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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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并指导、协调、监督、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县的基础教育(含幼儿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实施教育督导与评估;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有关教育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面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四)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和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七)统筹规划、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协调和抓好全县教育经费及上级拨付专款的管理和使用。

(八)主管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教育系统人事、劳资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和中小学教育编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调配工作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局机关各股(室)和中小学校的领导(股级以下的领导干部),并按规定备案。

(九)指导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及妇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校的体育、卫生、国防教育和法治教育工作,以及环保、民族宗教、安全等工作。

(十)审批、管理各类民办教育,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证书考试、扫除文盲等工作。

(十一)制定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财务监督、审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