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409338 成文日期: 2022-12-21
文 号: 三府办函〔2022〕80号 发布时间: 2022-12-21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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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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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5号)、《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残联关于印发黔南州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2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把推动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作为实现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抓手,巩固提高参保缴费覆盖面,着力降低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进一步扎牢我县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完成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目标任务(具体任务数另行通知),实现应征尽征,应缴尽缴。

二、筹资标准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10/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人。

三、 征缴时间

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21020日至2023331日。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341日至20231031日。


    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41日至20231231 日。


    3.新生儿:202341日至2024331 日,其中202411日至331日只征收2023101日至12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三)缴费标准及权益

1. 集中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350/人标准参保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只需缴纳政府资助后剩余的应由个人自缴部分费用;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20231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 零星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960/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350/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 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 /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11 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 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按350/人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60/ 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 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50/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60/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参保缴费渠道

延续往年做法,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方式

1. 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 (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缴纳。

2. 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二)掌上缴纳方式

1. 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缴纳。

2. 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五、分类明确特殊困难人员资助参保政策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 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 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予以资助。

2.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175元标准予以资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3.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105元标准予以资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三)享受资助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 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一)做好参保经办服务

加大对基层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让医保经办人员熟练掌握征缴工作政策及要点,增强业务经办能力,充分发挥好镇(街道)、政务中心窗口医保经办和集中代收人员作用,做好新增及变更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比对、录入工作。缴费群众持可证明本人完整、真实身份信息的相关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即可办理参保登记。在对新参保人员作信息录入时,除新生儿、服刑人员、合法入境外籍人士等暂无身份信息的特殊人员外,确保参保登记的姓名、身份信息与公安户籍保持一致。

(二)做好困难群体标识

为切实减轻特殊困难人员个人参保缴费负担,县医疗保障局要在征缴开始前采集各类特殊困难群体资助缴费标准、特殊困难人员明细等数据,并及时将数据提供县税务局(按照数据保密相关规定,数据要通过移动介质等安全方式传递,严禁通过互联网渠道传递,双方要做好数据备份和交接记录)。县税务局要及时根据县医疗保障局传递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及时在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中做好特殊身份认定工作。全额资助人员,由税务部门统一完成零申报。县医疗保障局根据县税务局反馈的零申报数据,在医保信息系统中为全额资助人员及时开通待遇享受权限。对于定额资助人员,医保、税务部门应准确标识身份、设置征缴标准,保障困难人员参保及时享受政府资助。

(三)做好群众参保服务

医保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征缴工作政策及要点,认真收集梳理“一体化”登记系统或群众参保缴费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形成统一办理流程、解释口径,提升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对残疾人、高龄老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参保人群,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集中征缴期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或指派专人主动入户,协助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一站式”服务。

(四)杜绝重复参保

利用医保、税务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功能,有效解决省内制度内或跨制度重复参保的问题,以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作为唯一控制条件,控制同一个身份信息在省内只允许参加一次居民医保。如因新参加工作、调动、升学、搬迁等特殊原因,需在省内异地变换参保类别或关系的,县医疗保障局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省内医保待遇的顺畅接续。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1.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宣传发动本辖区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稳定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体实现应保尽保;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登记缴费一体化”的信息登记;服务好易地移民搬迁户登记缴费工作,易地移民搬迁户首选在迁入地进行登记缴费,如迁入地不能进行信息登记的,要及时记录并反馈迁出地经办人员进行登记,杜绝群众多次跑多头跑问题,征缴完成数按迁入地计算;督促本镇(街道)医保费代收人员及时将参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和参保资金,做到人数、票额、资金三统一,足额将保险费及时划缴入库。

2.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和培训镇(街道)开展工作;组织县委政法委及县民政、卫健、乡村振兴等部门核实特殊困难群体名单并做好系统标识,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解读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充分调动群众主动参保(续保)积极性,对接财政部门落实参保资助专项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上划等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3. 县税务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征收工作;指导和培训镇(街道)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缴费一体化”工作;优化缴费方式,加大服务力度,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效能,对申报缴费、信息查询等业务,实现“只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定期统计上报征缴进度,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参保资助资金、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县级承担部分。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资助人数和金额按时将参保资助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及时划拨到位,并将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参保资助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5. 县委政法委。负责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对象认定,并于每月28日前将增减变化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医疗保障局进行标识,确保医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6.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包含计生特殊家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认定,并于每月28日前将增减变化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医疗保障局进行标识,确保医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对接县财政局落实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和农村“计生两户”资助资金划拨。

7. 县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的特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认定,并于每月28日前将增减变化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医疗保障局进行标识,确保医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协助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共同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8.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稳定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认定,并于每月28日前将增减变化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医疗保障局进行标识,确保医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协助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共同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9. 县教育局。负责提供在校学生清册,配合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对在校学生(幼儿园、高中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 参保缴费信息进行比对,对未参保的进行宣传动员,共同推动我县户籍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10.县残联。负责协助民政部门认定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协助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共同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11.县乡村振兴网格包保干部。负责对所包保网格内的特殊困难群体和一般户开展参保宣传动员,确保稳定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参保率达100%,一般户人口参保人数不低于上年度,同步做好参保群众的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

医保、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与财政、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多部门参与的常态化联动机制,成立常态化联动工作专班,并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事项、完成时限等相关常态化联动工作内容。联络成员单位应以各自职能为基础,充分发挥部门优势,通过数据共享、信息联络、优势互补、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全面、深入的工作联动,形成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合力。

(三)强化责任落实

居民医保制度是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制度, 也是保障其公平享受改革红利的利好政策,为维护群众权益,要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率,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征缴工作任务;包保单位和包保干部要按照乡村振兴网格管理体系,主动配合镇(街道)、村组干部抓好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人有保障,此项工作纳入镇(街道)2023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特别是针对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调整情况,重点突出医保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群众真心地理解、全力地支持筹资改革工作,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推动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工作调度

由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牵头,定期对征缴工作进行调度,及时通报参保工作进度(前期一周一调度,中期一周二调度,后期一日一调度),对措施不力、进度滞后的镇(街道),派专人实地督促指导。对征缴工作进展较好镇(街道)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各镇(街道)在开展征缴工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