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4054013 成文日期: 2021-12-08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1-12-08 10:03
发布机构: 文件有效性:

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字体:

三都水族自治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快现代农业装备结构的优化调整,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按照党中央、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19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202117号)、《黔南州农业农村局 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农字202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求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重点补贴我县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应补尽补。根据需要加快育秧、烘干、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的推广应用步伐。

(二)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购机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从严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贵州省黔南州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3)范围补贴。根据年度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对补贴范围有增补需求的,各镇(街道)可提出增补建议,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后逐级上报州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同意后在全省补贴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标牌应标明生产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年月、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县六镇两街道。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以及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除省、州公布的补贴标准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各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全面公开、公示县级实施方案等。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县、州农业农村局。对有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行为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按程序及时调整。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县级资金使用进度。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黔农发〔202058号)文件执行,如省、州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0294)、《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72号)文件精神,下达我县两批中央资金45万元。按照“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的原则,将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未使用完的资金合并使用。后续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如上级划拨一并纳入三都水族自治县2021-2023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范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购机补贴兑现工作有序开展。

县审计局:负责对购机补贴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制定本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归纳上报信息简报;对各镇(街道)进行补贴工作业务培训及对各镇(街道)购机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受理和上报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

县财政局:参与制定本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实,负责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并将相关情况通县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业机械购机补贴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违纪的生产或经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农业机械购机补贴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补贴农机具价格的监管,依法打击经销商借补贴之机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维护购机者利益。

公安局:负责维护购机补贴工作秩序,对购机补贴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税务局:负责农业机械购机补贴产品的票据管理。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成立镇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并安排专人负责抓好购机补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补贴手续,核验补贴机具,整理补贴机具报账资料,并将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时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原始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归纳上报信息简报;协助县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兑付;受理、上报购机补贴相关的举报和投诉;监督和规范管理本辖区内补贴产品经销商。

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农业农村局要依托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各镇(街道)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镇(街道)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晓率、监督权。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镇(街道)要全面贯彻本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202117号)、《黔南州农业农村局 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农字〔202144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每年615日、121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将半年、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

政策咨询及投诉电话:0854-3921617(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1.三都水族自治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

      操作流程

2.贵州省黔南州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

      类范围

   附件1

  

三都水族自治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操作流程


一、基本原则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所属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二、操作流程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级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实行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手机APP申请补贴,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05%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受理申请超过110%,停止受理补贴申请。鼓励镇(街道)在镇、村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将APP申请补贴数量,纳入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

(三)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所在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提供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法人代表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严禁购机者以外人员通过手机APP办理补贴申请,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人代表不能自销自购申请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组织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同时申请补贴。不得以其他政策限制补贴对象申请补贴。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农机服务中心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再受理补贴申请。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的机具,实行先核验、后受理的办理方式,要先逐台核验,待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受理补贴申请。

  1. 审验公示信息。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核验机具核验完成后,待其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作出受理决定。镇(街道)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上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鼓励在乡村或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后上交清册到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于6个工作日内整理资金兑付申请材料提交县财政局。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本级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因资金不足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及时告知购机者,并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农机购置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三、有关要求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查处违规经营行为以镇、县级为主。各级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一)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各镇(街道)必须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为生产企业和指定型号的补贴产品预留或分配补贴资金指标,不得虚设申请名额占用补贴资金指标,不得以其他政策为条件限制补贴对象。受理补贴申请、确认补贴对象后,应及时公示拟补贴对象。

(二)严格核验机具。各镇(街道)要根据《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等相关规定严格核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核验以批次为单位,按比例抽查核验,核验比例不得低于10%。同一补贴对象申请总补贴额高于1万元或机具数3台以上(含)和不常见机具在本域内出现大批量申请补贴的,必须现场核验。

(三)规范整理补贴档案。各镇(街道)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要通过补贴系统导出补贴实施信息和统计数据,分类整理归档。

(四)明确产销企业责任义务。生产企业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机具投档、完善补贴系统信息时,提供的企业信息必须真实、完整、有效,产品信息必须与产品资质报告(检验报告、推广鉴定报告或强制认证报告)一致,产销企业提供给购机者的农机产品配置、参数必须与补贴系统一致。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对补贴产品违规经营承担主要责任。产销企业为经销行为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附件2


贵州省黔南州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2个小类,9个品目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1.2.2铺膜机

1.2.3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4个小类,12个品目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

2.1.2小粒种子播种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水稻直播机

2.1.6精量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3个小类,8个品目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7个小类,16个品目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果实收获机械

4.2.1果实捡拾机

4.2.2番茄收获机

4.2.3辣椒收获机

4.3蔬菜收获机械

4.3.1果类蔬菜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甘蔗割铺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6.2搂草机

4.6.3打(压)捆机

4.6.4圆草捆包膜机

4.6.5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

5.收获后处理机械3个小类,4个品目)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5.3种子加工机械

5.3.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5个小类,12个品目)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1个小类,1个品目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2个小类,5个品目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

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2个小类,13个品目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送料机

9.2.3喂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10水产机械(1个小类,2个品目)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1个小类,7个品目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2个小类,2个品目)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2个小类,4个品目)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3.2.3食用菌料混合机(新产品试点)

14.动力机械(1个小类,3个品目)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2个小类,23个品目)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3沼气发电机组

15.2.4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

15.2.5水帘降温设备

15.2.6热水加温系统

15.2.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8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9秸秆膨化机

15.2.10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1茶叶色选机

15.2.12茶叶输送机

15.2.13茶叶压扁机

15.2.14秸秆收集机

15.2.15大米色选机

15.2.16杂粮色选机

15.2.17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8果园作业平台

15.2.19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15.2.20驱动耙

15.2.21旋耕播种机

*15.2.22辣椒除柄机(新产品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