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461040 成文日期: 2024-10-28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4-10-28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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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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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贵州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工作经费)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助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函〔2022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省科技厅根据三区科技人才支持计划和贵州省科技特派员工作部署所选派的科技特派员。

第二章 补助范围、支出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作经费是指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经费和创新创业服务示范点(示范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用于支持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到基层提供科技服务,以及培养本土农村致富能手。

第四条 工作补助经费来源于中央三区科技人才支持计划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的生活补助、交通差旅补助,购买不低于10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支出。

第五条 创新创业服务示范点(示范基地)建设补助经费来源于贵州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用于补助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示范点(示范基地)建设必要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创新创业服务示范点(示范基地)建设合作协议经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并报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后实施,实施期不超过3年。

补助条件合其一即可:

(一)科技特派员独立与服务地企业(合作社)签订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示范点(示范基地)建设合作协议的;

(二)专业领域相关、定点服务乡镇(区域)毗邻或服务产业相同的科技特派员联合申报,并与服务地企业(合作社)签订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示范点(示范基地)建设合作协议的。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贵州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管理细则,确定工作经费支持方向;

(二)根据经费预算以及部门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人员情况,会同省科技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

(三)会同省科技厅开展工作经费绩效目标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指导和监督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贵州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管理细则,确定工作经费支持方向;

(二)组织开展全省科技特派员征集、选派、监督、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工作;

(三)提出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建议,配合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监督管理;

(二)负责工作经费拨付和管理工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提出科技特派员选派需求;

(二)按要求与科技特派员签订服务协议,负责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考评、创新创业示范点(示范基地)项目验收;

(三)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绩效监督

第十一条 工作经费由省科技厅根据派往各县(区)的科技特派员人数编报预算,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规定将预算下达至市(州)财政、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工作补助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年度考评合格的科技特派员,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在扣除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后一次性发放,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不发放工作补助经费。创新创业服务示范点(示范基地)建设补助经费,在签订协议后按年度拨付给合作企业(合作社)。结余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按照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经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工作经费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绩效管理,每年年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原《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