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行为,筑牢集体资产监管防线,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2009年6月29日农业部颁布《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1年7月21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二、文稿起草过程
2026年1月,我局开始《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的起草工作,经过查阅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并借鉴其他地区的相关内容,2026年2月起草形成了《制度》初稿,经过在我局内部多次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3月9日形成了《制度》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各镇(街道)、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2026年3月17日《制度(征求意见稿)》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6年3月25日通过县人民政府朱仕祥副县长专题会研究审定。
三、制定依据
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
2.《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四、主要内容
《制度》(送审稿)共六章二十七条,由总则、资产清查、资产管理、资产运营、资产处置、附则等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共4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制度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资产内容范围等。
第二章:资产清查,第五条至第七条,共3条。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重点、定期开展资产清查以及资产清查程序。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共8条。一是日常精细化管理,明确资产保管、使用、养护、登记备案等要求,二是明确各行业部门、镇村两级监管职责,三是规范资产不同属性管理要求。
第四章:资产经营,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共5条。立足资产保值增值,一是规范集体资产运营,鼓励依法采取租赁、承包、入股等合规方式盘活资产;二是明确严禁违规经营、暗箱操作,保障运营收益全额归集体、公平惠及全体成员,激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共6条。主要明确资产处置底线,规范报废、出让、转让、核销等处置行为,明确处置前置审批、民主决议、公开竞价、备案公示等刚性流程,严控处置权限,严防低价处置、私下交易、资产流失等问题,确保集体资产处置全程合规、阳光透明。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共2条。明确了本制度解释部门及实施日期。
五、制度出台的意义
此次制度的出台,是维护农村集体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举措。基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举措。其一有利于明晰产权,摸清家底,防止资产流失,筑牢集体经济发展根基;其二有利于规范运营,通过健全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提升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保值增值;其三有利于源头防腐,扎紧制度笼子,保障基层治理廉洁高效。为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推动共同富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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