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675028 | 成文日期: | 2020-03-23 |
| 文 号: | 普府通〔2020〕4号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21:11 |
| 发布机构: | 三都水族自治县普安镇人民政府 | 文件有效性: |
镇属各站(所)办、各村:
《三都水族自治县普安镇人民政府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普安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普安镇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确保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0〕3号)及《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关于印发<黔南州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20〕1号)要求,根据《三都水族自治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方案》(三府办函〔2020〕3号)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州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2020年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总体目标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继续按区域划档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工作安排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按照省级确定的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全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308元/年,增幅5.5%;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25元/月,增幅5.9%。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对象
1.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两无”贫困人口、存在因灾因病返贫隐患的已脱贫贫困人口、未脱贫贫困人口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2.完善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扎实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南民发〔2018〕147号)关于“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
3.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根据《黔南州民政局 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扎实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18〕147 号)关于脱贫攻坚期内,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持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规定,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家庭,落实好“单人户”保政策。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困难家庭认定可参照执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纳入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
4.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和《黔南州民政局 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扎实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18〕147号)文件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关于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时间从死亡当月起算。
5.低保重点核查范围。为做好低保兜底一批工作,促进精准脱贫,在城乡低保提标年度核查时,要紧紧围绕以下几个重点范围全面开展核查:一是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是2019年退出低保的家庭,特别是年度核查时超过2019年低保标准的家庭;三是2019年脱贫的家庭,特别是脱贫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四是2019年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未脱贫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五是因灾、因病及其它特殊原因致贫、返贫的困难家庭。
(三)实施分类施保,加大兜底保障力度
1.城市低保每月分类施保标准:
(1)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老年人每月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188元分类施保金;
(2)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每月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0%增发125元分类施保金。
2.农村低保每月分类施保标准:
(1)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老年人每月按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108元分类施保金;
(2)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在校学生、失地农民、未成年人、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每月按农村低保标准的20%增发72元分类施保金。
具有多重分类施保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不叠加重复发放。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3月23日前)
1.制定方案。镇制定出台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对目标任务、工作要求、组织分工、方法步骤、工作时限等作出具体安排。
2.安排部署。各村业务人员吃透、掌握政策规定,培训各网格员,落实各项工作。
(二)全面启动入户核查阶段(2020年3月24日至4月12日)
各村组织开展全面入户核查工作,切实做到核查范围到位、核查内容到位、核查力量到位、核查责任到位。对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全面进行收入核查,入户核查率 100%。根据低保入户调查表全面排查,真正掌握对象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
1.开展邻里走访、入户核查等工作。镇村组建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入户调查组(其中一名成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走访和入户调查,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详细、真实地记录低保对象家庭生活、人员去向等情况,并提供包括有调查人员在内的入户调查现场照片、家庭成员照片、住房照片等入户调查佐证材料。
2.认真核实信息。各村加强与户籍管理、车辆管理、公积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社、税务、残联、扶贫、住建、农业、殡葬管理等部门对接,认真核实低保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的信息,确保对象更加精准。
3.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低保经办服务机构、经办服务人员、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制度,推进救助诚信服务建设。
(三)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阶段(2020年4月13日至4月24日)
入户核查完毕后,各村及时组织召开村级民主评议会议,参加民主评议会议的人员应为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以及驻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负责民政、扶贫工作的干部,包村干部,驻村干部等全程参与,加强组织、指导、监督把关。民主评议会议由核查小组向评议小组会议逐户汇报核查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户进行评议,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后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张榜公示(即一榜公示)低保申请人家庭信息及民主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完善相关手续,建立相关资料档案。
(四)镇级审核阶段(202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
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及成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1.镇级审核。镇级抽查小组对村级上报低保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完善抽查相关档案资料。根据入户核查和民主评议情况,由镇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经村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低保人员名单,确定建议享受低保对象和取消低保待遇人员后张榜公示(即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由镇民政部门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同时镇级要建立完善一户一档等相关资料档案,并加强管理。
2.低保、扶贫信息管理。村级核查人员要做好低保、扶贫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备案,镇级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民政统计台帐、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规范并完善低保、扶贫数据库,确保两个系统中对象标识衔接一致。
(五)新标准发放资金阶段(2020年6月1日至6月20日)
2020年6月20日前,由县级民政部门从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生成低保发放花名册并按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通过财政“一折通”统发系统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户存折中,并补发 2020年1-5月新低保待遇与老低保待遇的差额。
四、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及《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各村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驻村工作队、网格员等工作力量,在多方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镇级对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新识别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分别录入各自信息登记系统。二是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紧密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收入减少的家庭可以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疫情期间先保持低保对象的稳定,增强抵御风险的经济能力,等疫情防控结束之后再进行动态管理。在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对低保保障对象(包括特困、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对所有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以来退出保障范围的原保障对象、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等进行全面排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管理好相关档案资料;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整户无(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要经常性开展信息核对,加强台账管理。三是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认真落实《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扶领办通〔2019〕24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76号)等要求,全面建立对象衔接、政策衔接、管理衔接等综合保障衔接机制,强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倾斜保障措施,筑牢农村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两不愁”底线。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以实现“应保尽保”为目标,认真开展年度核查。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针对“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问题,严格按照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检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合理调整低保对象评议形式,民主评议过程体现民主民意,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资料规范;对退出保障范围和纳入保障范围的要告知到位,加强档案资料管理;镇级抽查比例参照社会救助绩效考核比例,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救助。坚决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一兜了之”“违规保人不保户”“错保”“漏保”等问题。落实好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在补差发放低保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按比例标准增发补助金。二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运用好贵州省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和州县两级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开展数据核对。提高低保(特困)系统数据信息质量,将审核审批后的对象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录入到低保系统,各村务必于4月底前全面完成对象信息核查及公示工作,镇级于5月20日前全面完成对象信息录入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信息与实际救助保障对象信息一致。三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发放救助粮。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协议签订、落实责任人全覆盖。全面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急难”对象得到及时救助,杜绝“急难”对象发生非正常情况。继续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提高救济标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村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科学整合干部队伍,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村干部、各网格员、事务办工作人员通力协作,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