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65665 成文日期: 2022-01-17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2-01-17 15:30
发布机构: 三都水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有效性:

三都水族自治县粮食领域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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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粮食领域举报制度

第一条加大粮食流通流域突出问题整治力度促进粮食有序流通和粮食安全,守住管好“三都粮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受理举报部门:三都水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三都水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若举报人向三都县发展和改革局举报,由三都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科负责登记,并根据举报事项报局党组研究处理或移交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三条 举报受理方式:人来访、书面、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举报。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四条举报受理范围:

)属于三都县发展和改革局监督检查范围并在其职责管辖范围的;

三都县粮食系统人员(含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

)各类移送、移交的案件及上级交办的事项

三都县粮食系统人员(含企业)在开展粮食工作属于《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中问责情形的;

(五)三都县粮食系统人员(含企业)人员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举报受理程序: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对举报案件,要认真登记,及时分办,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查清事实,公正处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一)受理登记: 举报的受理登记实行首问(接)负责制。接到举报时,如属于受理范围且有明确的被举报管理相对人的,最先受理的人员应当详细填写《举报登记表》。对来访举报的,应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详细了解记录来访人员姓名,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及所反映问题;对电话举报的,应认真听取内容并做好记录;对书面举报的,在收到举报人来信时,应及时拆封,准确领会来信原意,并将信文、信封及附件并装订,做好登记。收到电子邮件的,对于电子邮件和传真反映的问题,按来信处理。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由举报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举报而拒绝受理。不属于粮食监督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先向举报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案件受理人员应做到态度热情礼貌,语言文明规范,做事认真严谨。对举报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举报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办理对举报案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报局领导批示同意后,移交三都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按规定办理,属于局党组管辖的人员和事项的及时进行查处

第六条 严格落实保密纪律,不得将举报人相关信息或举报材料等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其他无关人员。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主动回避。

  1. 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无正当理由或重复举报的

(二)举报对象和内容不明确的

(三)无法提供违法违规具体线索的

(四)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举报受理和承办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漏记、漏报举报案件的;

(二)丢失、隐匿、毁损举报材料的;

(三)消极处理举报案件,不调查、不办理的,擅自扣押举报材料的;

(四)处理结果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的;

(五)将举报材料和相关内容转交、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泄露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的。

第九条举报电话:三都水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0854-3922197;三都水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0854-3922769

第十条本制度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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