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编制了《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县民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指南》根据修改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以及依法指定的县政府主要信息公开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民政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9类:
1.概况信息。包括县民政局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新闻动态、领导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县民政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民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民政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县民政局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县民政局工作动态、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
5.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
6.公共服务。县民政局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7.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信息以外的县民政局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县民政局主要采取在县政府网站上(www.sandu.gov.cn)公开和依法指定的主要信息公开场所公开两种形式。县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向县民政局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申请表》在三都县政府门户网站(www.sandu.gov.cn)上下载。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区4号楼二层07-23号
联系电话:0854-3926696
传真号码:0854-3926696
邮政编码:558100
电子邮箱:sdxmzjxx@126.com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依申请公开。通过书面申请的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交到指定受理机关,由受理机关登记并对申请材料审查符合《条例》。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内容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电子邮件标题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也可通过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题页面(网址:http://www.sandu.gov.cn/zwgk/ysqgk/)按要求提交申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可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到相应的受理机关领取。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提高申请的办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5.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收费具体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