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 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下 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0〕7 号)等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 关政策规定及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 保”任务,聚焦保市场主体,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通过设立应急 转贷周转资金池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有效纾解中小微企业 资金周转压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设立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 和社会资本等。根据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 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 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规模为 5000 万元, 首期州级财政筹集 2000 万元。后期视资金运营情况,通过州财 政增加拨付专项资金,增加资金规模;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 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 当倾斜。
第二条 建立黔南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工作联席会 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召集,州政府金融办、州 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 行黔南州中心支行、黔南银保监分局、州不动产登记中心、合作 银行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扩充 — 2 —增加新的组成部门(单位)和合作银行。联席会议负责落实资金 来源,提出与州内相关银行的合作方案,指导制订资金使用的管 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定期听取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汇报,研究决 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委托一家州属国有企业作为转贷周转资 金池的运行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在联席会议 的领导和授权下,资金管理平台依照本实施办法及有关制度,负 责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日常运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务。受委托州属 国有企业单独开立资金专户用于存储转贷周转资金。
第四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用于支持在黔南州 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诚信经营,照章纳税,且企 业产品符合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备后续贷款条件, 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借用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还贷的企业 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没有经济合同债务纠纷,不涉及被诉案件,往来 账户没有被冻结的风险。 (二)经合作银行批准同意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为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 议的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合作银行承认本实施办法,在 风险可控、合规操作的前提下,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 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六条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资金管理平台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急 转贷周转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 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 理调度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贷款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 人负责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平台设立应急转贷周转 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合作银行同意且出具书面意 见后,才能使用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单笔应急转贷周转资金额度 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 80%以内,即企业自筹资金 20% (财税贡献度高、社会效益明显、涉农扶贫产业、成长性好的企 业可适当放宽)。单笔应急转贷周转资金额度不超过 1200 万元。
第九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 别化收费方式,对于财税贡献度高或社会效益明显以及涉农扶贫 产业、成长性好的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使用费率原则上控 制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不超过 50%;其它转贷企业资金 的日综合费率为 0.4‰。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原则 上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 超出天数收取费用为除每天收取的日综合费率 0.4‰以外,加收 0.6‰的违约金。
第十条 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的同时可向应急转贷 资金管理平台申请使用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填写《黔南州中小微 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2)加盖企业印章后连同续贷申请资料一并向贷款银行提出续 贷申请。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续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 以续贷,并同意使用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在《申请表》上签署 贷款银行意见并签字盖章。企业在合作银行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预缴 15 天的使用应急转贷周转资金 产生的资金使用费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并取得资金管理平 台专用账户所在银行回单。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 20 个工作日内将合作银行 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的《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报送至资金管理 平台,资金管理平台收到《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后,5 个工作日 内组织人员到企业、贷款银行等机构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企业 正常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信用情况、涉诉情况、自有 资金到位情况及贷款银行续贷审批情况。调查核实完毕后 2 个工 作日内出具《黔南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审查意见 表》(以下简称《审查意见表》,见附件 3),报送企业所在县(市) 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签章。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平台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行业主管部 门推荐意见,对该笔使用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申请进行审批。审批 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材料连同《申请表》、《审 查意见表》及其他审查资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审批通过后,资金管理平台应于 3 个工作日内与 申请企业签订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借款合同,并由资金管理平台从 — 5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 应资金并注明借款企业名称,资金管理平台按照企业借款相关规 定做好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应于当天将应急转贷 资金及企业自有资金一同划扣归还企业贷款,并在 15 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 银行自放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负责将与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等 额的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平台收到 资金后按企业借款收回的相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 申请、审查、审批、发放、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以备后查。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联席 会议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对转贷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应 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有效防范 资金风险,自觉接受联席会议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 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平台对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情况,每月报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向联席会议汇报资金运行情况并提供月 报表相关记录台账。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 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具体负责追偿工作,并及时报州应急转 贷周转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每年对资金管理平台 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按年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对 资金管理平台工作进行评估,没有达到协议约定工作内容的,联 席会议可取消与资金管理平台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转贷 周转资金的企业,资金管理平台依法追缴转贷周转资金,对违法 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本资金和享受 有关优惠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承担全部追偿费用。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 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转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 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同时联席会议 办公室停办该合作银行的转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 贷周转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收入,用于支付资金管理 平台管理服务等费用以及支付相关税费,剩余部分统一结转为资 本金或风险准备金。当有其它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由资金管 理平台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州联席会议决定和批准分配方案。
第二十三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池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 变化情况,经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州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 解散时的资产按各方入股比例返还原出资方。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州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企业和合作银 行,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抵押、机器设备抵押、 股权质押等事项时,州不动产登记中心、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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