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604928 | 成文日期: | 2022-09-29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2-09-29 1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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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2〕40号- 10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18 -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45 -
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59 -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6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64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67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69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90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 宣传工作方案- 99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商务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 110 -
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印发《关于降低大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键内容摘要)
贵州印发《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 142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关键内容摘要)- 155 -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201 -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 税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 -
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204 -
黔南州标准化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黔财农〔2019〕93号)(关键内容摘要)- 272 -
三都水族自治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发展的十条措施- 311 -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生态,不断增强国民经济发展韧性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现就推动中央企业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账款坚持“应付尽付、应付快付”,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于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子企业,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要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增信支持,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账款。
2.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履约及时、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对方书面申请、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或预付部分账款。
3.加强合规管理,清理霸王条款,不得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严控“背靠背”付款条款,加强上游款项催收,上游付款后要及时对中小企业付款。
4.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认真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
5.对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并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要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
6.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要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
7.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
8.出租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台房租减免政策力度大于29号文件要求的,要认真执行属地政策,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对参股企业所属房屋,要积极承担股东责任,与其他股东协商争取支持。不属于29号文件规定减免对象的中小企业提出减免房租申请的,鼓励中央企业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规范决策、共渡难关的原则,在能力可及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
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基础支撑作用,加强生产要素保障,积极落实降费提质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服务和充足、可靠、优质的供给。
9.坚决配合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于转供电主体内部产权明晰、具备改造条件的,有序推进“转改直”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清理规范城镇供电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10.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有关纾困扶持措施,积极配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特困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允许其在6个月内补缴欠费。
11.加快推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与实体产业融合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发展5G和千兆宽带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通宽带入户“最后一公里”,确保2022年对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大云盘、云会议等云办公产品优惠力度,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线下办公的影响。
12.创新服务手段,对用水、用电、用气等实施阳光服务,加快实现缴费、保修等“一网通办”。积极建云建平台,大力推进“云采购”“云签约”“云结算”“云物流”,努力让信息多跑路,尽可能节约中小企业“脚底”成本,积极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
13.高质量提供煤电油气运等基础服务,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物流企业的基础性保障功能,统筹运力,优化航线,加快打造畅通、安全、高效的物流运输通道,促进物流循环畅通。
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市场资源优势,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推动以融促产,实现自身优质资信与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共享,畅通上下游资金循环。
14.加大对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物流企业和个体货车司机贷款偿还压力。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
15.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努力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共享。中小企业需要以其持有的中央企业集团内单位应付账款、出具的商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等办理融资业务的,要及时确权,严禁高息套利。
16.积极发挥供应链服务平台作用,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助力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获取低成本资金、减少资金占用。借鉴电e金服“电e贷”、中储智运“运费贷”等供应链平台服务中小企业的经验,立足自身创新服务中小企业方式。
17.持续推进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不得向中小企业超比例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的保证金,不得限定中小企业提供保证的方式,及时退还到期保证金。
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深入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18.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作用,立足主责主业,吸引带动各类资本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符合国家战略、有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19.继续面向全社会举办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加强创新资源要素供给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创新管理培训和创业辅导等,促进大赛项目成果转化落地。
20.完善协同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转制企业作用,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建立一批高水平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公共研发平台,打造高水平“双创”平台,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力度。
21.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与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一道协同攻关,着力突破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卡点。支持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培育一大批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
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实施现代产业链链长行动计划,持续向产业链中具有高端引领和基础支撑作用的关键环节布局,全力稳链补链固链,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和市场机会。
22.推动各项稳增长措施落实落地、不断加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尽快落地一批“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大项目,尽早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提前为上下游释放订单需求,稳定中小企业预期。
23.积极采购中小企业优质产品和服务,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深化供需精准匹配,规范采购交易行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中小企业参与。
24.围绕主业,加强与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中小企业合作,积极通过投资合作、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方式,支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25.发挥产业链核心作用,更好发挥特殊关键时期中央企业在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等方面的龙头带动作用,为受疫情影响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必要支持。
各中央企业要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效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的高度出发,落实落细各项支持政策,让上下游广大中小企业“看得见、摸得着、有感受、得实惠”,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
26.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内部考核奖惩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实化操作流程。按照有关部门和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参与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畅通中小企业诉求受理渠道,更好宣传落实国资央企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措施。
27.因落实减免房租等帮扶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有关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事求是予以考虑。
国资委将加强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等政策执行不到位、走过场、或经核实有关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国资委
2022年5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中小企业,用好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推动期货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稳定班轮公司在中国主要出口航线的运力供给。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地方政府作用,引导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用电保障。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考虑改革进程和中小企业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地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搭建政银合作平台,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依托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等服务。加快海外仓发展,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平台载体的作用,不断提升合作区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导和支持有合作需求的中小企业入区开展投资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要加大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力度,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近期,受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制定以下措施:
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
二、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政策服务,了解中小微企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地方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排,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差异化举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为企业提供权威政策解读和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压实责任、打通堵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强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运行态势,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助企纾困支持合力。有关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2021年四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主要指标逐步改善,振作工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5.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6.2022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7.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8.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9.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1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海上风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
11.推进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在西北、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12.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推动重点地区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5G建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推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8个国家级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14.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进一步畅通国际运输,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口。
15.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16.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17.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点工业大省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振作工业经济的举措,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
各省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本地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地改革举措;要总结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人社部发〔202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5日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9日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日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1.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日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地方落实好退税减税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地方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现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具体包括新出台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原有政策实施的小微企业制度性留抵退税。年终根据地方实际留抵退税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和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另行下达。
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省市县均可留用,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我部备案,在报送的备案文件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
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附件: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表
财 政 部
2022年3月21日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2022年3月23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
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22年2月18日,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将旅游业作为重点帮扶行业,给予有力政策支持。为切实推动《若干政策》落细落地落实,增强旅游企业政策获得感,稳住行业恢复发展基本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在旅游业领域的落地服务。积极配合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做好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等普惠性政策在旅游业领域的落实服务工作。梳理各项普惠性纾困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面向旅游市场主体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并为企业对接有关部门、申请政策帮扶提供必要帮助。
二、推动普惠金融政策在旅游业领域加快落实。主动对接金融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将旅游业列为当地金融优先支持行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丰富金融支持手段,持续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动金融政策有效落实的保障机制,形成金融支持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合力。
三、落实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免申即享”。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主动提供所掌握的本地区适用政策的旅游市场主体名单,推动名单内的参保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策“免申即享”范围。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未在掌握名单范围内的、以直接面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主体,按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四、完善旅游企业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活动实施细则。主动对接财政、商务等部门和地方工会组织,抓紧出台旅行社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活动、展会活动的实施细则,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要求,完善细化服务合同订立、资金使用管理、财务票据报销等规定,规范业务流程,增强旅行社承接相关活动的可操作性。支持具备条件的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等旅游企业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存在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情形及时予以清理,在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的前提下,保障相关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
五、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暂退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做到应退尽退。在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不减弱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保证金暂退比例,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意后实施。
六、加快推进保险替代保证金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保险直接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保证金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旅行社可从存款、银行担保、直接使用保险等方式中灵活选用一种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加以限制、指定。已开展试点的地区,旅行社直接使用保险交纳保证金的,保险生效后,应及时退还已以现金方式交纳的保证金。
七、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服务业行业精准防控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旅游业恢复发展工作,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文化和旅游部将进一步完善旅游领域疫情防控措施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疫情形势,适时研究调整相关措施。
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和精准度。梳理汇总国家和本地区出台的各项适用于旅游业的纾困扶持政策,积极组织媒体、专家、行业组织等广泛宣传解读,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和知晓度。探索运用网络信息平台和大数据技术手段,向企业精准推送政策。推广政策咨询热线、宣讲小分队等形式,针对不同类型市场主体分门别类开展政策宣传贯彻、培训辅导和答疑解惑,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措施。
九、加强政策创新和行业引导。强化政策研究储备,持续关注疫情形势和对旅游业的影响,及时跟踪研判旅游企业恢复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综合运用财政奖补、金融支持、项目投资、消费促进、政务服务等措施手段,进一步创新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惠企政策措施,更大力度帮扶旅游企业降成本、稳经营、保就业。积极引导广大旅游企业正视困难、坚定信心,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市场需求变化,以创新激发内生动力,提升企业乃至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十、强化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估。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上来,将帮扶旅游业纾困摆在当前工作重要位置,担负起政策落实落地的重要责任。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抓紧出台本地区落实《若干政策》的专项配套措施,建立完善专项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台账,畅通政策落实渠道,确保《若干政策》不折不扣落地落实。要密切关注政策落实效果,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和优化落实举措,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动出台更加优惠的惠及企业的政策举措。文化和旅游部将加强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政策落实成效显著的地方在项目支持、品牌创建、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落实纾困扶持政策情况及成效将作为对各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工作给予表扬、激励的重点评价内容。
各地出台的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文件、推动纾困扶持政策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应及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3月30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形成稳增长有力支撑,在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加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力度,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2022年至2024年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税额减征,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底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2022年落实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聚焦以旅游产业化为核心的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支持文化旅游、“一老一小”康养计划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支持服务业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1.加大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对新入统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2.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3.鼓励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优先支持服务业困难企业;拟对企业实施抽贷、断贷的,应建立有关金融机构联合会商会审机制;加强在黔金融机构与餐饮、零售、住宿、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等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给予支持;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外贸企业提供更便利的外汇收支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企业,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根据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酌情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民航贵州监管局)
14.充分发挥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组织开展政金企对接活动,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出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工作方案,推进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15.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优惠资金,有效降低服务业困难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16.2022年继续推动在黔金融机构减费让利,继续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17.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特别是针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鼓励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重点限额以上餐饮、零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弱化和创新反担保措施,合理确定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8.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对因存在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修复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省级层面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19.严格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扎实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查排查专项行动。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检查,组织部署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涉企乱收费进行整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0.落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行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黔疫防办发电〔2022〕24号)要求,对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交通场站、邮政快递等行业重点人员开展定期核酸抽样检测,按100%比例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1.2022年统筹安排省级消费券补助资金3亿元,重点用于中低收入人群在旅游、餐饮、购物、住宿消费等方面的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2.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和大型电商外卖配送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3.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困难中小商户下调技术服务费和佣金,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实行技术服务费和佣金封顶优惠,降低餐饮商户经营成本。鼓励互联网平台对线上经营能力不足的中小商户提供上门服务指导,提升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24.鼓励保险机构结合餐饮企业实际,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5.鼓励有条件的团餐企业在社区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6.强化餐饮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增加健康、营养食品供给,制定黔菜标准和规范经营服务,打造黔菜品牌;减少流通环节成本,推动餐饮企业向供应链上游延伸,支持餐饮企业自建或共建“订单化、规模化、标准化”的食材直供基地,将稳定的餐饮需求转化为农产品长期生产订单;支持连锁餐饮企业和大型生鲜电商平台建设中央厨房,布局智能提货柜等配送网点,提高餐饮配送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7.优化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大力推进国家钻级酒家、贵州特色餐饮企业、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建设。加快推动夜间经济聚集区、美食街区改造提升,打造城市餐饮消费地标。壮大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加强生态黔菜品牌推广。鼓励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在省内星级景区新开门店,支持品牌餐饮企业在旅游旺季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8.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9.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促进农村消费扩容提质升级。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实施“快递进村”工程,鼓励发展“多站合一”的乡镇客货邮综合服务站、“一点多能”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推进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加快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推进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促进合作联营、成网配套。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合作社、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0.鼓励保险机构结合零售企业实际,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零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对零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1.按照“季度有品牌、月月有活动、天天有促销”的要求,打造多彩贵州乐购四季促销品牌,持续办好春季多彩贵州花开消费季、夏季多彩贵州爽爽消费季、秋季多彩贵州美食消费季、冬季多彩贵州暖心消费季,利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契机抓好促销月活动,扎实推进“黔菜美食”“老字号嘉年华”等品牌促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2.建立特色商品标准体系及企业产品名录,强化宣传推广,重点面向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点目标市场提升品牌知名度。打造省内特色重点商品专业市场,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内外贸一体发展,对接全国大型连锁商超经营主体开设专店专区,支持特色商品企业建设直播电商间、直播基地,支持特色商品进景区、机场、商业街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3.大力推动“黔货出山”“粤味入黔”,重点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贵州基地”,以广州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为契机,加大有影响力、有贵州地域特色的优质农产品输入广东,建立相对稳定的市场渠道,满足当地多样化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4.对住宿业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5.鼓励提供订房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下调住宿企业服务费标准,支持住宿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拓展市场客源。(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
36.实施以奖代补措施,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开展示范民宿项目评定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37.2022年减免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8.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9.对2021年评选的100家等级旅行社分类进行奖补。2022年对评选的100名多彩贵州“百佳”优秀导游每人给予3000元补助。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开展示范农家乐评定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
40.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保证金退还政策,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1.通过各类线上平台适时发放全省通用旅游消费券,包括旅游线路、旅游景区、饭店、旅游商品、旅游交通等领域;支持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按规定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刺激旅游消费,提振市场信心;鼓励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根据各地实际面向国内外游客发放旅游消费券。(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2.结合疫情防控实际,稳妥推动“贵州人游贵州”活动。鼓励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的党建、红色教育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鼓励省内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基层工会可使用会员会费组织工会会员开展红色、生态等主题教育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教育厅)
43.加大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申报流程宣传和培训力度,畅通企业申报通道,充分发挥基金的引导放大、招商引资功能,强化旅游基金对旅游市场主体培育功能。支持旅游企业申报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提升企业恢复生产、研发能力,推进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扎实开展盘活闲置低效旅游项目攻坚行动,对部分符合基金投资条件、有市场前景、只需少量资金即可盘活的闲置低效旅游项目,通过加大基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及社会资本注入等方式进行盘活。(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贵州金控集团)
4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纳税人提供的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45.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贵州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分路段、分时段、分支付方式、分车型(类)等方式,实行4至9.6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46.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优化运输结构提升乌江运力实施方案》《优化运输结构提升乌江运能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优化运输结构提升乌江运能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与核发实施细则(暂行)》,对水路运输船舶等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7.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村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公交车、出租车及水路客运等企业。2022年对符合中央财政既定标准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给予购置补贴,并及时拨付,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48.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2022年推进一批枢纽场站项目建设,提高交通运输业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49.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通过年度财政预算、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上级转移支付、盘活存量资金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0.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向金融机构推介。(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1.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民航贵州监管局)
52.落实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民航机场设施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争取国家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和各类补贴、补助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3.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4.支持铜仁机场、遵义机场正式口岸建设和申报工作,进一步推动铜仁机场建设发展成为武陵山区域国际旅游机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铜仁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
55.持续跟进国家研究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港口费的政策,及时贯彻落实。(责任单位:民航贵州监管局)
56.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协调议事机制,统筹推进有关工作。成立全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专班,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纾困助企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加强政策研究,跟踪研判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等工作。
57.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及时跟进解读,建立“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的机制,深入开展入企走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建立调度督导机制,明确落实国家和全省纾困助企政策工作台账,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对执行落实工作进行督导。
58.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四个精准”“八个不得”疫情防控政策,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巩固和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扩展服务覆盖面。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三)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专门机制,保持久久为功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定力,发挥网点、技术、人才、信息系统等优势,下沉服务重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拓展首贷户。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定位,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用好年初出台的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着力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继续深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模式,并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稳妥探索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直贷业务。
(四)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对优质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
(五)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六)巩固向小微企业让利成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应动态反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并将货币、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红利向终端利率价格有效传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合作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
(七)持续做好对小微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助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建立健全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及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精准获客,开发专属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依托核心企业,整合金融产品、客户、渠道等资源,综合运用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八)强化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完善科技信贷服务模式,发挥与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小微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强化科技保险服务,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
(九)多维度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加强外贸金融知识和业务宣传,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适合其需求的外汇避险产品。进出口银行要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积极开展小微外贸企业贷款业务,增强服务小微外贸企业能力。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发挥保单的风险缓释作用,持续培育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
(十)扩大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等微观主体的金融覆盖。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任务,聚焦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新城镇、融入当地的新市民群体,针对其创业就业、购房安居、教育培训、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金融需求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保险保障力度,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使用等环节流程,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确保2022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对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
(十一)着力改善金融资源投放的区域均衡性。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撬动作用,积极参与做强地方特色行业产业,发掘市场潜力,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创造培育有效融资需求,实现供需良性互动。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要向欠发达地区的一级分行压实信贷投放任务,并明确要求各一级分行在向下分解信贷计划时,优先满足辖内相对欠发达地区信贷需求。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利润损失补偿、综合绩效考核、营销费用等方面,可适当向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
(十二)健全完善金融支持抗疫救灾长效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支持遇疫受灾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生产自救、纾困发展。要建立灵活调配投放金融资源、协调服务的快速反应机制,在信贷融资、保险理赔、在线服务、技术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十三)对标监管要求做实做细“敢贷愿贷”内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对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和上年度评价结果,进一步深化完善普惠金融专业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实机构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授信尽职免责等要求,逐项查缺补漏,完善内部细则,明确执行流程,向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网点和员工及时、准确地传达政策导向。对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合理扩大授信审批权限,适当简化分支机构评审评议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十四)多措并举满足小微企业非信贷金融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推进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服务,根据企业需求,针对互联网新业态、疫情防控要求等具体情况,改进开户流程,设置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账户功能,相应地适当简化辅助证明文件材料要求,改善用户体验。要立足小微企业的真实贸易背景和实际资金周转需求开展票据融资业务,严禁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积极配合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业务甄别与自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保函和保证保险产品,减轻企业保证金占款压力。
(十五)严格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银行保险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要了解第三方机构向小微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将其所提供服务的资费标准向小微企业充分告知,并明确约定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小微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十六)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和数据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等宏观政策调控领域。鼓励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内部数据治理体系,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监管统计制度要求,明确责任,着重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利率、风险分类等关键指标数据的质量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
(十七)积极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要求,主动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对接,从融资供给端出发,推动健全信息共享网络,有序扩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丰富数据归集和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数据的可用性,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立足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渠道高度本地化的特点,进一步总结推广省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的良好经验,重点提高区域性信息集成共享和应用效率。
(十八)依托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大数据金融产品开发应用。银行保险机构要把握好信用信息共享加快深化的有利时机,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拓宽融资服务场景,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完善授信评审机制、信用评价模型、业务流程和产品。扎实推进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化运营服务体系和金融服务生态,提升数据管理能力,确保业务经营、产品研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自主把控。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涉企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保密管理责任,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获取的涉企信用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涉企信用信息应用的,应当建立安全评估的前置程序。交由第三方处理的涉企数据,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处理。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外部涉企数据的,要关注数据源合规风险,明确数据权属关系,加强数据安全技术保护。
(二十)上下联动,分层分类加强督导引领。继续实施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考核方式。认真组织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进一步发挥评价的“诊断仪”和“指挥棒”作用,聚焦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评价与现场检查、统计监测、窗口指导等监管手段的有效结合,将评价结果运用贯穿到监管全过程。加强督导检查和专项整治,重点关注银行保险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落实、规范经营收费、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严肃查处侵害小微企业权益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横向协同,综合施策增强治理效能。各级监管部门要与财政、发改、工信、税务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打好政策“组合拳”。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营商环境评价等方面主动作为,突出同向发力。各银保监局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探索将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监管考核评价情况与政府评优奖励等挂钩的机制,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4月6日
为深入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不折不扣将《若干政策》《实施方案》纾困扶持措施在黔南落地,推动服务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全州经济稳定增长和保持就业稳定。
(一)统筹政策整体宣传。聚焦《若干政策》《实施方案》纾困扶持措施及州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措施清单的解答人信息,在州人民政府和州有关部门门户网站集中发布,持续深入做好措施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报道。(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实施方案》涉及责任部门;启动时限:2022年5月20日前,持续推进)
(二)利用通讯平台开展宣传。行业部门负责梳理出服务业企业名单,明确企业名称、法人、电话号码及需发送的内容等,通过去函到大数据局,由大数据局协调“三大”通讯运营单位,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将《若干政策》《实施方案》助企纾困事项送达服务业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做好“政策找企业”工作。(牵头单位:州大数据局;启动时限:2022年5月20日前,持续推进)
(三)分行业分领域深入宣传。行业部门利用好服务企业微信群、公众号、抖音等,通过发送《若干政策》《实施方案》纾困扶持措施,召开座谈会、入企走访等形式,及时向企业进行纾困扶持措施宣传。(牵头单位:《实施方案》涉及责任部门;启动时限:2022年5月20日前,持续推进)
(四)发放政策资料开展宣传。各县(市)、乡镇政务服务大厅发放《若干政策》《实施方案》宣传资料,并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显要位置悬挂宣传横幅。(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启动时限:2022年5月20日前,持续推进)
(五)充分利用好协会宣传。综合利用好黔南州私营企业协会、黔南州总商会、黔南州广告协会、黔南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黔南州新闻工作者协会、黔南州中小微企业商会等行业协会的力量,向企业宣传《若干政策》《实施方案》政策措施,掌握企业在奖补申报过程中的疑惑、困难,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实施方案》涉及责任部门;启动时限:2022年5月20日前,持续推进)
(六)强化网络媒体跟踪宣传。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各种方式,黔南日报、黔南广播电视台“新闻联播”实时向社会公布黔南州贯彻落实《若干政策》《实施方案》措施清单,并将突出事项、取得的成效、工作经验等持续推出报道。(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实施方案》涉及责任部门;启动时限:2022年5月20日前,持续推进)
(七)持续推出成效反响报道。持续跟踪各项政策落实推进情况,派出记者深入基层一线蹲点调研,挖掘鲜活材料,以见闻、通讯、典型报道等方式,同步运用新媒体手段,向基层覆盖、向行业扩展,反映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贯彻落实《若干政策》《实施方案》的反响和体会。(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实施方案》涉及责任部门;启动时限:2022年5月20日前,持续推进)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部署。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政策措施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扎实做好政策落实中经验、做法、案例和成效的梳理汇总,及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二)强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要强化受众意识,善于用企业和群众听得懂、听得进、信得过的语言宣传阐释,注重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制作更多受众喜爱、刷屏热传的精品。
(三)以督促推,强化督查指导。请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加强服务、指导力度,实时跟进措施落实情况,每半个月报送一次纾困扶持措施宣传和落实情况,第一次报送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州发展改革局将不定期开展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范500亩以上坝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4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500亩以上坝区是指坡度小于6度、面积500亩以上的坝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奖补资金。
第四条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是指在500亩以上坝区开展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建设、土地平整、农田输配电工程等。
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主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市场导向、示范带动、分类施策、绩效奖补”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编制年度预算、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坝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全省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抓好样板坝区、达标坝区创建,做好绩效目标编报和评价等工作。协助省财政厅做好相关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指导全省500亩以上坝区产值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奖补资金使用方向。奖补资金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和产值奖补资金。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建设、土地平整、农田输配电工程等的补助。
产值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达标产值后的补助。
第八条 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绩效奖补”原则采取申报制。申报奖补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导产业集中连片,生产规模不低于500亩、土地流转率60%以上;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坝区开展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与农户有稳定、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重点支持样板坝区和达标坝区创建。
第九条 资金奖补标准。
(一)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标准:按照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或改建情况,分地区分档补助(详见附件1)。
(二)产值奖补标准:以一个年度农产品产量、产地销售价格为测算依据,年均亩产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采取分档、定额一次性奖补。
1.年均亩产值8000元(含8000元)以上不足12000元,每亩奖励1000元。
2.年均亩产值12000元(含12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每亩奖励1200元。
3.年均亩产值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每亩奖励1400元。
第十条 奖补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财务制度、项目建设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奖补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500亩以上坝区农田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业主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性质(新建还是改建),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匡算、社会与经济效益评价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立项申请后对项目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情况报告,核实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并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批复。项目立项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所在县、乡镇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建设布局和设计、组织运营方式、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方式、环境评价、社会与经济效益评价及相关附件等内容。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参照《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农田建设工程技术指南(试行)》(黔农函〔2019〕24号)执行。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集相关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批复,同时填列500亩以上坝区农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汇总表(附件2)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项目验收采取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制。项目建设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情况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进行抽验复核。
第十五条 奖补兑现。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分片区奖补标准(附件1),填写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县级申请后,附各项目验收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兑现奖补,省农业农村厅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奖补兑现方案,并报省坝区领导小组审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审定后的奖补兑现方案将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县,县级财政部门向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兑现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时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兑现奖补的时间在每年6月30日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的时间在每年7月31日前。
第十七条 后续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并按照《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黔农发〔2019〕14号)的相关要求开展管护工作。
第四章 产值奖补
第十八条 奖补申报程序。
(一)县级初审。符合奖补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上年度产值奖补申请表(附件4)和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产业内容、面积、产量、图斑、生产经营台账等明细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相关资料后报县级统计部门,县级统计部门核定相关数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市级复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级统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
(三)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复核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奖补兑现方案,并报省坝区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奖补兑现。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审定后的奖补兑现方案将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县,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向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兑现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政策、年度实施方案、评审标准、项目入库、资金使用下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500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奖补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监察、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奖补资金实施期限至2021年。实施期间,可根据实际运用情况作适时修订调整。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生猪产业对保障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和全省农业现代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以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统揽,构建横向拓展与纵向延伸有机统一的发展体系,建立预警及时、措施精准、响应高效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稳定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评等长效性支持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不断提升生猪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长期稳定的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重点突破,转型发展。以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为重点优化产业体系,以推进节本增效为重点优化生产体系,以发挥适度规模经营的引领作用为重点优化经营体系。
精准调控,稳定发展。坚持“调高”与“调低”并重,强化监测预警,完善调控机制,注重预调早调微调,保持合理生猪产能水平,有效调控产销异常变化,确保生产和市场供应基本稳定。
市场导向,有序发展。遵循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多用市场化方式缓解“猪周期”波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县级抓落实责任,稳定长效性支持政策,保障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为企业等市场主体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三)发展目标。用5-10年时间,基本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产业发展体系进一步优化,协调统一、精准高效的调控机制基本建立,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市场周期性波动得到有效缓解,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联农带农效应加快显现,更好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促进乡村振兴。
(四)进一步建设现代生猪种业。积极参与实施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支持企业合理引进和科学利用国外优良种猪资源,加强生产性能测定和种猪选育,加大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培育,提升瘦肉型猪育种创新和供种能力。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柯乐猪、香猪等地方特色猪种保护和选育工作,持续提高生产性能水平,促进特色生猪产业化发展。引导建设一批现代化高标准的商业化种公猪站和人工授精站(点),提升良种猪精液生产、配送和人工授精服务能力,加速优秀基因传递。加大种猪及精液抽检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由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进一步构建现代养殖格局。加强高质量项目谋划、招引、建设,以项目为载体促进现代养殖格局形成。大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协同推进规模养殖场和中小养殖户发展。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引导加快应用自动化环境控制系统、自动化饲喂系统和自动化粪污处理系统,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机械化水平。对年出栏1000-4999头的养殖场,重点围绕节料、节水、节能和粪污处理等环节,鼓励开展圈舍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改造升级。对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引导强化防疫、粪污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实现规范化生产。对年出栏500头以下的中小养殖户及散养户,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提高疫病防控及养殖水平;引导通过参与订单生产、生产要素入股等方式,与“大场”形成稳定的产业联合体,促进中小养殖户、散养户和现代生猪产业发展有机衔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生猪疫病防控。落实动物防疫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等三方责任。针对生猪不同疫病流行特点,采取免疫预防、检疫检测、流通监管、扑杀净化、消毒灭源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控措施。严格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加快推进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建设,实行养殖、出栏、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全链条闭环防疫管理。落实《西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方案(试行)》,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疫病防控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规模养殖场建设非洲猪瘟等重点猪病无疫区、无疫小区。以种猪场为重点,大力推进伪狂犬病等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加强主要疫病的基础免疫和补免,确保应免尽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大生猪产品加工。按照生猪屠宰产能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原则,优化屠宰加工布局。引导鼓励养殖和屠宰龙头企业通过自建、联建、订单、协议等方式,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产加销一体化建设,推动“调猪”向“调肉”转变。支持创建国家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支持建设现代化精细化屠宰分割加工生产线,大力推广热收缩包装、气调包装、真空贴体包装等保鲜包装技术,不断提高冷鲜猪肉和猪肉预制产品供给能力。鼓励和支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改造屠宰加工、冷链储藏和运输设施,建设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集配中心、冷鲜肉配送点,促进产销衔接。加快推动香肠、腊肉等传统产品的标准化、自动化、绿色化生产,大力支持午餐肉、培根、低温肉制品、调理肉制品和速冻方便肉制品等新型产品加工。因地制宜推进以生猪副产品为原料的产品开发。(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路径,以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主攻方向,坚持生产环保统筹兼顾、养殖种植协调发展、分区分类精准施策、市场政府两手发力,全面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试点,推动整建制完善提升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与配套装备,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整建制推进体制机制模式。大力推广“猪—沼—菜(粮、果、茶)”等种养结合型生态循环养殖模式,构建种养循环产业链。在菜、粮、果、茶优势产区和核心产区,组织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打通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十四五”期间,全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41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少于126.9万头,后续根据猪肉消费和母猪繁殖率等变化动态调整。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指标,建立异常变化自动触发机制,当能繁母猪存栏月度同比变化率超过5%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生猪养殖场(户)通过加快补栏二元母猪或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合理区间。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地要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生产大幅下降。(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稳定规模猪场存量。继续将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纳入全国和全省生猪养殖场系统备案,加强动态监测,保持规模养殖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规模养殖场(户),确需拆除的,各地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对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挂牌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养殖场,挂牌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地对挂牌基地应建立台账,实行专人定点联系服务制度,及时帮助解决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保障方面的困难,协调化解影响养殖场运行的外部环境问题。(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产品市场调控机制。以猪粮比价为核心指标,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城市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纳入指标体系,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将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7:1作为调控基准,对产品市场进行调控,保持合理产品供应和价格水平。当生猪价格达到过度下跌二级预警条件时,视情况启动政府猪肉临时储备收储,以有效“托市”;当生猪价格达到过度上涨二级预警条件时,投放政府储备猪肉产品,及时增加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工作推进机制保障。进一步完善“领导领衔、专班推进”工作机制,完善各级工作机构,确保专班人员精干、队伍稳定、工作有力。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县级抓落实责任,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养殖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各地,将推进生猪产业发展情况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地要制定本地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生猪产能不足的市、县,应跨区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建设机制,市、县级财政在基地改扩建、标准化改造、产能提升等方面,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实行“月调度、季督导、适时提醒约谈”制度,对照下达目标任务,与各地逐月对账,跟踪问效。(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财政金融保险保障。统筹利用好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当本地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加大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申报业务培训指导,积极争取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鼓励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金〔2021〕23号),及时足额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经办机构。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省财政厅、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环评用地用电保障。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动态监测,原则上划定禁养区5年内不做调整,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各地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生猪养殖用地要遵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有关要求。落实“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要求,依规选址,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合理安排增量,保障生猪屠宰、加工等建设用地供给。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活动农业用电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保障。组织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等各方力量,对制约产业发展的良种繁育、设施设备、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产品加工等环节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开展集成配套技术示范应用,筛选一批成熟技术示范推广。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所有适用于生猪生产的机具品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废弃物处理等农机具给予积极支持。(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贵州大学、省农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基层人才队伍保障。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人员队伍,及时纠正畜牧兽医机构队伍被削弱的现象,对借用、占用基层防疫检疫人员的要及时归位,对空缺编制的要及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市、县、乡三级防疫检疫人员定员到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要求,落实畜牧兽医工作津补贴并优化申报和认定程序。鼓励采取返聘退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或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强化基层防控力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促进大工业企业综合用电价格下降约0.12元/千瓦时,由0.56元/千瓦时平均降至0.44元/千瓦时。其中,大型数据中心用电价格降至0.35元/千瓦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统筹财政资源,强化资金保障,大力实施工业倍增行动,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切实做到财政资源向工业汇集,财政资金向工业倾斜,通过政策刚性加基金弹性叠加等投入方式,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为贵州工业倍增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如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精准定位、聚焦重点。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倍增行动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的决策部署,聚焦工业产业短板弱项,政策精准滴灌,支持主攻产业,培育龙头企业,推动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
(二)多措并举、分类施策。运用市场化手段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衔接联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政府投资基金的撬动作用。
(三)多元投入、形成合力。统筹省级现有专项资金、新增或新设有关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确保支持产业发展具有稳定的财政投入。
(四)事后奖补、突出绩效。对企业技术改造等项目实施的奖补政策,以事后奖补为主,原则上项目需进行验收或绩效评估达到预期目标后再按政策实施奖补。
(一)省级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70亿元,设立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不低于140亿元,在项目端实现总投入不低于210亿元,主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以“参股投资子基金+战略性直接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对外投资,支持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做强工业企业,做大工业产业,做长工业链条。
(二)实施新型工业化强县试点财政激励政策,按照“省级推动、市州统筹、县级主抓”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遴选确定新型工业化综合考核评价排名前15位的县(市、区)作为工业强县试点,实施期限3年,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等,支持县级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业转型升级、工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2021年从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6亿元、贵州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590万元,建立开发区亩产效益差别化财政支持政策,坚持“亩产论英雄”,按照开发区考核评价结果,实行分档激励,支持完善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平台建设,引导企业、项目、要素向开发区集聚。
(四)2021年安排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6.04亿元,对上一年度11月底存煤达到季节存煤目标的发电企业和完成应急性电煤储备任务的有关地方政府、国有煤炭企业、煤炭储备交易中心,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采购省内外高热值煤,分类给予补助;完成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任务的煤炭企业,按8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2021-2024年,省级财政安排67亿元支持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其中安排27亿元以资本金方式注入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安排40亿元支持贵安新区开发建设。
(六)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千企改造”工程,采取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按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七)通过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装备研发、重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八)坚持“以渣定产”,2021年安排省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2亿元,鼓励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攻关,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加大推广应用磷石膏建材,优化磷石膏利用结构,提高磷石膏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
(九)2021年安排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1.2亿元,支持煤炭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技研发与应用能力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危化等工业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
(十)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照十大工业产业分类,在“十四五”期间,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级、500亿级、100亿级、10亿级的企业,分档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一级企业)奖励不低于2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一)落实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措施。对注册地在我省,且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工业企业,奖励4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工业企业,奖励350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内企业境外.上市和并购重组上市可参照执行。
(十二)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十三)通过贵州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十四)2021年安排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15.07亿元,对煤矿购置关键设备进行分类奖补,最高每台(套)不超过400万元;对煤矿重点工程建设进行奖补,其中对通过国家煤矿安监局验收,并公告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关闭煤矿实施基础奖补加梯级奖补;支持煤矿“三利用”项目;支持煤矿智能化建设等。
(十五)2021年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1.4亿元,设立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优化替代“贵园信贷通”产品,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十六)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按每户20万元的标准实施奖励;利用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按照每户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每户4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每户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七)贯彻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产生的职工安置等相关费用,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十八)充分利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平台,从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有关国有企业,增强国有企业资本实力及运营能力,提升“造血”功能和市场化融资能力,引导国有企业靠大联强,引进战略投资者。
(十九)进一步降低5G基站用电成本。2021-2022年,通过贵州省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以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我省5G基站建设,按照5G基站每千瓦时降低0.129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培育经济增长点。
(一)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及其各主管部门要按其职责认真履职,主动作为,超前谋划,积极指导相关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成熟一个、上报一个,切实用好用活资金,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助推实现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目标。
(二)强化政策落实,加强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扎实开展事前项目绩效评估,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好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按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项目和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号)精神,及时协调解决当前我省工业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1.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减税降费政策。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积极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积极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加速折旧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积极落实好制造业缓税政策。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全部税费。加强宣传辅导,依托电子税务局、税企互动平台等推送政策,引导纳税人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持续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减免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提高优惠政策落地实施的便利性和及时性。加强风险扫描识别,及时发现应享未享税收优惠疑点数据,及时核实处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6.延续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积极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指标监控,实时跟踪管理,及时纠正应享未享、不应享而享受、超额享受、未足额享受等。(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9.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0.继续强化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工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培育、产业链稳链强链和园区高质量发展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11.切实抓好中央专项资金争资争项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做好工业领域争资争项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12.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继续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3.积极争取和落实人民银行信贷激励政策。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额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倾斜力度;持续深化名单推送型政金企对接机制建设,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收集并向金融机构推送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名单,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14.落实国家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国家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鼓励省内金融机构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我省符合条件的煤电、煤炭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助推煤炭企业转型升级、加快煤电清洁高效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15.推动银行制定中小企业信贷通专项配套制度。发挥好工业融资担保、中小企业信贷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增信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常态化开展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国有银行积极支持我省先进制造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黔晟国资集团)
16.扎实推进能源安全保供。加快制定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按照“一年一调整、一用一调整”的要求,编制2022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做实做细电力保供工作,全力保障重点用户用电需求。提高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推动煤电企业提高机组利用小时。探索开展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督。(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17.落实国家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8.有效稳定大宗原材料供给和价格。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做好煤炭、化肥、水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生产供应企业的运行调度,切实推进产销对接,协助企业保供稳价。支持企业投资开发煤矿、铝土矿、磷矿等省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积极提升煤矿、磷矿、铝土矿等生产能力,保障供给稳定。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城市矿产”对资源的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19.完善能源资源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600亿千瓦时。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和资本无序炒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
20.充分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用好用活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贵州工业投资公司资金,聚焦新能源汽车及电池材料、大数据电子信息、现代化工、优质烟酒、现代能源等重点产业,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发展前景好的示范项目,支持一批聚焦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支撑项目,支持一批以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为主攻方向的产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集团)
21.加大煤炭、电力领域投入。推动实施煤电扩能增容提升,推进大中型煤矿建设,2022年煤炭产量达到1.45亿吨。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2022年力争改造煤电机组装机180万千瓦。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2022年天然气管道累计联通71个县。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2022年建成新能源发电装机400万千瓦。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先进煤电机组,加快贵阳、黔南等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建设数字电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2022年实现220千伏变电站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电网公司)
22.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强化能效标准引领,按照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明确目标方向,突出标准引领,严格能效约束,开展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应用,提高行业节能降碳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3.制定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实施方案。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建设。编制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布局建设主数据中心和备份数据中心,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设。适度超前布局5G基站、区块链、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北斗等新型基础设施,引导运营商加快建设进度,推动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转型。(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24.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工业化领域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攻关。鼓励和引导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工业企业改制重组。(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
25.健全投资项目融资机制。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不断优化我省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形成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6.实施外贸、外资、跨境电商倍增行动计划。支持在境外主要市场布局贵州产品海外仓,推动“贵州制造”出口。加强贵阳改貌铁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与沿海、沿边和沿江口岸之间的协作,积极推动常态化开行中欧班列图定班列。加快扩大机电产品、绿色低碳化工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27.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加快退税进度,强化部门数据共享,精简退税所需资料,做到申报、审核、反馈全程网上办,2022年将政策退税办理时间由平均7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中办理退税。持续优化外贸营商环境,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对守信企业在通关、退税等方面予以更多便利,对虚假出口、骗取退税的行为依法严惩。(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贵阳海关)
28.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38号)和《外商投资法》(国家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29.继续办好数博会、酒博会、国际山地旅游暨户外运动大会等活动。常态化开展促消费活动,采取精准投放消费券等方式,释放居民工业品消费潜力。引导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等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品质消费进农村。加强品牌宣传,带动品牌消费,培育自主工业品牌,办好中国品牌日贵州系列活动。鼓励各地和大型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产销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0.全力保障工业项目用地。根据各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配置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清单的工业项目,由省级统筹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先行推进“标准地”出让,探索工业用地混合使用。鼓励企业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或合并转让方式盘活闲置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各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出让土地需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1.保障工业发展合理用能。多措并举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2.破解企业用工难题。完善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用工风险,加大企业用工需求对接,落实好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社保补贴和社保降费率等各项惠企政策。大力实施“技能贵州”行动,加快打造“贵州工匠”“贵州技工”“贵州绣娘”等特色培训品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
33.加快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4.聚焦聚力产业集群发展。立足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因地制宜选准主导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围绕高端补链、终端延链、整体强链,加强协作配套,提高产业综合实力。深入推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和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实施,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制定贵州省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为建设全国重要的资源精深加工基地和新型综合能源基地提供可靠资源保障。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积极支持企业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推进基础材料、新型建材、装备制造等行业改造升级,淘汰落后技术装备,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部门)
35.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制定实施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计划。实施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强上市后备工业企业资源库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京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上市。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上市挂牌后切实发挥了产业集群引领、科技创新引领等作用的,经评定后给予奖励。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贵州金控集团)
36.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推动要素资源向开发区集聚,加快推动各类开发区转型升级。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相关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剥离工作。支持高新区围绕首位产业,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创新能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力争将遵义、六盘水等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推动粤黔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建立协同投入、协作运营、互利共赢的利益分享机制。全面开展闲置低效资产盘活专项行动,大力盘活开发区闲置厂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
37.强化重大项目支撑。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对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关键作用,强化招商引资扩大增量,加强技改升级优化存量,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机制,统筹要素配置、项目服务,切实提高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投产达产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
38.深化创新驱动发展。建立完善协同创新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运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公共大数据、智能采掘、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新能源动力电池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积极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力争在优势前沿领域培育建设4家以上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积极申建国家级磷氟化工制造业创新中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千企面对面”科技服务行动,开展“独角兽”和“隐形冠军”企业“十年百企千人”培育行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扶持计划,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强化科技人才支撑,积极吸引行业领军人才,探索多元化柔性引才机制,常态化开展贵州“人才日”活动。支持工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和项目、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的企业,给予省级相应资金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制度作用。对省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给予20-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创新型企业运用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融资,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贴息资助,给予银行贷款金额0.2%的风险资助,知识产权证券化每单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9.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循环转型。深入实施绿色制造专项行动,推动产业链和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围绕十大工业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加强钢铁、有色、电力、化工、建材、煤炭等重点耗能行业和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业节能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充分发挥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省工业经济发展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日常工作,做好重点工业地区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建立健全“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机制。省政府督查机构做好方案各项政策的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走出去主动服务企业,开展点对点政策宣传、精准辅导,确保各类主体应知尽知,确保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全力以赴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地改革举措;要迅速安排各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各企业实际发展困难、发展需求,建立域内企业问题清单和纾困解难台账,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要总结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制定了《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到2025年,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率先在工业领域实现大突破,信息化和工业化“两化融合”水平达到6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全覆盖,培育融合应用企业8000户,推动5万户企业上云、100万台(套)设备联网。
(一)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二)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按照《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项目,以机器人购买价格的30%且不超过150万元/每台(套)进行补助;鼓励煤矿企业先行先试,对列入首批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首批省级示范智能煤矿的项目,给予每矿600万元的奖励;对其他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给予每矿4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四)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通过“云使用券”补助方式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计算资源、储存资源、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40%;对购买数据库、物联网、软件开发等平台系统类,以及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应用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60%;单个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五)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建设5G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示范区、“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的开发区,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券。(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支持标准起草编制和推广应用。对牵头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 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 27001)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认证并达到2级、3级、4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七)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八)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5G网络规模化部署,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基站数量,以每个基站0.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鼓励各市州对本地区内的新建5G基站配套给予补助。支持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对使用国际数据专用通道的企业,每年给予使用成本10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九)支持打造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通过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省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与财政专项资金联动,对亿元以上数字化改造、技术改造同步推进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一)项目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根据本措施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申请相应支持;同一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请省级部门管理的资金支持。对于亿元以上项目,引导申报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申请省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进行融资支持。
(二)预算执行。各有关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在年度预算规模内,组织开展项目遴选、审核、分配、公示、预算拨付、验收清算等工作。本措施奖补政策以事后奖补为主,原则上项目需进行验收或绩效评估达到预期目标后再按政策实施奖补。对部分重点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采取预拨方式支持项目建设,预拨资金为拟奖补资金的50%,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优先支持“上云上平台”企业申请资金支持。推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直达企业。
(三)绩效评估。各有关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做好验收及评估工作。对绩效好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项目,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按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项目和领域。
(四)执行期限。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在政策实施期内有效。期满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政策实施情况、工作需要及绩效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长期限。
本措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扩大开放,强化投资服务,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环境,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服务、外来投资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省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资。
第三条 服务和保障外来投资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公开、平等、高效、精准、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市场准入、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与服务等方面与本地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投资及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外来投资服务保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六条 投资促进工作机构负责为本行政区域内外来投资者代办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项目考察、项目建设协调和受理投诉等服务保障。
第七条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利用大数据等方式,建立统一的投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最新的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目录、投资政策等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制定、执行的投资政策,应当加大宣传、及时解读,并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引资需求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编制、发布和推介产业招商项目,及时更新项目信息。
第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拟签约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或者专家对项目进行事前评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大政府数据开放共享,逐步实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纵向联动审批和跨行政区域并联审批,对外来投资项目编制统一代码,规范集中受理,为外来投资者提供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等投资服务。
推行外来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外来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完善联合服务工作机制,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或者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人对外来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全过程进行跟踪协调服务。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通信、燃气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服务合同向外来投资者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的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在维护投资权益、化解投资纠纷、优化政企关系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条 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子女在本省平等接受教育等相关权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者不得作违法、违规承诺;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本级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规划调整或者政策改变等理由违约毁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补偿外来投资者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外来投资投诉处理制度,完善统一受理、分级承办、全程跟踪、综合协调的投资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和投诉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履行外来投资投诉服务职能,负责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及督促解决,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投诉事项的具体承办。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认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致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之日起2日内将投诉事项交相关单位承办,并于交办当日书面告知投诉人,必要时可以同时书面告知承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事项之日起及时办理,于4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投诉事项经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承办单位应当于办结之日起2日内将办结情况反馈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和投诉人。
投诉事项超越承办单位职权,或者有承办单位无法处理的重大、疑难情形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事项不属于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于2日内提请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另行交办,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在10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提升投资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
省人民政府建立优化投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投资环境综合评估,将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侵害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整治和维护外来投资者生产经营场所周边治安环境。
第二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舆论监督,促进外来投资环境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涉及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信履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不及时履行投资纠纷调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扰外来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对干扰外来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给外来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同时废止。
(四)鼓励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按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400万元、350万元、350万元、350万元的补助。
(二十三)2016年起,对首次入评“中国500强”的民营企业,省级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入评“中国民营500强”的民营企业,省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十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部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对我省民营企业创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我省首次研制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经认定按照购置金额的10%给予购买者一次性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表彰的民营企业每户给予奖励1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表彰的民营企业每户给予奖励100万元,对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全额补贴。
(四)工作目标。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500亿元以上;2018年至2020年,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进一步下降,我省成为西部地区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较低的省份之一。一是用能成本有效降低。企业用电、用气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电、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成为全国最低省份之一。二是融资成本有效降低。直接融资比例显著提高,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大幅下降。三是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全面落实“营改增”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清理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四是物流成本大幅度降低。到2020年,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降到16%左右,比2015年下降2.5个百分点左右。五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六是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七是用地用房成本合理下降。
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关键内容摘要)
(五)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数据企业,从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省级以下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投产运营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支持。
(八)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数据中心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可优先列入大用户直购电范围。支持大数据基地建设自备电厂,通过直供电、资金补贴和奖励等方式降低要素成本。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由所在市、县政府给予50%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可为3年。
(九)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补贴期可为3年。
推动大数据产业的要素整合,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大数据产业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由所在市级政府认定后给予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入选贵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进行培育的,按规定比例给予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省级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至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省级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至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二十)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牵头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补助。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精神,激发我省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继续推进减税降费。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严格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政策。在政策期内,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辅助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阳海关)
(二)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深化电价机制改革,落实好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输配电价。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上网电价,推动各类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落实降低贵安新区数据中心和省内5G基站用电成本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
(三)深入推进物流降成本。切实落实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政策措施。依法规范港口、班轮、铁路、机场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大力推进“一网通办”。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高效办理通行证,切实解决配送车辆“上牌难、进城难”等问题。鼓励发展夜间配送和共同配送、统一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有序开展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四)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从基础研究的源头创新到应用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全链条创新活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将民营企业提出的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问题,研究纳入科技规划和科技项目指南。(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五)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申创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同领域的企业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
(六)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共享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大型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七)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运用。推进社会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培养一批技术经理人。(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创新。申报建设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检索、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重点以贵州“工业云”为数字化支撑,发挥大数据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作用,探索民营企业实现大数据融合的路径、方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数据要素交易与流通。支持打造一批软件开发设计、区块链等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软件研发等提供共性服务。(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九)创新产业用地供给方式。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开发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根据相关规划、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民营企业退出原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支持依法依约转让土地,并保障其合法土地权益;因城市建设发展,涉及民营企业搬迁、退城进园或易地发展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安排工业用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加大人才支持和培训力度。畅通非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保障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人才社会化职称评审上同等对待。支持有转型升级需求的民营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民营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十一)优化资质管理制度。对存量资质实施动态调整,优化缩减资质类别,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对新能源汽车、商用车等行业新增产能,在符合市场准入要求条件下,公平给予资质。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指导企业依据有关规则和程序加施CCC标志。(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破除要素流动的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在不同区域间的自由迁移设置障碍。深入推进“集群注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改革。实行企业注销业务“一网”服务。对满足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十三)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单列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满足民营制造业长期融资需求。引导商业银行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将小微企业信贷指标完成情况与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金融市场债券发行等政策挂钩。(牵头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
(十四)支持开展信用融资。加强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整合社会信用信息,推进替代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共享应用。推动“贵州金融云”、“信易贷”等信息化平台综合服务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加大政金企融资对接力度,用好“贵州税务信用云”平台,持续推行税银合作,推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牵头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贵州证监局)
(十五)拓展贷款抵押质押范围。支持大型企业协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依法合规发展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股权、租赁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对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继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评价结果,提升制造业民营企业最高授信额度。(牵头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
(十六)拓展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加强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建立健全民营和小微企业上市培育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证监局)
(十七)创新信贷风险政府担保补偿机制。做大做强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农担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公司降低担保费率。充分发挥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鼓励保险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
(十八)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切实做好中小企业反映投诉拖欠账款事项办理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反映投诉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款项事项办理机制。(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单位)
(十九)鼓励产业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设立民营企业转贷基金,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充分发挥“四化”投资基金等作用,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水利厅等)加快研究设立风险基金,帮助民营企业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金控集团)
(二十)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向智能、安全、绿色、服务、高端方向发展。支持煤炭机械、高效山地农机装备、环保装备等产业发展。推动毕水兴现代煤化工产业发展,促进磷化工产业结构升级,延伸拓展铝产业链。(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投资。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对设置针对民营资本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项目,各级各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纠正。探索“揭榜挂帅,立军令状”的公开征集方式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投资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二十二)引导民营企业聚集主业和核心技术。鼓励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价值链关键业务上重组整合,延伸拓展产业链条,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补短板强弱项,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航空、汽车等产业链配套。(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二十三)提升民营企业应急物资供给保障能力。引导生产重要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的民营企业强化日常供应链管理,增强生产能力储备。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医疗器械生产制造投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扩大医疗器械生产规模,增强产能储备。(牵头单位: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四)精准帮扶重点民营企业。深入实施服务民营企业“六大专项行动”,扎实开展领导干部入企走访活动,采取有针对性的务实管用举措,有效破解融资难融资贵、原材料和用工成本上升、物流成本高等问题。及时研判产业链发展趋势,引导企业将产业链关键环节留在国内。(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五)依托开发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以“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省级开发区等为载体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围绕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十大工业产业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等,开展产业链供应链精准对接、精准招商,推动政策、项目等资源向开发区倾斜。着力培育一批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二十六)鼓励制造业民营企业承接产业转移。支持东部地区制造业企业向我省转移,鼓励我省制造业民营企业依托已有老工业基地和各地已建成的省长江经济带合规产业园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提升我省制造业产业基础,扩大产业规模。(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七)提高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作水平。依托十大工业产业发展基础,出台引进和培育优强企业的支持措施,用足用好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帮扶机遇,精心筹备年度优强民营企业专题招商活动,大力引进优强民营企业,同步抓好央企招商,强化产业链招商,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协助解决配套民营企业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实际困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供应链协同制造。(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十八)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油气领域,推进油气资源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基础电信业务,推动民营企业的宽带接入网试点业务有效期延续和正式商用。(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依法支持社会资本进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贵州证监局、贵州银保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检验检测市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九)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切实落实全省出口产品转内销11项促进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支持民营企业参与5G基站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
(三十)实施智能装备推广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改扩建,在装备制造、电子、化工、冶金、医药、建材等领域推广应用智能装备。加强对民营企业煤矿装备、数控机床等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能源局)
(三十一)支持自主研发产品市场迭代应用。支持民营企业享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加大对小型关键装备和核心零部件支持力度。提升铸锻件、标准件、轴承等基础件的研发和生产能力,推动核心零部件集群化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三十二)助力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通过绿地投资、股权并购等方式开展对外投资,不断提升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的能力。鼓励民营企业产品出口。(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三十三)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优化产权结构,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民营企业构建现代企业产权结构、推进股权多元化,推动民营企业自然人产权向法人产权制度转变。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健全市场化规范经营机制。(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贵州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十四)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债转股和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产业链的高效融合和企业内部生产要素有效整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责任单位:贵州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十五)完善涉企政策服务机制。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为企业服务意识,动真碰硬解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做强“贵人服务”品牌,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发挥好“服务民营企业省长直通车”作用,畅通政府与民营企业沟通渠道。建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问题清单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各类问题困难。(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工商联)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成立省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实施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指导,适时调度进展情况。(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以企业为贵、以契约为贵、以效率为贵、以法治为贵的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化系统集成,整体推进;健全完善省级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开展全省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考核工作方案、考核流程以及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考核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七条本省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鼓励和支持贵州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等功能区域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市场主体代表以及律师、会计师、新闻记者等有关社会人士作为义务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贵人服务品牌建设与维护,丰富品牌内涵,加强线上线下品牌推广,全面提升贵人服务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土地使用权、水电气网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推广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设置或者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规模、注册地等超出采购目的的非必要条件;
(二)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五)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交易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六)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全面推行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范围实施,最大限度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预警和战略分析服务。
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海外应急援助机制,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知识产权案件应对预案,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第十七条本省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畅通快速处理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对有关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营商环境投诉之日起1日内将投诉事项交相关单位承办,一般事项5日内办结,疑难事项15日内办结。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难以处理的重大疑难事项,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召开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必须对外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外商投资优惠的依据。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依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保、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实行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医保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时办结; 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1日内办结。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市场主体,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体制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重点产业人才、重点领域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定、住房安居、医疗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保障。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求,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培育产业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推动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主导产业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动态监测和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公布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急需职业和工种的人才培养开发计划,构建技能人才终身培训体系,培育技艺精湛、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工匠人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与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创新产业基金引导和运行机制,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
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主动精准向市场主体推送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各类市场主体。
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确需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明确收取依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设立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当将收缴依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建立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禁止在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中违法违规附加费用、搭售产品。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有效整合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涉企信用信息,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规范服务及收费行为,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以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为目的,适当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评价要求,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提高抵(质)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创新担保产品,扩大担保物范围,允许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产品订单、保单、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抵(质)押。
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二十八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开发利用,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推动普惠金融场景应用,实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环保、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政务数据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数据,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依法收集利用政务信息等数据资源,提升征信服务和信用评级水平。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保证保险等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
第二十九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广电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服务意识和服务流程,推广实行协同联办,提供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报装手续、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鼓励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禁止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指定市场主体购买第三方产品或者服务,供水供电等企业不得借验收等手段排挤相关市场主体。
第三十条城镇内的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当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有关部门应当并联办理。
第三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广电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减少收费环节,禁止违规收费。
第三十二条本省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规范行业秩序,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自律约束机制,促进业界自治和市场主体自律,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关注企业发展问题,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持企业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比、认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门户网站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和信用报告下载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税收征管、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信用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大政务失信惩戒力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应当按照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力而行。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无故不进行项目验收和决算审计,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市场主体注销协同联办机制,优化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市场主体注销全流程网上办理。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行业管理制度,督促相关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工作质量。
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受托机构的遴选、评价、考核的规则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对受托机构的考核结果。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实行在线诉讼模式,提升立案、审理、执行效率,降低市场主体执行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提高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第三十九条建立由省人民政府牵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省级府院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市州、县应当比照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破产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作为总门户,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线上和线下政务服务融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推动实现全省全流程一网通办。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省政务服务中心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省际协同服务机制,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动等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支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劳务对接、社会保险、养老服务、公积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领域跨省政务服务协作。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设立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统筹推进园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和社区便民服务站点建设,合理设置功能分区,满足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需要,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一窗通办、全省通办和当场办理、一次办成。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第三方评估、明查暗访等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对差评事项,办理该事项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调查核实,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纠正。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省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对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和系统融通的成效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监测,严格进行考核通报,加快推动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十四条本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禁止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等分类规范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分类建立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规范事项名称,统一审批标准,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实现投资项目一窗受理、一次办理、一站服务、限时办结。
健全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优化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推进项目早落地、早投产。
强化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综合作用,相关部门在线审批业务系统应当主动对接、推送数据,实现统一赋码、信息互通、业务协同,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六条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类型、位置等因素,制定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制度,并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审批、监督和管理。
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项目范围、开工条件。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依法可以合并办理的,应当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累计不超过15日。房屋建筑工程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40日。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任何单位不得索要证明。
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或者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向市场主体重复索要,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第五十条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和优化办证程序的要求,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广应用进出口申报、检验、税费报缴、保证保险等环节的便利化措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管理。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推广跨境电商、在线收付汇、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智慧国际物流等地方特色应用。
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统筹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工作,完善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口岸收费监管协作机制。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依据、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目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十一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公积金采取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动涉税(费)事项全省通办;
(二)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在法定要求外原则上不再设置流转环节;
(三)推行使用财税辅助申报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财务报表与税费申报表数据自动转换服务;
(四)推动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合并申报,实现网上缴纳,减少市场主体缴纳次数,压缩办理时间;
(五)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缴费凭证以及其他电子票据、凭证的使用;
(六)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第五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办理时间不超过1日。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实现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水电气网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服务,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并同步推送至水电气网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并联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十三条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市场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动产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杰出企业家、行业领军企业家、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进行表彰奖励,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政府经济顾问,形成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面向企业家开展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科技创新等培训,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
第五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园区及商务楼宇等明确专门人员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
第五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履行目标制定、统筹调度、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职责。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招商工作机制,按照管产业就要抓招商的要求,落实本行业重大招商责任,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招商引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减少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较大的市场主体加大监管力度;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利影响或者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在留足发展空间的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监管全覆盖的要求,依法编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和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程序。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能职责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一条本省应当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广运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平台,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执法信息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对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监管部门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政府统筹、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
除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企业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下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次实施。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现场检查中推行检查清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检查清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检查清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以罚代管。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推进部门业务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十四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给予提示后不予行政处罚,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
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质询、询问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鼓励企业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提高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意识,发挥法治文化建设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水平。
第六十八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发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营商环境有损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有关竞争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机制,及时纠正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和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工作。
第七十二条完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做到应收尽收、应受尽受、便捷高效。加强行政复议阶段和解、调解力度,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
第七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方便当事人查询和应用有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检查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机制,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理市场主体诉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新闻媒体及时客观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违反规定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
(二)违反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对企业开办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限制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或者违反规定要求重复办理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
(四)未及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或者对确需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未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
(五)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批的;
(六)违反规定在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索要证明;
(七)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动产转让登记服务;
(八)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或者公平竞争审查;
(九)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同时废止。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即按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
二、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上述纳税人不得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上,应先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生产经营困难是指年度生产经营发生亏损。
五、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为准。
六、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有关规定为准。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日
为加快提升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增加居民收入作为检验高质量发展成效的根本标准,坚持改革创新、体现效率、促进公平、劳动致富的鲜明导向,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夯实产业基础,扩大就业规模,拓展增收渠道,优化分配结构,完善保障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居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加快缩小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与全国的差距,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2022-2024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左右,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城乡居民收入比下降到2.8左右。
1.深化与对口帮扶城市和黔籍务工人员相对集中城市的劳务协作,以县为单位将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提高到70%以上,提高农民工工资议价能力和工资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项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不再列出)
2.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交通、水利、乡村旅游、林业等农村基础设施及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将农村劳动力劳务报酬占项目投资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等)
3.将部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并将农村劳动力劳务报酬占项目投资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4.深入开展根治欠薪,推进欠薪源头治理,加强工资支付动态监测和实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5.探索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适时提高公益性岗位待遇标准。适时研究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激励办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林业局等)
6.按规定保障农村教师、村医待遇,深入做好农村“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7.制定支持企业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政策措施。积极支持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开拓省外境外建筑市场,带动我省农村建筑务工人员外出就业、增加收入,鼓励在黔建筑施工企业优先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三年累计新增农村劳动力建筑劳务就业1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8.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的就业扶持,依托当地开发区、产业园区等挖掘就业岗位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确保有劳动力的搬迁家庭每户至少1人实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移民局、省乡村振兴局等)
9.鼓励乡镇及村集体组织当地土专家、技术能手、农村闲置劳动力等成立“劳务合作社”,承接当地小型工程项目、季节性农业生产、企业辅助性用工等业务,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
10.实施粮油单产提升工程,围绕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油茶、大豆等主要粮油作物,加大高产优质品种、高产技术推广力度,加强防灾减灾,提高粮油单产水平。按市场价对优质粮油进行收购,促进农民稳定增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
11.做大做强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0%用于发展产业,支持培育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模式,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局等)
12.整合农资供应资源为农民供应平价低价农药、肥料、饲料、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降低投入成本。创新农业农村融资方式和金融产品,深入开展农业综合保险试点,打通金融服务三农“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农业农村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银保监局等)
13.落实将土地出让收益50%用于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完善农民参与建设发展的组织方式和利益联结机制,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自然资源厅等)
14.拓展农产品初加工规模,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粮油、果蔬、肉制品等加工业,农产品加工转化率提高到65%以上。加强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仓储冷藏保鲜等设施建设,实现项目覆盖区进入冷库的农产品损腐率下降到10%左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省林业局等)
15.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且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并带动500户、2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每户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补。每年对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16.实施乡村旅游助农增收三年攻坚行动,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示范区。每年评定一批示范农家乐和民宿项目,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励。适应乡村旅游和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高速公路匝道口。(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17.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力争每年招引农业全产业链项目1000个以上,以产业链招商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18.实施脱贫人口增收专项行动,强化对象监测和政策帮扶,确保脱贫人口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2024年底前力争现有年收入在低保线以上1万元以下的脱贫人口收入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等)
19.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对采取资产入股方式的,经营主体每年应将股份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农民,也可按有关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经营主体的出资,并记载在农民账户中。(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民宗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等)
20.对涉农补贴资金开展全面清查,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生猪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惠农补贴足额精准发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21.规范使用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补助专项资金,将补助资金足额存入受助学生不能用于变现和其他消费的个人就餐卡,确保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22.统筹省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等资金,重点用于全省青壮年文盲扫盲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等)
23.优化农民技能培训补贴方式,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实施全省统一的“证书直补”制度,按规定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获得证书的农民。对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按规定发放培训生活费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24.对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落实新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首次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方式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加强外出务工人员寄带回收入的科学调查和精准统计,确保应统尽统。(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等)
25.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缩小与全国的差距。鼓励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按年缴费,政府按照当年缴费金额的10%给予补贴。落实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等帮扶政策。推进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办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26.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缩小与全国差距。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等)
27.大力实施“希望工程”升级版、“善行贵州”等慈善公益项目,吸引更多公益资金资助农村困难学生和困难老人等群体。(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
28.深化推进农村“三变”改革,2022年底前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开展“租改股”利益联结深化试点和家庭经营为主利益联结试点,支持农民以土地、房产等资源入股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农民股份合理制定最低分红标准,在保底分红基础上,每年将净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农民,具体比例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
29.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农村集体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等)
30.深入推进息烽、湄潭、金沙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增加农民收入的经验做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
31.鼓励县乡村成立农机合作服务组织,农民可凭农机具入股分红。(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
32.开展民宿改造提升与农村闲置校舍处置专项行动,鼓励贵州酒店集团等企业申请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现代化发展基金,租赁、改造农村闲置房屋,发展乡村旅游和民宿等产业。(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
33.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开展农民以森林资源参股国有林场试点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购农民森林资产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为收购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34.开展盘活闲置低效扶贫资产专项行动,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产业等项目管护运营、规范收益分配使用,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促进农民增收中持续发挥效益。(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
35.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80%以上。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按规定吸纳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强化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因地制宜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建设,确保有劳动力的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退役军人厅等)
36.健全企业工资增长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增长、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联动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从业者收入合理增长。(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
37.持续推进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岗位价值贡献挂钩,按照“提低、扩中、限高”的要求,督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向关键核心岗位、高技能人才和一线苦脏险累人群倾斜,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确保群体间收入分配关系合理适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
38.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优化技能人才增收激励政策,提高技能人才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39.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创建,助推城镇居民创业增收,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40.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41.对满足吸纳就业人数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或组织创业的经营实体、小微企业,可按照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给予人均最高20万元信贷支持。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随借随还”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42.支持企业上规入统,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增规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
43.更好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用好我省政银担风险补偿金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企业信贷投放。(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
4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45.结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参保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46.建立城市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缩小与全国的差距。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等)
47.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等)
48.严格落实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
49.继续执行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
50.鼓励人口净流入城市大力发展共有产权房,降低新市民、青年人落户成本。(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51.积极探索城市“三变”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居民入股城市公共资源运营试点,通过组织低收入群体参股经营部分有收益的市政项目提高收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52.规范发展居民理财产品,支持创新更多适应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53.对居民住房拆迁过渡安置费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确保足额及时发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54.实施中职“强基”工程,重点支持100所左右中职学校提质发展,中职在校生规模达到55万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等)
55.实施高职“双高”工程,着力支持3所国家级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支持15所左右高职院校实施省级“双高”计划,高职在校生规模达到48万人。实施技能学历双提升工程,年均培训2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等)
56.实施技工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建立与我省产业体系发展相匹配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技工学校3年累计招生10.5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57.依托现有资源建成30个职业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支持职业学校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
58.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实施技能提升行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59.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东西部协作,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加强“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协作培训。2024年底前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达到25%。(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
60.大力实施“技能贵州”行动,持续开展“锦绣计划”“高素质农民培育”“雨露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移培训”等技能培训项目,打造“贵州技工”“贵州工匠”“贵州绣娘”“贵州家政”等特色职业技能品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妇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61.2022-2024年建设2个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培育80个以上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创建15个以上集聚高素质人才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成30个以上装备水平国内一流、产教深度融合的工程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
62.推进省、市、县“三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工业主导型、农业主导型、服务业主导型、综合型“四类”培训基础平台。2022-2024年建成公共实训基地30个,年培训能力50万人次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成立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省领导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居民增收行动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对本地居民增收行动实施工作负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居民增收行动工作专班。农民增收攻坚行动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城镇居民增收行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劳动力素质提升行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抓紧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地区、部门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强化住户调查工作保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将居民增收行动实施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和重大督查事项。省农村住户调查监测中心对增收行动进行监测评估。强化日常监管和责任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纪委省监委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居民增收行动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推动居民增收,形成促进居民增收的强大合力。(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推进“四区一高地”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以“做多增量、优化存量、壮大体量、提升质量”为目标,按照“市场配置、政府引导、产业引领、行业培育、要素支撑”的原则,更好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的良好格局。
市场主体总量大提升。到2025年,全省市场主体总量突破550万户、年均增长10%以上,万人拥有市场主体数达到全国中上水平;企业突破130万户。新增规模以上企业6600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800户、资质建筑企业400户、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2000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1400户;引进国内外优强企业5000户以上。
市场主体质量大提升。力争更多企业上榜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到2025年,营收百亿级以上企业达到48户,其中千亿级达到6户;上市挂牌企业达到100户以上;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200户;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达到200户;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00户以上,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3200户;培育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00户以上;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30家;培育年进出口额1亿元以上外贸企业200家,其中年进出口额10亿元以上30家,50亿元以上2家。
1.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外部引进等方式做大做强,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带动力。(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实施旗舰引领工程,围绕打造全国重要磷煤化工基地,培育壮大一批骨干企业,支持磷化集团、盘江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打造千亿级企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围绕打造世界酱香白酒核心产区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做大做强一批酱香白酒企业,加快形成以茅台集团为引领的酱香白酒企业“舰队”。(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围绕发展壮大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壮大占据产业链中高端的行业领军企业,引进培育一批百亿级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围绕做强做优现代高效农业,优化要素配置、强化资源整合,培育壮大一批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围绕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大力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加快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新兴服务业跨界融合,培育壮大一批服务业龙头企业。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本省和引进到贵州落户发展总部经济的批零住餐、电商等现代商贸服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入统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
2.大力培育上市企业。实施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京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上市。加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动态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力争新增入库企业150家以上,上市后备资源库中股份制改造企业达70%以上。鼓励金融机构开发、运用针对上市后备企业的专属信贷产品。积极帮助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股权投资。建立专家顾问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咨询服务。通过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省财政厅)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3.推进规上企业培育。依托资源禀赋,围绕白酒、新能源电池、新型建材、航空航天装备等优势产业,建立“临规”企业培育库,筛选一批具有发展潜力、近3年退库但有望再入库或者新建并有望达产升级上规的企业,分类制定培育计划,加强帮扶指导,助推上规入库。通过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按照每户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实施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行动,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企业通过合并、出售、置换等方式重组上规升级,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不征收增值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4.稳定壮大在库规上企业。实施在库企业奖励政策,由各市(州)统筹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结合自身财力情况,研究制定奖补政策,对连续在库3年及以上、营收和利润稳定增长的企业,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加值,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市(州)予以奖补。(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分类建立在库规上企业退库预警机制和联系帮扶制度,加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分析,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助推企业稳定发展。搭建专业化、特色化合作平台,推动新上规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协作配套,促进其产品、技术融入生产链和供应链。深化“规转股”,加强改制工作指导和培训,鼓励成长性好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推动中小企业提质发展。深入实施“千企改造”工程和“万企融合”大赋能行动,推动中小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产品参与政府采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进行采购。(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优惠等政策。(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6.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精准提供政策宣传、品牌培育、融资培训、市场拓展、咨询信息和法律援助等服务。探索组建专家团队,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帮扶服务。推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向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建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动态清单,组织实施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推广应用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
7.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科技人员等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建成一批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退役军人厅)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法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自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法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建、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连锁超市、专业市场,深化家庭农场、农家乐、民宿等示范创建。以流光溢彩夜贵州、城市便民圈、易地搬迁安置点等为载体,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培育一批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引导微商电商、短视频创作者、带货达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办微型企业或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引导互联网平台下调技术服务费和佣金。(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8.扶持微型企业稳定发展。通过允许沿用名称字号、支持商标权转移、分类适用查账征缴税收等方式,积极引导规模较大、主营业务收入较多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1年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及时下达中央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加大对市、县级财政补助力度并单独调拨库款,确保资金足额退付企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实施以奖代补措施,在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开展示范农家乐和民宿评定并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9.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实施“十年百企千人”培育行动,发掘培育爆发式新经济企业和源头式先发优势企业,培育一批“隐形冠军”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推动建设一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促进人才、技术、资本向科技型企业聚集。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科研项目以立项方式,每年重点支持20家以上研发投入占比高于5%的科技型企业。通过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符合研发投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企业研发项目库,引导企业逐年提高研发投入。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开展技术转化。积极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实施“科技入黔”,与省外高校院所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11.推动企业“走出去”。支持我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完善我省“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库、重点企业库、重要产品库,深化与重点央企合作,实现“搭船出海”。培育“走出去”主体,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承接国际技术服务外包业务。鼓励企业到海外建设研发机构和离岸孵化创新基地,引导企业“抱团出海”。(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12.发展壮大外贸新业态规模。借助国家级跨境电商试点的政策优势,加快打造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深入实施“内转外”计划,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展会。依托中央外经贸专项资金、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认定的贵州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体系构建、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法依规代生产企业集中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简化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账户管理,货物贸易外汇(转口贸易收支和退汇除外)收入免于进入待核查账户。(牵头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升级成为高级认证企业,对符合条件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牵头单位:贵阳海关)
13.深入推进产业招商。深化同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三角等区域产业合作,围绕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和服务业等开展全产业链招商,加快引进一批产业链标杆企业和标志性项目。积极开展央企和大型民营企业大招商,鼓励其在黔设立地区总部、功能总部、分支机构、制造基地。突出园区产业首位度,以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为重点,引进一批补链强链延链企业和项目。聚焦大宗消费品需求,以特色轻工、纺织和智能家居等为重点,引进一批填补市场空白和承接中东部产业转移的优强企业。(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积极引进资产管理、融资担保等金融企业或平台,提升金融资源和服务可得性。(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挥政府各类产业基金“以投带引”作用,以市场化运作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引进一批大企业大项目。(牵头单位: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出资人代表)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引进一批产业链延伸配套企业,各市、县和“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设置专项奖励经费,奖励招商成效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可享受与行业龙头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建立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刚性兑付机制。(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合作,引导外资投向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绿色食品工业等产业。支持外国投资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深化跨境股权投资试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14.强化财政金融保障。统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通过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资金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引导“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采用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助推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牵头单位: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出资人代表)探索建立制造业产融合作“白名单”制度,提高名单企业的对接率和融资规模。加大对新成立新引进新转型并具备“四新”经济特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充分发挥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三农”主体等的融资担保增信力度,建立银担合作协调机制,促进银担深度对接。鼓励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弱化和创新反担保措施,合理确定担保费率。常态化开展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融资需求。依托“云上贵州”平台,推动政金企相关数据归集共享。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省内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实施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落实尽职免责。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大力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实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赋能,创新产品和服务,提高融资便利度和覆盖面,增加首贷、续贷和信用贷款支持。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深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强化就业创业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的政策倾斜力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15.强化用地保障。探索推进“标准地”及混合用地使用,支持各地“一宗一策”“一地一案”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支持工业项目建设依规划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工业项目用地应保尽保。鼓励采取工业用地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以及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搭建“招商用地地图”平台,实现政府精准招商、企业精准找地、土地高效配置。(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开展闲置低效资产盘活专项行动,大力盘活工业园区闲置厂房。(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16.强化能源保障。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范围,保障电力稳定供应。(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好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联动,维护天然气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先保障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和制造业产融合作“白名单”企业能耗、排放指标需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17.强化人才保障。大力推进重点人才倍增行动计划,强化“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模式,建立重大项目“揭榜挂帅”引才制度。深入落实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切实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子女就学等后顾之忧。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家培训体系,抓好重点骨干民营企业领军人才培养。建立金融人才培训体系,组织开展经济金融、企业上市、股权投资等资本市场业务培训。完善重点企业用工服务机制,落实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社保降费率等惠企措施。推进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实施“黔匠”培养工程,打造一批专业技能过硬的技术工人队伍。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健全“人才之家”服务保障体系,为各类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工商联)
18.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深入实施《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五个通办”改革,打造“贵人服务”品牌。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采取“一企一策”、专人服务方式,为重点企业提供定制化政务服务。探索建立“企业安静日”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干扰。(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建立企业问题、政府服务“两张清单”,扎实开展领导干部入企走访活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持续清理市场准入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完善信用承诺、修复和异议机制。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和综合执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和权益。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深化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规范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等活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完善差异化公路收费政策,降低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19.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统筹协调、调度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和配套措施,完善推进台账和责任清单,建立常态化调度机制。
20.加强督导考核。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纳入省直单位和各市(州)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考核。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开展督促指导,省政府督查机构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适时对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1.加强氛围营造。多渠道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崇尚创业、鼓励创新、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发展阶段东西部协作工作的决策部署,鼓励和吸引广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贵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推动粵黔协作迈上新台阶,梳理如下优惠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在贵州省投资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一、土地政策
(一)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时予以倾斜支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倾斜支持,过渡期内,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每年每县安排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不得挪用。在规划审批、土地利用、耕地保护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160个,贵州省有20个,分别是:正安县、务川县、水城县、紫云县、关岭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县、织金县、沿河县、松桃县、从江县、榕江县、剑河县、锦屏县、三都县、罗甸县、望谟县、册亨县、晴隆县)
(二)对贵州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金融政策
(三)新设产业和绿色生态环保两类共5只基金,省级财政出资200亿元,其中产业类基金4支(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绿色生态环保类基金1支(贵州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优化整合存量基金。围绕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省内“四化”及生态环保等产业的企业(含在贵州省内注册的企业、注册地拟迁往贵州的企业、被贵州省内企业控股收购的省外企业等)。
(四)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贫困地区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贫困地区、最近一年在贫困地区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 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对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企业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政策,减免挂牌初费。对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
三、产业政策
(五)1.在“十四五”期间,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级、500亿级、100亿级、10亿级的企业,分档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一级企业)奖励不低于2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4.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按每户20万元的标准实施奖励; 5.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按照每户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新认定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每户4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每户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部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
(六)对注册地在贵州省,且在境内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50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内企业境外上市和并购重组.上市可参照执行。
(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制造业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九)按规定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在政策期内,符合条件的物流辅助服务业纳税人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国家规定对物流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物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依法依规代开增值税发票。
(十)在我省新投资注册的医药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扶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1.广东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120 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福建省、陕西省、江西省、河南省、山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境内.乘包机来黔旅游(游客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包机入黔),包机在贵州省境内机场进港,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架次3万元奖励。2.广 东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400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山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上海市、重庆市境内乘旅游专列或包车厢来黔旅游(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车次火车入黔),旅游专列在贵州省境内进站,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6万元奖励;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4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3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7万元奖励;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5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4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8万元奖励。
(十二)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由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市、县两级要同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并逐步提高运营补贴标准。对社会力量投资5000万以上兴办的养老机构,由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税收政策
(十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贵州省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五、人才政策
(十四)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围绕我省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急需,大力引进用好一批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百人领军人才”和“千人创新创业人才”入选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考核期满后一次性对第二年、第三年的履行合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业绩成果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第一年度的奖金分两次兑现,即:入选时兑现奖金总额的20%,当年年度考核达到预期目标的再兑现剩余的80%。第二年、第三年按下列情况予以兑现:创新类入选人员经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兑现全额奖金。创业类入选人员经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兑现全额奖金;经考核,若“百人领军人才”年度纳税达到100万元至300万元、“千人创新创业人才”年度纳税达到50万元至150万元的,且其他考核指标都达到“优秀”要求的,一次性给予70%的奖励。入选人员经考核为“达标”、“不合格”的,不再给予奖励。
(十五)招商引资项目广东籍引资人奖励。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第二产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50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民企500强企业到我省投资兴办的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分别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如引进企业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或三项条件的,以高限进行奖励)。
六、“贵人服务”
(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企业用地、用房、用工、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税费、融资等资源要素向园区倾斜,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切实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加强政府产业基金对金融机构的引导,积极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搭建“政企金”对接平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推动惠企政策兑现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服务专窗,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建立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申报系统,统一入口、一键申报、后台分送办理,逐步实现惠企政策“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七、市州政策
(十八)六盘水市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厂房年租金60%的补助并力争获取最低电价。
(十九)黔南州对入驻黔南广州产业园的工业企业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外,从投产之月起,给予奖励;对黔南广州产业园内企业的外贸出口产品,年实际利用外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
(二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对产业园内企业首次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奖励,企业上市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奖励6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奖励300万元。
(二十一)在毕节广州产业园内建设工业标准厂房自用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实施自建标准化厂房补贴政策,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单层层高不低于3.9米;建设楼层为一层的,每平方米补助80元;建设楼层为二、三层的,每平方米补助120元;建设楼层为四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每户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二十二)租用毕节广州产业园内标准化厂房生产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按自投产之日起12个月内营业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厂房装修、设备搬运、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等;入园企业享受标准化厂房三年免租,在免租期内达到约定投资规模、产值和就业,再延长两年免租期。企业租赁产业园区、保税区仓库,参照租用标准化厂房给予优惠。
八、附则
(二十三)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本地更加优惠的政策,可对广东企业实行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四)本优惠政策由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二十五)如本政策与贵州省现行的或今后出台的相关政策内容相重叠不一致的,可选择其中最优政策执行,但不能叠加享受优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按照中央“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思路,根据《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革命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省、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条件,经各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核认定,在黔南州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农业产业化州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分类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壮大农业主导产业,培育产业融合主体,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1.壮大农业主导产业。开展农业产业示范建设,依托我州12个农业主导产业,着眼全产业链培育,支持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绿色生产基地,扶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支持建设仓储物流体系。
2.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国家、省、州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优先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适当支持。
3.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
4.实施标准化生产。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业农村部地理标志登记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4 万元、6 万元的奖励,对按期换证、续展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生产主体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第六条 扶持黔南六大产业公用品牌创建。每年安排不少于50 万元财政资金,用于黔南六大特色产业茶叶、蔬菜、水果、中药材、刺梨、生态畜禽公用品牌创建。
第七条 支持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试点。每年选取 1 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开展试点工作,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 50 万元。联合体由至少 2 家企业、10 家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参与,带动农户数超过 200 户,成员单位对所在村贫困户覆盖超过 60%。
第八条 扶持培育市场。引导全州农业按照市场需求生产适销对路的特色优势农产品,推动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每年安排30 万元财政资金,用于抓好州内市场培育,引导主导产业经营
主体与双龙市场等省内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等签订产销订单,推动“农企”“农校”“农超”、本地机关学校公共食堂等对接。每年安排 50 万元财政资金,用于拓展省内外市场,对省外目标市
场进行对接,组织州内龙头企业举办或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推介会,提高黔南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培育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1.鼓励企业争创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对获得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州级以上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州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政策,每个经营主体每年最高贴息不过 100 万元。具体项目申报与管理,由州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3.对评为部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的,当年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当年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评为部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生态渔业企业,养殖产量达500 吨以上的,当年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十条 支持农产品开拓市场
鼓励省内外企业在一、二线城市开设黔南农特产品展示展销窗口,对年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每年一线城市选取 3 个经营效果好的店,每店奖励 20 万元;二线城市选取 2 个经营效果好的店,每店奖励 10 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奖补项目由各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填写项目申请表、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县(市)农业农村局初审推荐报州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州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审定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 7 天),经公示无异议并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复后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扶持奖励政策若与黔南州内其他部门出台的扶持奖励政策重叠,则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或个人在本政策有效期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金融部门列入征信黑名单、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扶持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24 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两年;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性变化,本办法相应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州支持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将项目用地、用水用电、金融政策、养殖补助等政策用好用足,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户)按要求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推动生猪产业加快发展。继续对利用闲置圈舍和新建圈舍养殖年出栏 500 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合作社、户),按照出栏生猪 50 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原则上补到2020 年6月30 日为止;协调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保额分别增加至1500元和800元政策,将生猪价格保险纳入地方特色保险,争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保费的50%,确保生猪参保率达100%;对符合规定的生猪养殖场(户)银行贷款继续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间为 2020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范围从年出栏 5000 头降到年出栏500头;执行免收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时间延长到今年6月30日;按要求落实好生猪生产设施用地与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畴,简化建设用地审批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手续,取消养殖用地15亩上限,落实国家用地政策;对年出栏小于1000头,粪污处理设施装备达标的生猪养殖户 (含散养),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对年出栏1000 头(含)以上、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建设,实行在线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须办理环评审批;对年出栏 5000 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建设,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和环评报告的,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落实规模养殖用电等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产业革命的工作要求,优化黔南农业产业结构,实现刺梨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全州脱贫攻坚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黔南刺梨产业围绕“稳规模、提质量、强加工、扩市场、建标准、创品牌”总体思路,打造“刺梨良种繁育基地、刺梨标准种植基地、刺梨产品加工基地、刺梨康养文化基地、刺梨科技开发基地和刺梨产品交易中心”五基地一中心,建立“公用政策、公用技术、公用品牌、公用标识、公用宣传”体系,夯实产业基础、提升产品质量、拓展产品市场、畅通产业循环,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产业目标
到 2020 年:全州刺梨种植面积稳定在 60 万亩以上,基本建成贵定、龙里刺梨产业园区;全州千吨以上年鲜果加工企业 12家(其中:年加工鲜果万吨以上骨干企业 2 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 8 家)、年鲜果加工能力达 12 万吨、综合产值达 25 亿元。到 2025 年:龙里、贵定、长顺打造刺梨生态文化康养基地各 1 个;全州千吨以上年鲜果加工企业达 18 家(其中:年加工万吨以上骨干企业 3 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 15 家,长顺、平塘、独山各建成千吨以上加工企业 2 家)、年鲜果加工能力达 30 万吨、综合产值达 50 亿元。
三、发展路径
(一)标准化夯实产业基础
1.提质基地管理。建设刺梨良种繁育基地、刺梨种质资源保存库,收集国内不同地理种源优良单株,培育不同性状、不同成熟期的功能性良种,最大限度保存刺梨种质资源基因。打造“加工企业为龙头、合作社为载体、协会为纽带、农户为基础”的刺梨产业化经营模式,提升刺梨基地标准化抚育管理水平。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旱地绿肥和微生物肥。实施绿色防控,建立防治管理追溯制度。重点打造“贵定、龙里、长顺、独山、平塘”5 个刺梨主产区,建好“瓮安、福泉、都匀、惠水”4 个刺梨辐射区。
2.健全标准体系。开展黔南刺梨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刺梨产地环境标准》《刺梨种质资源描述规范与种子育苗标准》《刺梨病虫害无害化技术规程》《刺梨采收与等级标准》《刺梨加工技术规范》《刺梨产品质量标准》等系列标准;启动《中国刺梨蓝皮书:中国黔南刺梨产业发展报告》编撰,在北京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快刺梨应用合规性认定,积极争取将刺梨纳入《药食同源原料目录》中的保健食品和食药同源名单。支持和鼓励优强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州级财政给予国际标准 30 万元、国家标准 20 万元、行业标准 10 万元、地方标准 5万元资金补助。
3.抓好溯源认证。抓好产地环境保护和土壤质量监测,推行刺梨生产记录台账制度,严格生产全环节质量监管。企业建立产品质量检测点,园区设立质量检测监测中心,强化风险分级管理和属地责任,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追溯监管综合平台,实行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收储运销全链条监管。支持引导刺梨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取得 SC(食品生产许可制)等质量认证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 10 万元资金补助。到 2020 年,全州通过绿色、有机认证和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的刺梨基地 20万亩以上。配合省农业部门将“贵州刺梨”列入中国与欧盟互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二)集群化保证产业规模
4.加快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打造龙里、贵定刺梨产业园区,推进长顺、平塘、独山 3 个刺梨产业区建设,不断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到 2020 年初具规模。到 2025 年建成产品研发、产品测试、生产加工、电子商贸、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等完备的产业园区,将贵定沿山现代农林产业园建成全国知名的刺梨加工园区、商贸园区、物流信息园区。
5.加快产业联盟发展。开展刺梨产业专题招商,引进大型企业、财团等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刺梨产业,组建刺梨产业企业联盟。到 2025 年,培育年产值 10 亿元的企业联盟 1 个,年产值1亿元的龙头企业2家,年产值达5000万元的龙头企业4家。
(三)品牌化提升产业影响
6.强化刺梨品牌建设。采取“1+N”模式打造“贵州刺梨”品牌及系列子品牌,开展黔南刺梨品牌 VI 系统应用设计制作,实现产品外观、包装、二维码、LOGO 等统一管理。组织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将全州适宜刺梨种植区域纳入保护范围。支持刺梨加工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及驰名商标。凡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的企业,州级给予 20 万元资金奖励。
7.强化刺梨品牌管理。开展“贵州刺梨”品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建立“贵州刺梨”品牌和“好花红”商标申请、授权、监管、退出机制,确保品牌含金量;加强“贵州刺梨”品牌、“好花红”商标管理使用,依法打击侵权行为,增强商标保护意识。探索“品牌+商标+产品”模式,实现公用品牌和公用商标共建、共享、共管,建立“企业品牌保护、行业品牌保护、司法品牌保护”相结合的品牌管理机制。
8.强化刺梨品牌宣传。发掘刺梨文化,讲好刺梨故事。统一组织刺梨企业到粤港澳、京津冀、长三角等发达地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宣传推介和招商引资。在荔波小七孔、平塘大射电、绿博园、汉唐影视城等州内重点景区景点、游客中心LED 屏循环播放刺梨宣传片,支持刺梨产品入驻景区景点展销;积极争取把刺梨纳入中央电视台等国家主流媒体扶贫公益广告,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商标影响力。
(四)市场化促进产业循环
9.畅通线下市场。支持贵定沿山建设刺梨物流港,完善冷链物流、仓储保鲜、产品展橱、电子结算、金融服务等市场要素,形成辐射全省、全国的交易中心;建立以龙里、贵定、长顺、平塘、独山 5 个刺梨加工园区为中心的一级市场,都匀、瓮安、福泉、惠水 4 个二级市场,以刺梨重点乡镇为三级市场的刺梨鲜果营销网络;争取将刺梨产品纳入军队采购目录,实现产业与军供融合。
10.拓展线上市场。推动农村电商发展,建立“加工企业+电商企业(经纪人)+种植户”营销模式,拓宽种植户鲜果销售通道,加工企业鲜果收购渠道。鼓励支持刺梨企业在大型电商平台、跨境电商平台开设网店,支持企业扩展电商业务,发展“网上看样下单、实体店体验消费”营销模式。
11.实施奖补政策。一是贷款贴息:刺梨加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 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按企业实际贷款额同期国家公布基准贷款利率的 2%给予贴息;应税销售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的,按企业实际贷款额同期国家公布基准贷款利率的 3%给予贴息;3亿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贷款额同期国家公布基准贷款利率的4%给予贴息。二是资金补助:刺梨加工企业在一、二线城市开设刺梨产品专卖店、体验店,年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每店每年补助 10 万元。以上资金由州县两级财政按 2﹕8 比例分担,补助时间为 3 年,具体方案由牵头单位协商制定。
四、保障措施
12.加强工作调度。强化州级刺梨产业发展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刺梨产业工作专班和专研团队,确保刺梨产业有人抓、有人管、有序经营。刺梨主产县比照设置刺梨产业发展专班,专抓刺梨产业发展。刺梨产业专班、牵头及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日常调度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刺梨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3.鼓励产销研发。依托中国林科院、贵州大学、贵州刺梨学会、中国经济林协会刺梨分会等科研院所,开展刺梨产品研发及市场开发。积极争取国家刺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基地、产品中试基地和贵州省刺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设在黔南。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支持企业引进先进的科技成果、加工工艺和生产线,鼓励企业与本地高校开展刺梨产学研合作,建设州级刺梨工程技术科研团队。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人员到刺梨生产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14.加大资金支持。州级每年从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500 万元,用于刺梨宣传、标准制定、企业奖补、种质资源库建设及创新研发等;刺梨产业发展重点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刺梨产业发展和加工企业鲜果收购补贴。完善刺梨资源评估体系、刺梨风险可控体系,做好刺梨基地确权发证和林权贷款抵押,加大对刺梨企业的金融扶持。协调贵阳银行、贵州银行、农商行等建立“刺梨贷”产业发展特惠贷款产品,加大刺梨不动产证发证力度,开展质押抵押,解决刺梨经营加工企业资金瓶颈,把刺梨产业作为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的重点支持对象,加大对刺梨企业的金融扶持。将“黔南刺梨·大健康中国行”专题宣传推介招商活动纳入州级对外重要招商事项。
15.培育经营主体。加快农村“三变”改革,引导支持农户以劳动力、耕地、林地、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龙头企业、种植公司、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林地、耕地流转,刺梨园收购并购、代耕代管,提高刺梨基地生产经营水平。完善农户与企业利益链接机制,让农户切实享受要素收益。
16.制定发展条例。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刺梨产业发展条例》纳入州人大年度立法计划,以法制形式保护利用好黔南刺梨资源,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共黔南州委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工业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委〔2017〕22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工业强州战略,促进黔南工业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转型升级,实现工业“脱胎换骨”,结合我州当前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黔南州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所有工业企业及工业项目。
第三条 除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资金,由州、县(市)按2﹕8的比例对企业进行补贴、奖励及资助。
第二章 鼓励项目落地
第四条 对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的制造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三年内按每年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购置款,下同)投入的2%给予项目企业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在3000万至1亿元的,补贴比例和最高金额均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第五条 对新入驻的工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100%、80%和50%的比例,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户企业不超过10人)进行奖励。奖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对新入驻的工业企业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实际土地成交价的40%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至3亿元的,按实际土地成交价的60%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土地成交价的100%进行奖励。奖励兑现时间为企业建成投产起1年内。本条奖励资金由引进企业注册地县(市)政府兑现。
第三章 降低企业成本
第七条 引入社会资本,建立区域配(售)电公司,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价格。对连续12个月及以上不欠缴电费的重点工业企业,取消预缴电费。已取消预缴电费企业出现欠缴电费的,重新实行预缴电费制度。取消园区工业企业天然气开户费,推进天然气阶梯价格试点工作。
第八条 全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符合产业规划的各类工业企业、项目(包含厂房、办公用房、研发中心、仓库、宿舍及相关配套设施),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州、县(市)收取部分均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讯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消防、人防、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不得强制工业企业使用指定设备。
第九条 采取逐年增加额度的方式建立5000万元规模的转贷周转应急资金池,解决工业企业转贷难、转贷贵问题。
第十条 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公开竞争性选择存款银行,把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建立银行抽逃贷款和政府性资金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银行无故对工业企业抽贷、压贷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转出2—5倍抽贷额的政府性资金存款。
第十一条 企业在国内主板上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包括中国香港地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给予50万元奖励。以上各项奖励分阶段拨付,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签署保荐协议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拨付40%,上市后拨付60%。
第十二条 对州外拟上市企业迁移到州内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注册,成功上市后在本办法第十一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挂牌)工业企业,按融资中投入到黔南金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非上市(挂牌)工业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直接融资,单笔融资额超过3000万元且资金全部投资在黔南的,按融资额的5‰给予企业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推动转型升级
第十五条 对产值过亿元且税收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3年内企业产值与税收年均增长不低于25%的,按照企业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用于支持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技术研发、市场拓展、贷款贴息等。
第十六条 制造业企业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购置款)的技改项目,根据项目所属产业及投资方向不同,在项目竣工经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购置款)的2%—10%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等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对获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成长性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科技型种子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荣获中国质量奖、国家质量标杆企业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省级质量标杆企业等省级奖项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国家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贵州省名牌产品、贵州省著名商标等省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及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企业专项立项资金的10%,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与国内高校、院、所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并落地黔南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项目实施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州级每件给予奖励4000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州级每件给予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将总部及地区总部迁至黔南、将黔南的分支机构改组为独立法人、具备总部经济特征经营的工业企业,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税收的州内留成部分,分别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和第三年50%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国家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促进联动配套
第二十七条 编制《黔南州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州、县(市)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和项目,包括财政性投资及国有融资企业投资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建设、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等项目,制定招标文件时应明确要求投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目录》内产品。每年的7月和次年1月,对《目录》内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承诺而不使用《目录》内产品的,对其项目业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采购项目(产品),州内工业企业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总分基础上加5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
第二十九条 对民间投资的建设项目,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内产品,年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州内工业企业年度采购使用《目录》内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落实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县(市)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招商工作责任制度,“一圈”“北翼”各县(市)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每年需新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产业项目1个,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产业项目5个,并在年内开工建设。“南翼”各县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每年需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产业项目2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产业项目2个,并在年内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不低于1亿元的州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池,“一圈”、“北翼”各县(市)建立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池,“南翼”各县建立不低于2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由州财政统筹安排。本办法所需资金从以上资金池中列支,由财政预算每年补充,确保资金池内资金不低于限额。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全州重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贵州省“五张名片”及贵州省五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一批优势企业落户我州。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扶持措施,在次年5月底之前兑现完毕。每半年由州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州督查督办局等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时通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补贴及资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由州工业信息化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和认定后,报州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出台有关政策不影响本办法的实施。都匀经济开发区广州产业园扶持政策按黔南党发〔2017〕8号文件执行。州内企业搬迁原有产能到州内其他县(市),不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支持。本办法由黔南州工业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根据黔南州推进“四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统筹商务政策、资金、项目、展会等资源向工业企业倾斜,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加工贸易工业企业发展。对中东部加工贸易企业搬迁至黔南州的工业企业,在搬迁费用、生产线提质增效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二、支持工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工业企业布局海外仓拓展业务,在运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支持工业企业扩大进口,对进口《贵州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重要原材料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支持工业企业通过陆海新通道及中欧(中亚)班列开展进出口业务,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三、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加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英国分包工业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境内外知名展会的工业企业,展位费免费。对工业企业自行参加其他境外工业专业展会给予展位费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对工业企业在参会期间签订的技术或者服务出口合同并实施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四、支持工业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对开展特殊产品和一般产品认证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五、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出口或者进口技术。对工业企业出口国家准许的技术,以及进口国家鼓励的技术按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六、支持外资工业新项目落地。对新落地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对其申报实际发生的项目设备转移搬迁费用(含拆卸费、安装费、运输费)、厂房装修设计、环评等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七、支持外资工业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给予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实际发生的物流费、认证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环评费、生产经营场所租赁费等费用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八、支持设立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在黔南新设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税收贡献的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年度营业收入作为基数给予分档支持。
(一)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排名前 6 名的县(市、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补,第一名、第二名各奖补 200 亩;第三名、第四名各奖补 150 亩;第五名、第六名各奖补 100 亩。(二)引进项目的州内公职人员,由州投资促进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的额度,分别给予推荐奖励,其中: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推荐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名额),给予“嘉奖”;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推荐给予记“三等功”、“记功”或以上等次奖励。
(一)项目系州外资金在州内工商新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对已落户企业增资扩建或再投资其他项目,对引资人不再予以奖励。
(二)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其中,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电力以及 PPP 模式和捐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要符合各县(市、区)规定的奖励标准。
(五)项目最终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截止时间不得超出项目
(五)对拟推荐奖励的州内公职人员,由州投资促进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用人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根据公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标准化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39号)要求,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州乡村旅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健全和实施乡村旅游标准体系
(二)强化扶持和奖励引导。按《贵州省乡村旅游村寨建设与服务标准》(DB52/T 1173—2017)被评定为贵州省“甲、乙级乡村旅游村寨”的,州、县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别奖励村集体20万元、10万元;按《贵州省乡村旅游客栈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2/T 1174—2017)标准被评为贵州省精品级客栈、优品级客栈和标准级客栈的,州、县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别奖励客栈5万元、4万元、3万元;按《贵州省乡村旅游经营户(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2/T 1175—2017)标准被评为贵州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经营户(农家乐)的,由县级财政分别奖励经营户(农家乐)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乡村旅游发展、丰富旅游业态,夯实旅游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客栈、农家乐。
七、培育乡村旅游联盟
各县(市)要引导乡村旅游经营主体、行业配套服务机构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乡村旅游景区(点)、旅游客栈、农家乐、民宿、旅游车队、旅游商品电商等联盟(或协会),并加强对联盟管理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联盟(或协会)要搭建平台促进成员之间相互交流合作,引导联盟成员跨界合作、协同创新,帮助联盟成员做大做强乡村旅游服务品牌。全州每年评出“十佳”乡村旅游联盟,每个联盟由州级财政奖励3万元。
(2022年版)
前 言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落实就业创业普惠政策,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广大劳动者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最广泛的就业,特制作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手册,凡在三都县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就业或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都县就业服务咨询电话:0854-3028277
“三都人社”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一)职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类别:短平快农业种植养殖培训、创业培训、中长期项目制培训。
二、培训对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职工、合作社社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及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等群体。以上参训人员主要为16-60周岁的劳动力。
三、培训工种:主要包括短平快农业种植养殖培训、家政护工、电工、电焊工、中式烹调师、服装制作、马尾绣、蜡染等工种及创业培训,也可结合市场需求和群众意愿,安排其他工种的培训。
四、报名登记:1.短平快培训:有培训意愿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职工、合作社社员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各村合作社报名登记;2.项目制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结合个人意愿,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各镇(街道)人社中心、移民社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县就业局登记报名。
五、培训开班:由镇(街道)人社中心初审后,将同一工种报名满50人的技能培训和满30人的创业培训人员花名册报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根据各工种的培训要求安排培训机构和师资对报名学员进行集中开班培训。
六、培训待遇:培训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执行,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并根据相关要求拨付培训补贴。
(二)新型学徒制培训
一、补贴对象:对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三、其他要求:企业在开展学徒制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县人社部门备案,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列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培训补贴按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100%拨付,对完成培训但未能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补贴,对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
四、申报地点:县人社局,联系电话:0854-3022021。
(三)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兑现:到三都县以外就业的三都籍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即16至59周岁且有劳动能力)。
二、补贴方式:采取先输后补(即先输出就业后进行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脱贫劳动力输出到外地,并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三、申请补贴需要提供材料:
1.《三都水族自治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外出就业证明:6个月以上(含6个月)收入证明(如:工资单、银行流水登记、企业出具收入证明);企业单位用工合同(含企业出具6个月及以上的用工证明);个人在就业地工厂门口的照片;
4.劳动力被认定为建档立卡脱贫或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的相关凭证;
5.申请对象省内农村商业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银行账号。
四、补贴标准:县外省内每人500元,省外每人1000元。
五、申报地点:各镇(街道)人社中心或县人社局,联系电话:0854-3028696。
(四)创业担保贷款
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信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创业能力、创业意愿和创业项目,且在三都县域内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经营者、建档立卡户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等。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范围、额度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可申请最高额度为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2.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上述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十类人员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每人可申请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组织创业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门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年限及贴息标准
1.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2.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办银行认(3)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
3.对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申请地点
三都县各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三都县邮政银行或三都县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
注:所有贷款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二份,由借款人和配偶到各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或三都县经办银行网点申请,经办银行审核调查签字受理合格后,送县人社局复审出具贴息函后,经办银行可发放贷款。
(五)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对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易地移民搬迁户自工商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满半年可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自主创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审批表中涉及个人签字的请用手签,不能以章代签);
2.人员类别复印附件。其中:农民工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农民工证明和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本页)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复印件;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大专以上全日制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易地移民搬迁户提供安置点所在社区出具的易地移民搬迁劳动力证明(需加盖移民社区实章)。只需提供以上一种身份证明即可;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或就业协议书;
5.申请人银行卡或者存折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在一页纸上(信用社);
6.申请者及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截止申报当月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的纳税凭证、生产经营收支流水账、工资发放清册等);创业者为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的,只需提供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8.申请者需缴纳申请补贴前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省内缴纳的社会保险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本人不需提供材料。在省外缴纳社会保险,由申请者本人提供有经办人签字盖章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以上所有材料须出示原件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为5000元。
四、申请地点:各镇(街道)人社中心或县人社局,联系电话:0854-3028696。
(六)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一、申请对象: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二、补贴标准:见习时间为3-12个月,见习人员每月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人社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用人企事业单位补贴,并按照每人300元标准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保险。
三、申请材料:1.见习生活补助申请表(见习单位意见必填);2.见习生活补助的函;3.见习人员花名册;4.出勤证明;5.见习鉴定表(见习单位意见必填);6.见习生生活补助发放册;7.银行代发补助凭证。
四、申请地点:县人社局,联系电话:0854-3028277。
(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申请对象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有《就业创业证》,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实现灵活就业,同时在公共服务机构登记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期实际缴费的2/3(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省在岗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为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社保补贴。补贴标准: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期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省在岗平均工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申请时间: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截止。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到各镇人社中心(三合街道、凤羽街道到所属社区)进行申报→各镇人社中心初审→县人社局复核→公示→发放补贴。
(八)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申请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社会组织。
二、补贴范围及期限: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三、办理流程:申请企业到就业局进行申报→县就业局初审→县人社局复核→公示→发放补贴。
为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吸引更多平台经济企业落地黔南,加速发展、形成集聚,推动黔南州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基础上,制定本试行措施。
(一)本措施适用范围为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黔南州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平台经济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
(二)本措施所称的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1.新引进的优质平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正常运营半年后,按照其设备购置、关键应用技术及软件委托开发投资(按当年市场价评估)的5%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入驻国有性质办公用房的,每年给予房屋租金全额补贴;对租用民营性质办公用房的,按15元/月/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补助面积按企业正式员工每人15平方米计算。每户平台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9万元。
3.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享受每年60%的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10万元,并协调通信运营商给予宽带租赁费用最低折扣。
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按要求入规入统的平台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对积极配合新增入规入统的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5.年纳税额较上年增加6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税收增量部分的20%、30%、40%作为企业奖励。
6.对服务外包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由州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或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且用于平台项目建设或流动资金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7.对电商平台类企业,实现黔南州实物类产品外销且年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在黔南州缴纳税收5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8.对金融结算平台类企业,在黔南州建立本地化金融结算平台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9.对文化创意平台类企业,按照企业云资源租用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企业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对网络货运平台类企业,仅按本条扶持政策进行奖励。企业认缴注册资金在300万元及以上,每两个月缴纳税额(含网络货运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扣的各项税金)在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以下扶持:
(1)财政奖补。以货物运输缴纳税额为基础,按现行财政体制,将州、县(市)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两月一兑付,每个单月底前拨付前两个月(以缴纳税收时间为准)90%奖励资金,剩余部分次年进行结算。
(2)贡献奖励。对在网络货运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保险等增值服务且纳税贡献较大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其贡献给予额外的资金奖励,奖励政策由企业所在县(市)另行制定。
(3)税务试点申报服务。提供相关税收政策服务,辅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申报手续,规范开展网络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业务。
1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平台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12.人才奖励。平台企业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1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州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13.子女教育保障。上述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1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子女按照学校属地管理原则,由州、县教育部门根据学位空缺情况安排就近入学。
14.社保服务。企业在黔南州注册后依照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15.证照办理服务。对来黔南投资平台经济的企业,提供平台经济所需证照办理及政策兑现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除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财政奖补政策外,对符合扶持政策支持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一年一兑付”的奖励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1.印发通知。每年一季度由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大数据局)印发政策申报通知。
2.申报初审。平台企业按要求向属地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人民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审,并报州级复审。
3.复审评定。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复审;报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评定。
4.公示兑现。评定结果在黔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下文并兑现。
1.企业资格认定。网络货运企业向州交通运输局提交奖励扶持资格认定申请,并于每个单月15日前将认定意见、当年绩效目标、纳税凭证报州大数据局。
2.缴纳税额核定。州大数据局每个单月15日后将申报材料报州税务局核定,州税务局于2个工作日内向州大数据局提供企业分级(州、县)纳税情况统计表,州大数据局将奖补核定表分送各级(州、县)财政部门。
3.奖补资金拨付。州、县(市)财政局收到奖补核定表后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州、县(市)两级应奖补资金划拨至州大数据局,州大数据局将奖补资金划拨至企业,并于次年年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评价。
(一)除本措施第10条(1)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州、县(市)留成部分分别兑现,第12条由州级全额兑现外,本措施涉及的各类奖励资金,由州、县(市)按2:8的比例进行兑现。州级资金纳入黔南州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各县(市)根据实际,做好相应资金配套。
(二)本措施如与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原则上获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5年内不能将注册地迁出黔南州。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恶意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州大数据局将相关材料抄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措施执行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4月15日印发的《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废止。措施试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执行期结束后根据平台经济发展情况对该措施另行调整。
(五)本措施由州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化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黔南旅游产业化加快发展,结合黔南财政实际,特制定如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设立州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州级财政设立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从2022年起,每年视财力情况安排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积极争取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县(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申报工作业务指导,围绕贯彻落实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积极谋划一批示范引领性强、市场前景好、投资收益高的文体旅产业项目,盘活存量、做大增量,积极争取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我州文化旅游产业。
(三)积极向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债券。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类项目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力度,改善文化旅游基础设施,提升文化旅游公共服务。
(四)积极争取省文化旅游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贯彻落实好文旅部等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加大争取省文化旅游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力度,支持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助力全州乡村振兴的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着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产业兴旺,推动旅游产业提质增效。
(五)基金项目申报支持。积极引导金融及社会资本投资盘活我州闲置低效旅游项目,对利用我州闲置低效旅游项目投资建设文化、体育、旅游类项目的,可按照政策给予申报省级文化旅游产业基金支持,并督促、组织相关行业谋划基金项目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推动全州闲置低效旅游项目尽快盘活。
(六)扶持文旅规模企业。根据《黔南州加强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黔南州旅游产业化财源建设奖励方案》,统筹州级专项资金,对在黔南州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税款申报,当年上规(上限)入库并进入《贵州省旅游产业化统计监测及综合管理平台》名录库的九类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七)支持黔南景区直通车培育。支持黔南州旅游和交通部门出台措施,开通都匀-荔波-平塘-贵阳等线路景区直通车,并从全州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对景区直通车进行扶持补助。
(八)支持县市申报“流光溢彩夜贵州”项目。从2022年起,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的县(市)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的县(市)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州级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的县(市)给予20万元奖励。
(九)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黔南州标准化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按照《贵州省乡村旅游村寨建设与服务标准》的评定要求,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乡村旅游发展、丰富旅游业态,夯实旅游基础设施。
(十)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在推进旅游产业建设过程中,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债务管理,依法合规通过政府债券举借债务,严禁通过不合规方式变相举债,严禁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
(十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按照绩效管理全过程要求,扎实开展新增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落实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规范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对成效明显或绩效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项目一律削减或取消资金;对长期沉淀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十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相关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使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健全内部控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保障资金及时拨付,安全、合规、高效运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招商引资政策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到三都投资兴业,推动三都经济社会更好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是以技术、管理和资金在三都县境内依法注册组建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国家鼓励类现代高效农业、民族文化旅游业、生态工业、现代商贸服务业、大健康产业、大数据产业及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国家政策资金项目、房地产项目、资源损耗型项目除外)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土地奖励政策
在三都县境内投资者须以有偿方式按照土地政策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对在三都投资新建规模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种植规模在500亩以上,养殖大牲畜规模年存栏500头以上,养殖家禽规模年存栏5万羽以上,需要流转土地的,给予前3年每年50%的土地租赁费扶持。农产品深加工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按照土地成交价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取得土地手续后,给予土地出让价县级留存部分80%的奖励。
(二)在三都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投资强度达每亩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土地成交价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取得土地手续后,给予土地出让价县级留存部分80%的奖励。
(三)在三都投资新建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三星级以上酒店、现代商贸物流类和生物医药产业类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投资强度达每亩60万元以上的,按照土地成交价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取得土地手续后,给予土地出让价县级留存部分80%的奖励。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符合三都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劳动密集型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各类国家级产业孵化园等项目,土地奖励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奖励。
第四条 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
凡入驻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或解决就业月均人数在80人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可享受标准厂房租金“三免两减半”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税收奖励政策
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企业对县财政的贡献大小,给予企业增值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均不含政策性退税)的奖励扶持,奖励年限为5年。
(一)年上缴税收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第1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第2年至第5年分别按照80%、70%、60%、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年上缴税收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第1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第2年至第5年分别按照70%、60%、50%、4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矿产和资源损耗型、水电资源开发项目除外)。
(三)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酒店建设类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第1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第2年至第5年分别按照70%、60%、50%、4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四)高新科技项目或具有明显推广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项目,由主管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第1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第2年至第5年按照80%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创新投入。
(五)县内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5年)新增投资进行技改和扩建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获得技改资金新扩建的不能享受)以上的,自技改或扩建后投产之日起,对技改后新增税收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给予当年80%的奖励扶持。
(六)在三都县投资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类重点企业,或吸收县内固定劳动力用工月均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优惠的税费奖励扶持。
第六条 其他奖励政策
(一)获得国家、省、州龙头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开发新产品获得国家、省、州级命名、授牌、表彰的,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当年被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名牌产品”“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20万、20万、10万、10万元。
(三)对于新评定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标准:“AAAAA”级600万元,“AAAA”级300万元,“AAA”级100万元。
(四)对企业人才奖励。积极鼓励企业、园区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对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的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分别按每项5万元、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招商引资人的奖励
(一)招商引资人指为招商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二)对招商引资人的奖励按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其固定资产的投资额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类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第二产业类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三)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 强企业的,另分别再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四)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机构为其项目协调服务工作: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办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二)凡在我县投资新建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以及产业带动性强和就业拉动性强的优强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评定。对在三都投资新建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三都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奖牌。
(一)凡在三都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企业;
(二)劳动密集型或用工人数较多、带动就业效应好且未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外来投资企业,录用三都籍工人月均80人以上的。
(三)对项目建成投产后,当年实际税收达200万元以上的实体企业。
第十条 服务保障政策
(一)凡在我县投资企业,由县政务中心帮助企业办理项目涉及相关手续,实行“一个窗口承办、一条龙跟踪服务、一个项目全程承办”的“一站式”全程代理代办服务。
(二)投资新建的项目符合县主导产业结构,并达到申报国家扶持资金的条件和要求的,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年度,申报国家补助。
(三)投资者及其家属的户口以及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户籍可以自由迁入我县,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办理有关户籍手续。投资者直系亲属就业以及子女在县内入托、入学、参军、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我县居民同等待遇。
(四)在县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企业新录用的员工可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提升新进员工的就业技能;也可由企业对新进员工进行培训,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申请培训经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免费为企业在县内举办用工招聘会。
第十一条 奖励兑现
(一)县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上述各种优惠政策涉及资金给付的,由县财政局从本级财政中拨付。
(二)优惠政策申报。申请兑现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符合申请的条件下,首先向三都水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出具《项目优惠政策兑现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凭《项目优惠政策兑现意见》予以兑现。
(三)所有申报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必须是与县政府或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的企业,并在三都水族自治县注册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遵守与三都水族自治县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照约定完成投资;所有申报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凡是符合以上优惠政策条款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申报和享受本优惠政策,已兑现的一律予以收回。
(一)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内凡签订有项目投资合同(或协议)但未能完全履行项目投资合同(或协议)的企业,履约情况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拖欠职工工资的。
(三)企业年度发生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一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上的,以及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对工业企业已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或闲置的。
第十三条 本政策未涉及事宜或特殊事项,按县人民政府决策程序批准后,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 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凡是国家和省、州、县有更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已经享受国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且国家法律、法规优惠高于本县优惠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县的奖励。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鼓励利用移民搬迁社区配建的商业用房创办生产加工型工厂(分厂)或加工车间,解决移民搬迁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同时解决“三留守”问题,实现“楼上住新家、楼下进工厂”,积极把搬迁群众转化为产业工人,确保移民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利用移民搬迁社区培育和发展扶贫车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对各类企业、合作社、返乡创业人员利用移民搬迁安置社区配套的商业用房创办的生产加工型工厂(分厂)或加工车间,吸纳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5人以上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扶贫车间。力争到2020年底,力争每一个移民搬迁社区都有2家以上的企业入驻,全县发展和培育扶贫车间达30家以上,吸纳就业3000人以上,累计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1500人以上。
二、发展重点
发挥招商引资优势,引进制衣、制鞋、箱包、电子元器件组装等劳动密集型加工项目;充分利用本地农产资源,做好农产品加工项目;利用本地旅游资源,挖掘民间传统工艺,发展旅游纪念工艺品生产加工项目。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政策
1、租赁补助政策:凡是利用移民搬迁安置社区配套的商业用房创办扶贫车间的,给予第1年至第3年100%免租奖励,第4年至第5年给予当年市场价50%租金奖励。政策享受从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2、税收奖励政策:对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县级留存部分给予“三免两减半”的奖励政策,即:前3年给予100%奖励,第4年至第5年给予50%的奖励。奖励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先缴后奖。
3、其他奖励政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符合其他行业政策的,同等享受。
(二)兑现要求
1、扶贫车间的投资方必须与县移民后扶公司签订投资合同。
2、使用扶贫车间商业用房须满足每使用20平方米商业用房解决1人以上就业。
3、未能完全履行项目合同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扶持政策。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或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或不解决职工合理诉求导致职工多次上访的,不能享受本扶持政策,已兑现的一律予以收回。
(三)兑现方式
1、租赁政策:由企业向商业用房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业主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2、税收及其他奖励: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税务、人社、投资促进局及安置点所在镇(街道)共同审核后,由投资促进局负责统筹协调兑现。
3、兑现时间按一年一次进行兑现。
4、政策兑现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四、部门职责
(一)县移民后扶公司:负责扶贫车间商业用房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同时负责统筹和督促政策兑现工作。
(二)县投资促进局:加大扶贫车间招商引资力度,争取更多的项目落地投产,统筹协调兑现各种奖励政策。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扶贫车间用工对接、人才引进、培训扶持及后续跟踪服务;负责做好培训机构的引进和培训工作的开展,鼓励和引导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或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到扶贫车间就业。
(四)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帮助扶贫车间入驻企业做好“一站式”代办服务工作。
(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的申报、审核和兑现工作;负责利用“互联网+”销售模式,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为扶贫车间搭建更加广阔的销售平台。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为扶贫车间新入驻企业办理好相关证件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七)县供电局:负责做好扶贫车间的用电报装工作,满足生产需求。
(八)县税务局:负责指导和培训扶贫车间新入驻企业税务办理相关工作,简化办税流程,减少办事成本。
(八)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车间的招引和建设的包帮联建工作,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组织和引导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用工要求的劳动力(优先组织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到扶贫车间就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三都县扶贫车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生态移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移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人员从相关部门抽派),负责全县扶贫车间发展的统筹工作。
(二)抓好招商引资。要围绕创业就业抓招商,用好各类招商政策,借助亲情、乡情和各种商协会、劳务经济协会、外出务工者,及时捕捉各类招商信息,开展创业名人及务工能人对接洽谈活动,鼓励引导在外创业成功人士返乡办厂,形成“招商、创业、就业”三位一体格局。鼓励现有企业引进上下游企业,做好以商引商。支持扶贫车间研发新产品,打造研发团队、管理团队、销售团队,努力形成自主品牌和营销市场。
(三)提供优质服务。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对扶贫车间提供“保姆式”服务,努力为企业成长创造一流环境。要加大包帮力度,建立包帮联建工作台账,帮助企业办理注册公司、营业执照等各类证照,找客户、拉订单,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助推企业规范运营、健康成长。县级有关部门要灵活运用扶持政策,全力推进扶贫车间健康发展。
为加快推进工业产业项目建设,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倍增行动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的意见》(黔党发〔2021〕10号)、《三都水族自治县实施工业倍增行动计划》(三党发〔2021〕24号)精神,加快培育工业龙头骨干企业,更好地发挥工业龙头企业的行业引领和标杆示范作用,有效支撑工业倍增行动,推动工业大突破,特制定本措施。
坚持把新型工业化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以园区为载体、企业为主体、项目为依托,坚持政府引导、目标激励、分级培育、一企(项)一策,集中优势资源,实施精准服务,推动企业发展上台阶、重点项目有序建成投产,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影响力、区域竞争力、产业带动力的工业龙头企业和项目,引领和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为全县工业经济倍增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撑。
重点围绕生态特色农产品加工、新型建材、文化旅游产品加工、健康医药、酒类加工、新能源等六大工业主导产业,建成投产一批优质项目、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高成长性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为三都县建立一批入规潜力企业,为实现工业倍增奠定产业基础。
(一)认定企业表彰激励。根据《三都水族自治县新型工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认定办法》,建立县级新型工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库,对新认定的企业在全县公布并给予授牌表彰,并明确县有关领导和县直部门对库内企业进行定点服务。(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二)条件要素优先保障。一是工业用地方面,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入驻工业园区,县人民政府对园区土地指标给予倾斜支持,优先解决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项目发展用地;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向企业供应土地;属国家、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特殊工业用地,经当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土地出让金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出让价款的50%。二是能耗方面,“十四五”能耗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项目。三是环境指标方面,“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障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的县级重点项目以及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定位、产业布局的新建项目。(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金融政策倾斜支持。优先推荐培育库内企业、项目申报国家及省、州相关专项资金,省新型工业化基金、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等;加强对龙头企业跟踪辅导培育,推动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工业龙头企业、项目列为重点客户配置信贷资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选取库内企业开展联合授信试点,提高授信额度。(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国资金融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三都支行、黔南银保监分局三都监管组)
(四)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按照新型工业化重点培育企业、项目认定办法,从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库中各选取1户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最高的企业,作为报送省、州对应培育库首推企业。(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家税务总局三都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五)专项资金优先保障。按年度安排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企业走”原则,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产业招商、项目包装以及企业品牌培育、扩能技改等,重点支持生态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新型建材产业、文化旅游产品加工产业、健康医药、酒加工、新能源等六大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县级认定重点培育的企业和项目。(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国资金融服务中心,金凤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六)企业产品优先采购。在县内政府性采购中,严格落实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和项目,包括财政性投资及国有融资企业投资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建设、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等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培育库内企业产品。(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资金融服务中心)
(七)人才引培和技术支持。搭建政、校、企合作平台,与高校达成产、学、研战略合作,优先为县内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输送人才和技术,为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术改造提供指导和服务;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资质建设,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重点项目优先推选。新建投产的六大工业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企业均享受县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纳入县级重点项目库,建成投产后作为入规培养对象,并作为优先推选企业申报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九)品牌打造帮助宣传。为入选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定制品牌故事,在三都县电视台高频次播出,推荐在贵州卫视各频道播出,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宣传推介融入供需。编制《三都县工业产品目录》,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销会,引导企业“触网”经营,鼓励企业抱团拓展外部市场,帮助企业进入国内大型企业供需对接,帮助企业宣传推介产品。(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十一)规上入规奖励。本措施有效期内按月度、年度申报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终审确认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目录库的大个体户,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十二)税收贡献奖励。注册地为三都县工业企业,年纳税超过50万元以上,且税收同比增长20%以上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三都县税务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行之日起试行2年。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抓住国家优化防疫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的机遇,对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中小微企业,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开辟全链条并行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
(二)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支持采购经营疫情防控紧缺货物,特别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护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三)继续落实“3个15万元”政策。按照省、州安排对纳入“3个15万元”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争取每户补助4.5万元。
(四)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为企业运输应急物资、产品、原料提供车辆通行,优先保障通行等便利。
(五)继续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受困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大力帮扶带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科学调度财政资金支持企业。优先兑现拨付中小企业各类财政性奖补资金,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力度。
(七)加强金融精准服务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政策措施,主动对接辖区内中小微企业,积极上门提供金融服务,宣传解读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全力做好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解决方案。落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
(八)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推动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适当降低担保税率。
(九)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十)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对原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县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全过程免费;鼓励我县中小微企业吸纳本县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本地就业,给予如下补贴:
1.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3.自主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4.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开展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从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之日起,至我省防控指挥部解除一级响应之日止(第十条除外)。中央、省、州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三都县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各政策措施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4:黔南州金融助企纾困金融产品和服务指南(三都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