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697459 成文日期: 2023-03-31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3-03-3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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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责任督学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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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责任督学管理,充分调动责任督学工作积极性,根据省州教育督导工作要求和《三都水族自治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聘任的责任督学。

二、考核内容

教育督导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和参加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情形等内容(详见《三都水族自治县责任督学考核细则》)

三、考核实施

责任督学考核(或推荐表彰、表扬)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四、结果运用

1.责任督学考核采用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 80—89为合格,60—79为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的推荐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责任督学资格,并通报批评。

 2.推荐表彰(表扬):对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责任督学,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省、州、县推荐表彰(表扬)。

附件:三都水族自治县责任督学考核评价指标(试行).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