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执行农业农村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
(二)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负责指导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有关合同管理,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的过渡期内,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七)组织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依法开展有关农业生产资料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业防灾救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九)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
(十)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产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一)负责农业农村人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规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
(十三)协调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旅游业等服务业。
(十四)组织和指导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参与农村社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相关工作。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