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4129503 | 成文日期: | 2021-08-11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14:45 | |
发布机构: | 三都县林业局 | 文件有效性: |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省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领导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批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协调配合防汛抗旱的应急救灾工作,全面提升水旱灾害综合防御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就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当前,我省正值汛期、暑期、假期,各种风险交织叠加,形势复杂严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指示精神,省林业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督导,深入分析研判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办公驻地、林业职工家属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台账,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落实责任人员,抓好隐患处置。
二、必须细化责任抓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领导“细化工作责任清单系统推进各项工作”的要求,压实各级林业部门的领导责任,想全想细想万一、抓紧抓实抓到位,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护林员加强对辖区的涉林防汛抗旱巡逻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辖区乡(镇、街道)应急处置。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做好辖区内的防汛抗旱隐患排查,特别是涉水风险排查,防范景区景点游客溺水事件的发生。
三、要突出应急准备抓落实。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涉及受灾木清理需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并申请采伐限额指标追加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灾损调查报告或伐区作业设计,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州)林业局审核把关后报我局统一调度;严禁擅自清理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受灾林木。
四、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和抗旱所需竹、木等物资供应工作,全面查清核实辖区内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完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布局。要加强和规范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运保障,强化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五、要严格执行 24 小时防汛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水旱灾情信息报送规定,确保重大险情灾情第一时间上报,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