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464437 | 成文日期: | 2023-03-15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3-03-15 17:23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
(二)市场导向,动态调整。结合我县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
(三)分类保障,差别补贴。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分类别、分层次对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三、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对象
三都县城镇存在住房困难租用他人房屋居住的家庭,原则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新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个人申请。优先保障低保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退役军人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受灾失去住房家庭、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城镇或县城生产生活、外来务工、工作就业、外来创业发展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5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全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作相应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新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职工、因离婚失去住房人员、受灾失去住房人员5年内不受此收入限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经营消费的固定财产(如车辆、商铺等)核定单项不高于30万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证书,证书注册资金不得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有2本及以上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合并计算注册资金。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生产生活、外来务工、工作就业、外来创业发展等所在集镇或县城未同步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6.易地扶贫搬迁家庭:(1)家庭成员长期稳定入住;(2)净新增人口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
7.外来创业发展、外来务工家庭或个人:须所在创业发展、务工的集镇或县城稳定就业、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含6个月)。
四、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人/月,分梯度进行保障,其中低保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以实际净新增住房困难人数补助)、受灾失去住房家庭补贴系数为1,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9,其他家庭补贴系数为0.8。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20平方米补差且户均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集镇及县城市场房屋租赁均价作相应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租赁房屋产权属证明(村居委会或社区出具)、房屋租赁费用发票或收据。
(五)外来人员: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6个月以上的工作证明或租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证明。
(六)离婚失去住房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受灾失去住房人员:提供村委会(社区)和镇(街道)出具受灾失去住房证明。
(八)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提供镇(街道)出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确认、稳定入住、将新增人口不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的证明。
新就业人员(含干部职工):提供人事管理部门录用文件或单位聘用协议。
(十)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六、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租房居住地的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初审。镇(街道)会同村(社区)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和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确定拟补贴对象,并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公示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镇(街道)报的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公示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确定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生态移民局共同复审。
(四)发放补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名册,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按财务相关要求进行发放。
(五)动态核查。每年1月、6月开展动态核查调整,镇(街道)负责对照本方案申请条件要求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调整退出,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列入补贴对象,并将核查结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核查事项:
1.无住房和人均住房面积: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已办证或备案的住房)或镇街道、村社区(负责未办证住房)出具审核意见。
2.家庭人均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审核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出具审核意见。
3.经营消费的固定财产价值:车辆由县交警大队出具审核意见,商铺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审核意见。
4.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
5.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街道)出具审核意见。
七、退出管理
(一)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1.未符合本方案第三条第二点申请对象条件的。
2.虚报隐瞒租房居住地、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准入条件,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
3.通过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屋、租赁或购买保障房、其他方式得到私有房屋等,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4.将家庭成员原有的住房转借、转租、赠与等方式,失去住房的。
5.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二)住房保障家庭虚报隐瞒租房居住地、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准入条件,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终止发放补贴,列入个人信用记录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并追回已享受的补贴。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督,依法依规办理。县住建、财政等部门加强对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和补贴发放程序等要依法依规办理。
(二)严格审核,强化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一经核实,取消发放资格,并限期收回已领取的补贴。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确保应保尽保。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同时,严把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发〔2019〕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