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686491 成文日期: 2020-08-19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0-08-19 17:43
发布机构: 三都县中和镇人民政府 文件有效性:

关于印发《中和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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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三都县中和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全面提高我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施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我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贵州省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攻坚决战行动方案》《黔南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三都水族自治县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挂牌督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府办发〔20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为国家投资建设的所有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小水池(小水窖)工程。

自流集中式供水工程,即通过自流方式从水源点引水到高位水池再供水到户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提水集中式供水工程,即利用水泵从水源点提水至高位水池再供水到户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即供水人口小于20人的小型供水工程;小水池(小水窖)工程。

第三条  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三个责任”

(一)行政管理主体责任

县人民政府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制原则,中和镇人民政府为直接责任人。

(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中和镇水利站:履行监管责任配合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县水务局、中和镇政府;对污染、破坏水源和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调查处理。

    (三)运行管理单位责任。

政府监督管理中和镇政府是本辖区供水覆盖范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内的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由中和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或社区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当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受损或人为破坏时,村民委员会或社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供水管护责任单位或供水管护责任人告知,并从上一级闸阀井及时关闭水源,供水管护责任单位和对应村自来水管理人(责任人)员应当及时派人抢修,保障本村或社区群众饮水安全,确保全镇各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供水工程的日常水质管理和监督,应定期观察,督促供水管护责任单位和对应村自来水管理人(责任人)员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定期清理水池,饮用水中应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为达标。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村村民的水源点保护和环境卫生意识进行指导并广泛宣传,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以水窖、蓄水池为饮用水源的,距井池米以内不准植树、建房;10米内不准修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在水库上取水的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及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水层的工程,在水源井周围300米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合理确定水价和收取的基准水费。对于没有安装水表的用水户,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应积极动员安装水表,对于一时未能落实安装水表测计农户用水量的,也可结合管理范围内水费收取平均值按户或按家庭人口数量合理收取。水费收取办法向受益群众公示公开并送中和镇人民政府,再由中和镇人民政府上报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备案后方可执行,并逐步足额收费到位

第七条  村村委会应进一步压实各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导责任。各驻村工作队要强化责任当担,引导群众节约用水,增强水商品意识,动员群众定期向运行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对于不愿意缴纳水费的用水户,积极主动劝导其及时缴纳。同时,做好供水设施管护服务,适时组织管水员和农户开展培训,不断提升群众爱护供水设施意识和管水员的管护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好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鼓励人民群众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源地和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逐步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中和镇政府牵头,配合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对造成污染、破坏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处理,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