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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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推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在县内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创建活动,承办国务院和省、州、县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以及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内的庆典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管理和做好民族成份的识别、更改工作;协调县内民族和宗教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负责对民族理论、政策和全县性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

(四)参与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及有关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参与对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经费的分配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和对外协作工作;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工作。

(六)负责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保护工作。

(七)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动宗教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信教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八)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严格宗教场所管理、审批和备案工作,保证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防范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御境内外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渗透活动;依法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九)主动配合和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工作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

(十一)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指导各镇(街道)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委统战部及州民族宗教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