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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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安镇党委主要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镇党委承担辖区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及和谐社会建设等任务。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 履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及本级党代会(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须由镇党委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镇党委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镇人民政府、镇人大、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武装、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权,支持和保证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支持群众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协调各组织之间的关系。

(四)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派驻镇机构的干部。

(六)领导本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七)承办县委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普安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普安镇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及同级党委的决定,执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发布本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二)向镇党委、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抓好基层政权建设。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 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农业农村等工作。管好用好国家转移到农村的各种资金,为农村的发展和稳定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五)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六)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资源,为辖区群众提供有效的科技、教育、文化、信息、医疗卫生、人才开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服务,着力改善民生。

(七)探索当前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形式,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措施。

(八)承担安全生产、土地承包、农民负担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工作。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注:来源《关于印发<普安镇党政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党办通〔2020〕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