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664902 | 成文日期: | 2023-11-22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3-11-22 09:59 |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4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2〕26号)、《黔南州医疗保障局黔南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黔南州教育局黔南州民政局黔南州乡村振兴局黔南州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3〕12号)及《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函〔2023〕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把推动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作为实现中和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抓手,巩固提高参保缴费覆盖面,着力降低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进一步扎牢我镇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完成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征缴目标任务,实现应征尽征,应缴尽缴。
二、筹资标准
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不低于102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
三、征缴时间
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两种征缴方式进行。
(一)集中征缴期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不低于640元/人的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380元/人,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等)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1020元/人,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出生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按38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102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8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102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参保资助标准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3.享受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每人190元标准予以资助。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114元标准予以资助。
3.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照每人80元标准予以资助。
(三)享受资助的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享受动态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只享受动态参保政策,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五、参保缴费渠道
延续往年做法,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方式
1.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 (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缴纳。
2.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二)掌上缴纳方式
1.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缴纳。
2.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商行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三)医保个人账户代缴方式
贵州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可关注“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为配偶、父母、子女代缴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各村(社区)驻村工作队及村支“两委”、网格员。一是做好2024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负责宣传动员网格内群众及时缴费参保,一方面引导群众通过微信、支付宝、黔农云、云闪付等渠道缴费参保;另一方面按照农户花名册全面铺开,下组入户进行征收,规范填写票据,特别是外县新嫁入的媳妇、新生儿一定要完整填写身份信息,反馈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税务客户端申报。对于已参加职工保、已在异地参保的人群收集好已参保佐证材料进行核减销号,确保规定时间内完成特殊人群(脱贫户、低保户、重残户、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100%参保。同时做好票据的管理及已缴费参保名单的公示,票据不得撕毁、丢失,使用完毕后统一交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票据清理、核对缴费人数,查看是否漏人、错项等内容,最终所有票据都将交回县税务局进行核销。二是完成电子医保凭证激活工作:电子医保凭证的激活,是为了群众更方便、更快捷地使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各村利用下组入户征收2024年医疗保险的契机,加强对电子医保凭证激活工作的宣传,确保参保人员完成激活。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全镇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整理全员农户花名册,做好全额代缴及定额资助人员标识;对接税务局领取手工票据、做好票号登记和发放;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登记缴费一体化”的信息登记;督促各村(社区)医保费代收人员及时反馈已缴费人员信息导入税务客户端、将参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和参保资金,做到人数、票额、资金三统一,足额将保险费及时划缴入库。
3.乡村振兴站。负责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的认定并提供名单;督促脱贫人口、边缘户及时缴费参保,对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已在异地参保的人员收集已参保佐证材料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医保组),确保脱贫人口、边缘户100%参保。
4.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特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认定并提供名单;督促低保、重度残疾患者等服务对象及时缴费参保,确保该部分人群100%参保,负责核对特困供养人员、50年代精简人员等全额代缴人员身份信息。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教育医疗组)。负责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包含计生特殊家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认定并提供名单;督促各学校加强宣传医保征缴及电子医保凭证激活等工作。
6.平安建设办公室。负责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对象认定并提供名单。
7.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宣传国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电子医保惠民便民政策,特别是针对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调整情况,重点突出医保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群众真心地理解、全力地支持筹资改革工作,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推动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8.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强征缴工作调度。
9.镇纪委监察办。负责对医保征缴等工作全程监督。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征缴工作任务;包保单位和包保干部要按照乡村振兴网格管理体系,抓好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人有保障。
(三)加强工作调度
由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牵头,定期对征缴工作进行调度,及时通报参保工作进度,对措施不力、进度滞后的村(社区),派专人实地督促指导。对征缴工作进展较好村(社区)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及时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