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办案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警官、李警官,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楼大厅(违法处理室),联系电话:0854-3928325
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