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2022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项目个数(个) | 主管部门 |
1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贴项目 |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 贷款农户(建档立卡农户及边缘易致贫农户) | 根据农户贷款利率进行足额补贴。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 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 |
农户申请→镇村审核→银行放贷→县级备案→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农户贷款产生利息据实贴息。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末月20日前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发〔2021〕 52号 | 3 | 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
2 | 建档立卡劳动力培训生活补助 |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 建档立卡劳动力培训人员 | 对建档立卡劳动力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补助 | 培训机构(单位)培训结束后收集符合补助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报县人社局统一审核培训所有资料,县人社局提供补助名单到县扶贫办核实到课培训天数 (到课率低于60%的不予发放)及发放金额,报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卡实名制发放。 | 达到培训要求,符合补助培训名单及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 | 达到培训要求,符合补助培训名单及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全员培训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1号) | ||
3 |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 |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 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 | 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学生,按照《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贵州省“雨露计划”的通知》(黔乡振函〔2021〕56号)中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据实填报、审核、公示后发放。 | 一年两次 | 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 | 《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贵州省“雨露计划”的通知》 | ||
4 |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按黔退役军人发﹝2021﹞1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发放优抚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1﹞17号),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0〕132号) | 3 | 三都水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5 | 春节慰问资金 |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按规定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 200元/人 | 无需申请,由部门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进行发放 | 一年两次 | 春节期间、八一期间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3号) | ||
6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按照优抚对象申报手工报销的金额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二次报销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发放医疗补助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30个工作日内 | 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厅 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0〕133号) | ||
7 |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贵州省教育厅 | 在省外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县户籍脱贫户(原建档卡贫困户)子女及在我县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1、在省内学校就读的每年秋季学期由学生向学校申请; 2、在省外学校就读的每年秋季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提出申请。 |
每半年一次 | 上半年6月底前,下半年12月底前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号) | 1 | 三都水族自治县教育局 |
8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贵州省生态移民局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根据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清册发放 | 每季度或每年一次 | 按季度发放的每季度末前发放本季度资金,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按年发放的当年度第一季度末前当年资金全部发放完毕。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2 | 三都水族自治县生态移民局 |
9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 贵州省生态移民局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 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 元。 2.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 3.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4.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5.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贴。 |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请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及子女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对考取一本、二本、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对参加中职教育的,第一学年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年应提交学业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年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需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培训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补贴兑现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户购置农机具补贴申请表》,并提交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农机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在村级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乡级审核。乡移民站、乡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送县移民、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4.县级兑付。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
每年6月30日、12月20日前,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 | 6月底30日、12月20日前,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 | 关于对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实施补贴的通知(黔移发﹝2014﹞60号 ) | ||
10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项目 |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 全县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 | 一、冬春救助: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口粮,按照每1斤粮食2.5元折算救助资金,救助时限1—6个月。具体实施救助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酌情给予救助。棉衣、棉被救助:每人1件棉衣、每户1—2床棉被(棉被150元/床;棉衣100元/件)。具体实施救助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酌情给予救助。取暖费救助:取暖200元/户/月进行救助,救助时限1-5个月。具体实施救助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酌情给予救助。 二、应急救助:应急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救助标准为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旱灾临时生活救助标准:对因灾造成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 救助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可根据灾情发展、受灾人员实际困难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 四、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房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每户2万元。住房一般损坏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制定补助标准。 | 户报、村评(核)、镇审、县定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省级财政对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市县,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冬春救助,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灾。省级财政在每年年底,对受灾地区组织实施冬春救助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 3.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工〔2020〕230号) 4.黔财资环〔2021〕48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黔财工〔2020〕230号 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6.黔应急〔2021〕25号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 |
1 | 三都水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11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贵州省水利厅 | 小型水库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 | 每人每月800元,年终经考核合格发放400元绩效奖(按照黔水运管【2019】38号文件标准) | 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系统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2019】38号 | 1 |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务局 |
12 | 城乡医疗救助 |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 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 碍患者;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7.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即:老年人为年龄在60岁以上(含60岁)、未成年人为年龄18岁以下(不含18岁)、重度残疾人为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对象;低收入家庭为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出2倍的家庭,具体认定参照低收入、低保政策及程序申办; 8.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即: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具体认定参照低收入、低保政策及程序申办。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一、门诊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第一类、第二类、第四类和第五类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其中第一类、第二类患者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1500元;第四类患者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第五类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二、基本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3.5万元内分类别按比例给予救助。 第一类、第四类救助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第五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内给予全额救助。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除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第五类(除重大疾病患者)、第六类救助对象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七类、第八类、第九类救助对象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重特大病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3.5万元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
1.身份尚未明确的医疗救助申请对象,应按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医疗救助。个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6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根据其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医保部门审批。 3.县级医保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不低于医疗救助申请对象总数10%的比例入户随机抽 查,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救助申请后2个月内办结。 4.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政策、程序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91号) | 2 | 三都水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
13 | 城乡医疗救助 |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的政策,不再执行“确保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综合报销比例达到90%”的标准。 | 1.身份尚未明确的医疗救助申请对象,应按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医疗救助。个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6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根据其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医保部门审批。 3.县级医保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不低于医疗救助申请对象总数10%的比例入户随机抽查,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救助申请后2个月内办结。 4.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政策、程序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28号) | ||
14 | 少数民族建房补助资金 |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到户 | 依据县级批复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 由符合补助对象书面提出申请→乡镇审查资格→县民宗局审核批复→乡镇反馈名单至村级公示公告→项目组织实施→实施主体据实验收、编制补助花名册→经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内网系统录入“财政涉农补贴统发系统”→系统导出《补助发放汇总表》经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签字→通过“一卡通”账号统发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 | 1 | 三都水族自治县民宗局 |
15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贵州省林业局 | 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 16元/亩(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管护补助15.75元;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由省、市、县按4:3:3比例承担) | 由乡镇提供兑现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年发放 | 《黔财资环[2021]97号省财政厅_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 | 4 | 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 |
16 | 天然林管护补助 | 贵州省林业局 | 聘请的天保工程护林员和林管员 | 按合同约定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按合同约定 | 由各单位按合同约定发放 | 《黔财资环[2021]96号省财政厅_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天然林管护补助)的通知》 | ||
17 | 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 | 贵州省林业局 | 聘请1509中央资金建档立卡人口生态护林员 | 1万元/人/年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黔财资环[2021]83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的通知》 | ||
18 |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 | 贵州省林业局 | 退耕户 | 1200元/亩 |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次应兑现补助500元/亩,省级下达中央资金后,开展完第一次县级自查验收后6个月内据实兑付完毕;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应兑现补助,省级下达中央资金后10个月内据实兑付完毕。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 ||
19 | 贵州省技工院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在省内外技工院校一至二年级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现为脱贫户子女)。 | 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 在省内技工院校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扶贫专项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补贴对象,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免除。在省外技工院校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资助资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按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每年春季学期。 |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号) | 1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 | 农机购机补贴项目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根据贵州省农机购机补贴机具补贴标准 | 自主购机—个人申请—镇(街道)农业部门审批—县农业农村局打包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兑付补贴资金 | 按次发放 | 受理补贴申请后35个工作日完成。(镇级农机部门13个工作日;县级农机部门7个工作日;县级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 | 1.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1〕17号)2.黔南州农业农村局 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农字〔2021〕44号)3.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三都水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农通〔2021〕91号) | 3 |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21 | 农机报废补贴项目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根据贵州省农机购机报废机具补贴标准 | 回收旧机(老旧农机所有人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承担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拆解销毁(开具《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拆解或者销毁证明》—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要到县农业农村局办理报废手续注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兑现补贴(凭有效证件及《确认表》到所属镇申请补贴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交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兑付补贴资金。 | 按次发放 | 受理补贴申请后35个工作日完成。(镇级农机部门13个工作日;县级农机部门7个工作日;县级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 | 1.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黔农发〔2020〕58号);2.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三都水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三农通〔2021〕77号) | ||
22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户 | 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面积为补贴依据。以下情形不予补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四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发放清册,由县财政局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11月30日前 | 1.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225号) | ||
23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3 | 三都水族自治县组织部 |
24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 |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 ||
25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的相应生活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 | ||
26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贵州省民政厅 | 农村低保户 | 4548元/年(补差) | 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核--县级审批--发放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8 | 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政局 |
27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贵州省民政厅 | 城市低保户 | 635元/月(补差) | 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核--县级审批--发放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
28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贵州省民政厅 |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938元/月 | 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核--县级审批--发放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
29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贵州省民政厅 | 分散养育孤儿 | 1050元/月 | 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核--县级审批--发放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 ||
30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贵州省民政厅 | 非特困供养重度残疾人 | 一级70元/月、二级50元/月 | 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核--县级审批--发放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 ||
31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贵州省民政厅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300元/月 | 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核--县级审批--发放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 ||
32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 贵州省民政厅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 1050元/月 | 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核--县级审批--发放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扶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
33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贵州省民政厅 | 100周岁老年人 | 100元/月 | 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核--县级审批--发放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 ||
34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省级:1200元/人/年 县级:168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3.《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办公室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转换衔接兑现办法的通知》(三党办发〔2016〕180号) |
15 |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35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死亡)9720元/人/年 (伤残)4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3.《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卫健发〔2018〕13号) | ||
36 |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为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37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省级:40元/人/年 县级:1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2.《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办公室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转换衔接兑现办法的通知》(三党办发〔2016〕180号) | ||
38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39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0 |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4800元/人/年 二级:3600元/人/年 三级:24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发〔2011〕62号) 2.《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卫健发〔2018〕13号) | ||
41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 (伤残三级及三级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四级)一次性10000元/户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按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2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高中助学奖励金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 | 州级:女孩600元/人/学期 县级: 女孩:1200元/人/学期 男孩:750元/人/学期 |
在读对象需持户口和身份证、应届初中毕业生持高中(中专)入学录取通知书(县外就读对象还需持就读证明)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本人身份进行初步审查,并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进行确认后,填报登记表,报县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复核确认,确认后将确认奖励对象花名册、助学奖励金发放情况汇总表及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会签的资金确认文件分上、下学期两次上报州卫生健康局。 | 一年二次 | 按上级要求发放,一般为本年度9月30日前、12月31日前 | 1.《关于实施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的通知》(黔南计生发〔2008〕18号)2.《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办公室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转换衔接兑现办法的通知》(三党办发〔2016〕180号) | ||
43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考取全日制本科院校一次性助学奖励金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 | 全日制“985工程”本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全日制“211工程”本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全日制非重点本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 在读对象需持户口和身份证、高中毕业生持全日制本科院校入学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本人身份进行初步审查,并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进行确认后,填报登记表,报县级复核确认、公告无异议后,县级确认完成奖励补贴申报。 | 按次发放 | 一般为本年度12月31日前 | 1.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2.《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办公室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转换衔接兑现办法的通知》(三党办发〔2016〕180号) | ||
44 | 县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提前5年享受)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55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一般为本年度12月31日前 | 《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办公室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转换衔接兑现办法的通知》(三党办发〔2016〕180号) | ||
45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取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满14周岁止。 | 10元/户/月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6 | 代缴计生特殊家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计生特殊家庭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 按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根据医保通知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7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丧葬服务费补贴金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妇一方死亡 | 3000元/人/年 | 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死亡注销证明给乡镇,乡镇经核实确认后报县级,县级审核确认。 | 按次发放 | 一般为本年度12月31日前 | 1.《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卫计发〔2015〕24号) 2.《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办公室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转换衔接兑现办法的通知》(三党办发〔2016〕180号) | ||
48 | 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计生特殊家庭夫妻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 按将农村计生“两户”和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住院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医疗救助政策条件的,在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待遇后,给予减免个人负担费用的50%报销。 | 群众把《贵州省医疗保障统一应用系统城乡居民结算单》交乡镇卫计部门或县卫生健康局;县局审核后,根据《结算单》进行报销。 | 一年四次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发放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 ||
49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贴 |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 基层残联本年度专职委员 | 一类地区1000元/人、 二类地区1400元/人 | 县级残联拟定补贴名单,研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2年12月31日之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残联[2010]148号文件) | 4 | 三都水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
50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 三都县户籍需要办(换)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15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次性 | 2022年12月31日之前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厅函〔2021〕304号 | ||
51 | 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补助 |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 三都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本科生、专科生) | 200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2年12月31日之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圆梦大学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残联发〔2017〕28号) | ||
52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 三都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正式发票的下肢残疾人。 | 26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2年12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黔财社【2010]176号)《2019年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 ||
53 | 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 共青团贵州省委 | 在三都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 | 除新到岗志愿者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外,每人每年保障志愿者生活补贴(2400元/月)、交通补贴(800元/年)、社保单位代扣代缴部分、边远地区补助、第十三个月补助等。 | 中央资金:由团中央向财政部申请划拨至各省财政,由各共青团贵州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省级资金:由团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州级资金:由团州委向县市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市财政,由各县市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县级资金:由团县委向县财政申请划拨,由团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中央资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关于印发《2020—2021年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20〕6号) 省级资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黔青联发〔2003〕35号)、《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文件、《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关于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执行方式调整的通知》(黔青联发〔2016〕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 〔2019〕 6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基层项目(2020-2021)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青联发〔2020〕10号). |
1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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