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商业预付卡在商贸流通和居民服务等行业使用日益广泛,对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扩大消费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预付费消费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预收款经营者不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消费者盲目追求高优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而引起的纠纷投诉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管理,确保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商务、金融、公安等部门处理消费纠纷时能够有效衔接、依法履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商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商业预付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认识
商业预付卡是企业自主发行的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兑付凭证,同时兼具融资、集资等类金融属性。我县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商家数量多,如管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风险。由于目前监管职能分布在不同的部门,造成管理难度大,管理不够规范,监管不到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预付卡管理工作面临着举报投诉增多、资金风险增大等多重考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对发卡行为的加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二、厘清职责,分工协作,依法依规强化管理
商业预付卡涉及行业多,市场发卡主体复杂,管理难度大,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预付费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积极处理因预付款消费引起的投诉、举报,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监督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支付机构)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地域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监督各支付机构全面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指导支付机构向持卡人公示或提供预付卡章程、协议,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章程、协议内容或收费项目、标准的,应提前在网点、网站进行公告,不得损害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健全延期、激活、赎回、换卡等配套服务措施,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赎回渠道,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对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三都县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管理和备案。根据《试行办法》规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州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情况予以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协调解决、反映监督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引导、督促发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排查经营隐患,倡导诚信经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利用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合同、会员须知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依据法定程序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依法依职受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者纠纷的投诉、举报,发布相关消费警示或提示,及时介入消费者维权调解,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公安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发卡主体违法犯罪刑事案件由公安经侦部门牵头进行侦办,及时打击扰乱秩序的犯罪活动。未达到立案条件的由公安辖区派出所负责化解处置,维护因预付卡导致的突发性治安事件。
黔南银保监分局三都监管组:负责政策指导,信息预警,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依法指导、监督资金存管银行及时开展消费者因商业预付卡资金受损赔付工作,切实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配合人行、银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我县商业预付卡规范发展工作,切实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商业预付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好辖区内商业预付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各相关部门开展商业预付卡监管工作,形成商业预付卡综合管理机制;协调、处理辖区内发生的商业预付卡重大风险事件。
三、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县直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指导和督促各支付机构加强辖区内预付卡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严厉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发行预付卡、支付机构违规开展预付卡业务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信部门对县内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条件的企业法人进行摸底调查,督促符合备案条件的发卡主体依法备案。对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发卡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逐步提高我县发卡企业备案率,增强备案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受理处置个体工商户发卡主体的投诉;各有关单位要持续关注商业预付卡领域出现的各类问题,根据职能职权回应媒体关切和群众诉求,相互配合做好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形成监管合力
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责任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解读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监管行业内预付卡宣传工作。利用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提示消费风险,加强警示教育,提醒广大持卡消费者理性消费。认真履行《民法通则》《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各项监管职责,根据权责统一管理原则,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和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处置重大案件,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于超出部门职责范围、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和材料。加大地区间协调和配合力度,互通情况、协同监管,严密防范发卡企业违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县商业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见附件1-1),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县长任召集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县银监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根据职能职权做好监管工作,相互配合、功能互补,主动开展管理等工作。
(二)做好联合检查工作
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求联系其他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向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个体工商户宣讲政策法规精神,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公布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及其他投诉举报渠道,以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持。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妥善处理联合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整理汇总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典型案例以及意见建议。
附件:三都水族自治县商业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5日
附件
三都水族自治县商业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商业预付卡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单位及人员
召集人:杨忠实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刘宇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局长
唐合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郑磊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仁勇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副局长
左世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昌智 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行长
杨正刚黔南银保监分局三都监管组组长
张文杰 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刘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任务
以依法规范、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协同配合为基本原则,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我县商业预付卡业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解决全县商业预付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组织督查各镇(街道)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联合检查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及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由召集人或者委托副召集人召集;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
(四)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商业预付卡工作的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准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成员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