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882753 成文日期: 2025-06-28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5-06-28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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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民政救助补助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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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民政救助补助惠民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城市低保:持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县居住证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779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对未落户但已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可向安置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

农村低保:持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县居住证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7212元/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审批。镇(街道)人民政府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低保金的确定和发放

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家庭存折上。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申请条件: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依法申请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特困人员评定中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即城乡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满60周岁),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均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符合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有特困人员条件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供养标准:983元/月。

(三)特困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镇(街道)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予以批准。

(四)特困供养的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可采取集中供养方式(敬老院供养)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等事宜。

三、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指因灾、因学、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采取后置审批的方式救助,先予以救助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临时救助标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根据对象家庭不同困难情形程度对以个人对象救助的,一次性给予3003000元临时救助金;以家庭对象救助的,给予500—50000元临时救助金。

四、孤儿生活补助

(一)孤儿生活补助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孤儿生活补助标准:集中养育2000元/月、分散养育1500元/月。

(三)孤儿生活补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县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标准:集中养育2000元/月、分散养育1500元/月(参照孤儿生活补助标准执行)。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条件的儿童,且无人代理其提出申请的申请,要主动帮助其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查验结论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一)申请条件:凡具有三都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均可申请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待遇。

(二)补贴标准:808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三)申办程序: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采取非申必享方式,通过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措施办理。通过相关部门单位之间数据比对及村(社区)主动核查发现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核实其户籍地、年龄等情况,收集其身份证和社保卡信息,报送县民政局发放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