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中和镇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镇环委会”)的工作,明确镇环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守好中和镇生态底线,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中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环委会是镇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镇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不代替镇有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条镇环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主任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镇党委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任人、各村主要领导担任。
第四条镇环委会成员由镇党政办主任、镇水利站、镇环保办、镇交管站、镇综治办、镇司法所、镇农技中心、镇经发办、镇扶贫站、镇文化站、镇村建办、镇林业站、镇安监站、镇社保所、镇社会事务办、镇国土所、镇监察室、镇产业办、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镇危改办、镇移民办、镇市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各驻村工作队长、支书、主任担任。
第五条镇环委会办公室设在镇环保办,承担镇环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镇环保站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具体事宜由环保办负责人担任。未涵盖的行业(领域)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第七条变更规定:
(一)镇环委会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镇环委会主任批准后,以镇环委会办公室名义行文通知。
(二)镇环委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部门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镇环委会主任、副主任变更后,由镇政府印发通知。
第七条 镇环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审议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措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全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规划计划,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三)统筹推进全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审议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四)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协调并推动解决镇内跨流城、跨地区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五)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
(六)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各村(社区)和镇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治理专项评价考核。
(七)协调调度镇环委会各项工作。
(八)承办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镇环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镇环委会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方针政策、规划、方案、重要措施和建议。
(三)组织协调全镇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常调度、督促检查和目标综合考核具体工作。
(五)承办镇环委会召开的会议和活动,督促检查镇环委会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六)承办镇党委、镇政府和镇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镇环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镇环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可及时召开,会议由镇环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镇环委会办公室同各村、各部门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镇委镇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要求和全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镇环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二)跟踪督办制度。镇环委会或委托镇环委会办公室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重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目标,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措施等实行跟踪督办。
(三)报告制度。镇环委会每年向镇党委、镇政府汇报全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签发制度。镇环委会文件由镇环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镇环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络制度。各成员部门确定一名具体负责的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镇环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定期调度制度。镇委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议,会议由镇环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镇环委会办公室提出,报镇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三)报告制度。镇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向镇环委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四)签发制度。镇环委会办公室文件由镇环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镇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