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647468 | 成文日期: | 2021-03-12 |
| 文 号: | 周府发〔2021〕4号 | 发布时间: | 2021-03-12 10:41 |
| 发布机构: | 三都水族自治县周覃镇人民政府 | 文件有效性: |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要求,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扎实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黔民发〔2021〕1号)、《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2021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到地方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原则,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2021年5月25日前,完成城乡低保对象审核确认以及系统数据录入校准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严格执行低保政策
全县农村低保标准4308元/年,城市低保标准625元/月。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全面提高低保政策精准性,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做到对象精准、待遇公正。
(二)全面落实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要求,以及《省民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10号)关于“在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时,应综合考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三)全面落实低保对象认定办法
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0〕17号)要求,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按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按规定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纳入安置地相应最低生活保障。
(四)持续落实低保“渐退机制”
认真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收入稳定情况,分别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五)持续实施低保分类施保
分类施保按四个档次执行:第一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二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三档,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四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每月7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6月开始执行。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3月12日前)
组织各村(社区)召开镇城乡低保核查工作会议,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吃透、掌握政策规定,有序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二)全面启动入户核查阶段(2021年3月12日至3月26日)
各村(社区)组织开展全面入户核查工作,切实做到核查范围到位、核查内容到位、核查力量到位、核查责任到位。对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全面进行收入核查,入户核查率 100%。根据低保入户调查表全面排查,真正掌握对象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
1.开展邻里走访、入户核查等工作。各村(社区)组建多支入户调查组(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名成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走访和入户调查,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详细、真实地记录低保对象家庭生活、人员去向等情况,并提供包括有调查人员在内的入户调查现场照片、家庭成员照片、住房照片等入户调查佐证材料。
2.认真核实信息。各村(社区)加强与户籍管理、车辆管理、公积金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社、税务、残联、扶贫、住建、农业、殡葬管理等单位对接,认真核实低保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的信息,确保对象更加精准。
3.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低保经办服务机构、经办服务人员、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制度,推进救助诚信服务建设。
(三)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阶段(2021年3月27日至4月7日)
入户核查完毕后,各村(社区)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主评议会议,参加民主评议会议的人员应为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以及驻村(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包村(居)干部、驻村干部等全程参与,加强组织、指导、监督把关。民主评议会议由核查小组向评议小组会议逐户汇报核查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户进行评议,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后在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张榜公示(即一榜公示)低保申请人家庭信息及民主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完善相关手续,建立相关资料档案。
(四)审核审批阶段(2021年4月7日至5月7日)
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及成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入户抽查。镇人民政府对三分之一以上的村(社区)进行随机抽查,每村(社区)不少于10户,完善抽查相关档案资料。根据入户核查和民主评议情况,由镇人民政府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经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低保人员名单,确定建议享受低保对象和取消低保待遇人员后张榜公示(即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镇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做好低保、扶贫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备案,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民政统计台帐、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规范并完善低保、扶贫数据库,确保两个系统中对象标识衔接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各村(社区)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采取数据比对、定期排查、发现报告等措施,定期核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基本生活状况,及时将家庭人员构成和收支状况动态变化后,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兜底保障范围,动态消除困难群众返贫致贫风险。
(二)认真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各村(社区)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一是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应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可简化民主评议方式。扎实开展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调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要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及时发现报告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构成变动、收入和财产变化等情况,全面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二是提升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新版低保信息系统,通过手机终端上的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入户核查,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保证数据采集质量,强化入户核查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全面运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及时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及时处置预警信息。
三是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制度,将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作为排查重点,对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在其申请低保时,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情况紧急的,立即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取消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环节,直接实施先行救助,坚决做到及时救助、有效救助。
四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发放救助粮。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准确认定、准确评估。加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暂时不愿入住的,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访视制度,帮助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解决实际困难。推行照料护理人定期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切实享受到应有照护服务。继续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一是强化工作责任。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低保年度提标核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科学整合干部队伍,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镇民政部门切实履行好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做好督促指导;镇公安部门及时为没有户籍的困难群众办理户口,使符合低保条件对象能够录入系统,享受应有的保障待遇;镇扶贫部门和其它信息共享单位按各自职责,与镇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是强化工作调度。镇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调度指导,及时指导解决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新版低保信息系统运行和低保手机APP应用中出现问题的分析研判,上下联动研究解决。要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务必于4月底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5月25日前完成对象审核确认以及系统数据录入校准工作。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挖掘宣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正面典型,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