理规定,切实发挥资产效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提出资产共享共用、建立“公物仓”等管理要求。

三是加强处置管理。明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强调资产处置事项必须经集体决策和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为促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可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管理规定

《管理办法》分类明确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等提供公共服务有关资产的总体管理要求,在遵循相关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落实资金来源,明确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强调要有效盘活基础设施等领域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降低政府债务风险。

(三)资产预算管理规定

一是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将存量资产作为新增项目决策、运维预算安排的依据,依法依规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国有资产存量等情况。

二是加强资产收入管理。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收入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其他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入纳入单位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四)资产基础管理规定

一是规范入账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资产台账,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不得形成账外资产。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按照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强化资产权属管理。

二是明确资产清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以及重大资产调拨、划转,或者出现因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等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是加强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出租必要时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五)资产报告规定

一是明确报告主体。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二是细化报告内容。主要反映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三是明确报告程序。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各部门汇总编制后报送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和下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四是提升行业资产报告质量。强调全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优势,确保全县公共基础设施等行业资产数据准确、真实和完整。

(六)资产监督管理规定

一是接受人大监督。县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人大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报告整改情况。二是明确政府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三是强化财政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落实审计监督。县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是强化行业监督。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六是推进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七是落实问题线索移交制度。有关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时,对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四、《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核心在于通过规范化、系统化管理,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高效利用与安全保障。

一是规范管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的全流程规则,构建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业务环节相融合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是提高资产效益。通过合理配置资产,注重资产的盘活和调剂,如优先通过公务仓调剂和租赁等方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是保障资产安全。有助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管理的透明度和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国家利益。

四是明确管理职责。明晰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各自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形成主责明确、权责一致、相互支撑的管理新格局,确保国有资产边界清晰、职责明晰。

五是促进事业发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完善的管理办法能够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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