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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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健全全县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等事务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和边界线的管理、联检工作以及县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按照婚姻登记的政策法规,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工作;倡导文明婚俗;承办结婚证、离婚证的办理工作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等措施政策。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县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承担协调推进老年关爱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服务机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的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承担殡葬方面的政策宣传引导工作;负责做好公墓、丧葬事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等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乡镇开展殡葬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对县内的殡仪馆、公墓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负责域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告知、引导和护送等相关工作

)负责拟定全县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全县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及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依据儿童收养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县收养儿童的登记工作。

(十)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民政经费的管理、使用。

(十承担县慈善总会的日常工作;配合做好慈善捐助活动;制定全县捐助活动方案;对全县的捐助物品进行验收汇总、调拨发送、中转捐赠款和捐赠物品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和项目的实施;开展慈善组织的交流合作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职责调整。

1.将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将县民政局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3.将县民政局救灾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将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县减灾中心调整由县应急管理局管理。

4县卫生健康局的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划入县民政局。

5县民政局的拟定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定全县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

6.将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机关。

十七)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三都水族自治县行政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