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三都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2年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所处区位分为三档,第一档:4632元/年;第二档:4608元/年;第三档:4548元/年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2018〕149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三都县民政局 | 城市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2年城市低保标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所处区位分为三档,第一档:8460元/年;第二档:8220元/年;第三档:7620元/年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2018〕149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三都县民政局 | 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 |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贵州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2018〕149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三都县民政局 | 六十年代精简 退职老职工 |
不低于200元/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城[1982]14号)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三都县民政局 | 凡具有贵州省户籍且年龄在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均享受百岁老人生活补助待遇 | 省级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各地不得用省级补助资金冲减《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由各地负担的高龄补贴资金。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贵州省百岁老人生活补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2020〕83号)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三都县民政局 | 孤儿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50元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三都县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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