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以案释法”案例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发布时间: 2023-12-16 15:10 字体:[]

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白某某驾驶贵JTXXXX中型普通客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案情简介

202341810三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交警大队在三都县八麻路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白某某驾驶贵JTXXXX型普通客车未能提供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经核实,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某某驾驶贵JTXXXX型普通客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最终决定给予该运输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某某驾驶贵JTXXXX型普通客车包车搭载乘客从独山县开往三都大河,车上实载19人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规定规定九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决定给予该运输公司罚款人民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规定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驾驶员某某驾驶贵JTXXXX型普通客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规定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本机关对该运输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人们的消费水平越来越高,对于旅游的需求增大,会采取多样的出行方式。如今,包车是针对旅游市场衍生出来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行为,是以租赁的形式来满足人们出游对于交通工具的使用需求。单位、个人可以通过向汽车运输公司承包客车,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提高了出行的便利。如果承运人能够依法依规从事包车客运,就能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但面对巨大的市场份额,有的不法分子或采取隐瞒其包车经营范围或不签订包车合同,甚至使用不符合资质的车辆从事包车经营行为,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且包车客运搭乘的乘客较多,一旦出交通事故,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除了承运客车经营方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站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包车经营行为,乘客在签订包车合同的时候,需要提高警惕,做到“五个一”。一要查看公司是否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查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二要查看承包车辆是否有道路运输证;三要了解出车当天的驾驶员是否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四要查看承包车辆是否取得了客运包车标志牌;五要与承运公司签订有效的包车合同,并约定起始点、目的地、运行路线等事项,减少出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