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709907 | 成文日期: | 2022-07-22 |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2-07-22 09: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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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全省“两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落实“扩面、增品、提标”要求,以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着力建设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强县。
二、主要任务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创新性险种成为我县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力争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全国水平。
(一)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覆盖面。用好用足 14个中央财政补贴和3个中央奖补政策。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探索开展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以及收入保险试点,提高保障水平。明确2021-2023年全县中央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详见附件1),进一步提升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程度。
(二)做大做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围绕全县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以我县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聚焦优势产业、优势单品、优势区域,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县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逐步实现对县内主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保险产品全覆盖。
(三)强化农业保险宣传。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要在每年5月份前,组织召开我县农业保险推动会,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研究制定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增强工作主动性,采取险种宣传会、小广播宣推、宣传折页、墙体广告、理赔现场会、新媒体宣传等创新宣传方式,积极主动开展农险宣传工作,引导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村支两委开展多元化宣传,着力增强农户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
(四)加快农业保险服务创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探索新技术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中的作用,加快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航拍助手、远程查勘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推进承保理赔线上化作业,提高承保理赔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便利性。将农机、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加快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实施农业保险电子保单与电子档案试点。加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农业补贴、灾害救助等方面的政策融合,发挥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综合效应。满足多元化农业风险保障需求,加强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险种创新,建立和完善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探索“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等试点推广。鼓励引导传统农业向绿色低碳模式转型,支持绿色农业健康发展。
(五)继续实施贫困地区费率优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21〕14 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 2019 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自愿参保的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免除自缴部分保费,且我县为乡村振兴夯实基础县,保险费率在全省统一下调的基础上再降低20%。
(六)探索建立大灾应急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积极与辖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建立和落实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方式分散经营风险,增强经办机构应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能力,提升我县大灾应急能力。鼓励购买商业再保险,增强经办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经营模式和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财金〔2017〕39号)、《关于认真开展政策性蔬菜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7〕40号)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要求,根据辖区经办机构的经营资质、专业能力、机构网络、风险管控等条件,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公司作为承保单位。承保单位要严格按照保险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开展好辖内工作。
(二)工作职责
1.成立县人民政府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建立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工作,力争2021年各镇(街道)农业保险实现水稻投保率100%,公益林投保率超过90%,能繁母猪30头以上养殖场应保尽保,育肥猪等其他7个主要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投保率超过30%,特色产业保险力争应保尽保。
2.各镇(街道)成立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辖区内农业保险的协调和推进,工作重点是完成农户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经办机构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投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工作。
3.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负责数据的收集、保费划付,县财政局要安排好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配套资金。
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公司作为我县农业保险承保单位,要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并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保;要及时、定期向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情况。若农业保险承保单位出现不积极主动、工作推动不力、理赔不及时、服务质量差等致使群众满意度低的情况,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保单位作出调整。
5.将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对各镇(街道)、各涉及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考核力度,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配套资金落实率、农业保险覆盖率、农户参保率等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督查,年度考核。各镇(街道)、各责任部门要将参保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保数量等)真实准确地提供给保险经办机构。
6.按照“鼓励创新、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通过省级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省级财政承担40%,州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10%,农户自缴30%的方式进行特色农业保险投保。
(三)保险内容
中央政策性险种
1.水稻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①经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②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③生长正常。
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②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③稻水象甲、稻飞虱、稻瘟病。
(3)保险期限:水稻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开始收割时止;水稻保险起保时间设定为2021年6月30日。
(4)保险金额:700元;保险费率:4.5%;保险费31.5元。
(5)财政补贴比率: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州财政4.5%、县级财政10.5%、农户自缴15%。
(6)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稻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①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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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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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栽成活-分蘖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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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节期-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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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水稻与非保险水稻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水稻实际种植面积。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④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⑤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2.马铃薯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马铃薯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马铃薯”),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①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②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下列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①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里的马铃薯;
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2)保险责任:
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②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③环腐病、青枯病、黑胫病、花叶病、卷叶病、条斑病、晚疫病。
起赔标准:具体参照各地政府发文制定。如政府发文无具体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且具体起赔标准应高于20%或等于2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马铃薯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马铃薯齐苗时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4)保险金额:580元;保险费率:3.5%;保险费:20.3元。
(5)财政补贴比率: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州财政4.5%、县级财政10.5%、农户自缴15%。
(6)赔偿处理:
①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马铃薯所处的不同生长阶段进行赔偿,计算方式如下:
第一阶段,马铃薯从播种开始至苗齐期间(不含苗齐期)
赔偿金额=每亩用种薯重量×种薯单价×受损面积×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其中,每亩用种薯重量最大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70%,超过全省平均水平70%的,按全省平均水平的70%计算;种薯单价最高不超过近三年平均价格的70%。
第二阶段,苗齐期至成熟期间(含苗齐期):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受损面积×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
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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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期 |
赔偿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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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齐期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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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苗期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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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棵期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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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薯期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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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期 |
100% |
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马铃薯与非保险马铃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马铃薯实际种植面积。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马铃薯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马铃薯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④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油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①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②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③生长正常;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②泥石流、山体滑坡;
③病虫草鼠害。
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且起赔标准应不高于3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油菜齐苗时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保险金额:500元,保险费率:4%,保险费:20元。
(5)财政补贴比例: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州财政4.5%、县财政10.5%、农户自缴15%。
(6)赔偿处理: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①保险油菜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②保险油菜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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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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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的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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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苔期 |
每亩保险金额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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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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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的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油菜与非保险油菜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油菜实际种植面积。
④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油菜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油菜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能繁母猪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①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②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③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④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
②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③山体滑坡、泥石流;
④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⑤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1500元;保险费率:5%,保险费:75元。
(5)财政补贴比率:中央财政50%、省财政17%、市州财政9%、县财政9%、农户自缴15%。
(6)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①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a.发生保险责任(2)中第①②③④条例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b.发生保险责任(2)中第⑤条例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母猪与非保险母猪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母猪实际养殖数量。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④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5.育肥猪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
①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②育肥猪经畜牧食品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③投保的育肥猪猪龄在1月龄以上(含),且体重在20公斤以上;
④饲养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⑤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150头(含)以上。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育肥猪存栏数量50头以下或年出栏15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镇、村为单位进行集体统一投保。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因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疾病;
②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③暴雨、风灾、冰雹、冻灾、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
④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
(4)保险金额:800元;保险费率:4%;保险费:32元。
(5)财政补贴比率:中央财政50%、省财政17%、市州财政9%、县财政9%、农户自缴15%。
(6)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育肥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①保险育肥猪遭受损失后,若尚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残余价值协商归属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②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每头保险育肥猪不同尸重的最高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每头保险育肥猪不同尸重的最高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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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猪尸重范围 |
最高赔偿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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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kg(含)-30kg(不含)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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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kg(含)-50kg(不含)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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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kg(含)-75kg(不含)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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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kg(含)-120kg(不含)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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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kg(含)以上 |
100% |
6.森林保险(公益林/商品林)
(1)保险标的: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
②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泥石流;
③干旱;
④冰雹;霜冻、暴雪、雨凇;
⑤林业有害生物。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公益林及商品林:1250元;保险费率:0.24%;保险费为:3元。
(5)财政补贴比率:公益林:中央财政50%、省财政30%、市州财政6%、县财政14%;商品林:中央财政30%、省财政30%、市州财政7.5%、县财政17.5%、农户自缴15%。
(6)赔偿处理:
①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林木与非保险林木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林木实际种植面积。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④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家禽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1)投保的肉(蛋)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且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普遍推广的。
(2)投保时肉鸡满8日龄(含)以上,蛋鸡满15日龄(含)以上。
(3)从事肉(蛋)鸡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和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只以上。
(4)投保肉(蛋)鸡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按规范的免疫程序,由专业人员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接种疫苗,建有完备的免疫记录档案和生产档案,并定期上传到保险人指定的电子档案信息系统。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发生疾病、疫病等原因在连续48小时内,造成保险肉(蛋)鸡死亡,且每批次保险肉(蛋)鸡事故死亡率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5%)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蛋)鸡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肉(蛋)鸡保险期间按照保险肉(蛋)鸡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肉鸡保险限期不超过90天,蛋鸡保险限期为一年。
4.保险金额:
(1)肉鸡保险:普通肉鸡每只保额35元,特色肉鸡每只保额30元。
(2)蛋鸡保险:每只保额40元。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蛋)鸡为同一批次,则按批次统一投保;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蛋)鸡为不同批次,则按每栋禽舍分别投保。
5.保险费率:
(1)肉鸡:基准费率为2.5%。
(2)蛋鸡:保险费率为2.5%。
6.财政补贴比率: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一般户:中央30%、省财政40%、州财政5%、县财政5%、农户自缴20%;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中央30%、省财政50%、州财政5%、县财政5%、农户自缴10%。
7.赔偿处理:
(1)保险肉(蛋)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死亡肉(蛋)鸡数量×对应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蛋)鸡与非保险肉(蛋)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可保数量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肉(蛋)鸡实际养殖数量。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肉(蛋)鸡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肉(蛋)鸡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肉(蛋)鸡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蔬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番茄、生姜、南瓜、佛手瓜、西葫芦、小青瓜、棒豆、豇豆、叶菜类、食用菌类。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病虫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蔬菜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
(1)除另有约定外,蔬菜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蔬菜种植成活后开始,至成熟收获完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轮作蔬菜一年最高承保3个批次。
(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割或采摘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4.保险金额:(可随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此表为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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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种 类 |
保额 |
费率% |
保费 |
省级40% |
州级20% |
县级10% |
企业或合作社30% |
|
1 |
番茄 |
1200 |
4 |
48 |
19.2 |
9.6 |
4.8 |
14.4 |
|
2 |
南瓜 |
1200 |
6 |
72 |
28.8 |
14.4 |
7.2 |
21.6 |
|
3 |
生姜 |
2000 |
6 |
120 |
48 |
24 |
12 |
36 |
|
4 |
豌豆尖 |
1200 |
6 |
72 |
28.8 |
14.4 |
7.2 |
21.6 |
|
5 |
西兰花 |
2000 |
6 |
120 |
48 |
24 |
12 |
36 |
|
6 |
白花菜 |
1800 |
6 |
108 |
43.2 |
21.6 |
10.8 |
32.4 |
|
7 |
茭白 |
1800 |
6 |
108 |
43.2 |
21.6 |
10.8 |
32.4 |
|
8 |
紫甘蓝 |
1800 |
6 |
108 |
43.2 |
21.6 |
10.8 |
32.4 |
|
9 |
茄子 |
1200 |
4 |
48 |
19.2 |
9.6 |
4.8 |
14.4 |
|
10 |
豇豆 |
1200 |
4 |
48 |
19.2 |
9.6 |
4.8 |
14.4 |
|
11 |
香菇 |
20000 |
6 |
1200 |
480 |
240 |
120 |
360 |
|
12 |
木耳 |
20000 |
6 |
1200 |
480 |
240 |
120 |
360 |
|
13 |
海鲜菇 |
12000 |
6 |
720 |
288 |
144 |
72 |
216 |
|
14 |
羊肚菌 |
6000 |
6 |
360 |
144 |
72 |
36 |
108 |
辣椒价格指数保险(一县一业)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辣椒价格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辣椒价格以地方政府部门定期监测并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监测小组成员单位由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公司组成)
2.保险金额:结合我县辣椒近3年的管理水平、种植模式、种植品种等综合情况,辣椒(线椒、菜椒)目标价格参照前三年地间收购价格进行计算,按照线椒、菜椒每2.1元/公斤为标准,每亩预期产量1500公斤,每亩保险金额3150元。朝天椒3元/公斤为标准,每亩预期产量1000公斤,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
保险费率为7%,其中线椒、菜椒保险费为220.5元/亩,朝天椒保险费为210元/亩。
3.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为当年5月-10月。
4.政策补贴比率:省财政40%、州财政20%、县财政10%、农户自缴30%。
注:保险费补贴比例详见《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财金〔2021〕23号)的规定执行。
中药材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药材育苗以及在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块上种植的中药材,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在当地有三年以上成功种植经验;
(2)有相应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合格品种;
(3)同一地块连片种植;
(4)生长正常;
(5)从移栽成活到淘汰前一年。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旱灾;
(2)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害。
3.保险期间
自中药材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直播中药材从种植齐苗后开始) 至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一年,同时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多年生中药材按一年为一个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每亩保险金额为300-2000元,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费率5%。
财政补贴比率:省财政40%、州财政20%、县财政10%、农户自缴30%。
5.赔偿处理
保险中药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一年生的保险中药材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中药材对应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受损面积×死亡率×(1-免赔率)
死亡率=单位面积植株死亡(或推定死亡)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100%
保险中药材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
移栽成活至根膨大/茎拔节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根膨大/茎拔节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2)多年生的保险中药材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中药材对应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受损面积×死亡率×(1-免赔率)
死亡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死亡(或推定死亡)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100%
保险中药材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
月份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
1月-4月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5月-8月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9月-12月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死亡(或推定死亡)数量由保险人与农业、气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保险事故造成保险中药材平均每亩植株死亡(或推定死亡)数量最高以当地平均每亩植株数量为限。
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按照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近三年的平均植株数量确定。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或多次定损,以最终确定损失程度。
茶叶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茶叶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茶叶”),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茶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茶叶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2)栽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栽种成活1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
(3)生长正常。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叶非采摘期的死亡或采摘期的损失,且死亡(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旱灾、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倒春寒、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鼠害。
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茶叶的每亩保险金额:1200元;保险费率:4%,保险费:48元/亩。
财政补贴比率:中央30%、省财政40%、州财政5%、县财政5%、农户自缴20%。对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补贴比率:中央30%、省财政50%、州财政5%、县财政5%、农户自缴10%。
5.赔偿处理
保险茶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茶叶、保险茶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茶树死亡
保险茶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且死亡率达到起赔点(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茶树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死亡率
死亡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死亡数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实际种植数量)×100%
当死亡率达到100%时,发生损失的保险茶树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保险茶叶损失
保险茶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点(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茶叶每亩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茶叶对应采摘期的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茶叶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茶叶平均正常产量)×100%
单位面积茶叶平均正常产量以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供的当地茶叶前五年的单位面积正常产量数据为准。
采摘期已开始采摘的保险茶叶,每采摘1%,对应采摘期的最高赔偿比例减少1%,以此类推。
茶叶不同采摘期最高赔偿比例
|
采摘期 |
最高赔偿比例 |
|
春梢期 |
50% |
|
夏梢期 |
20% |
|
秋梢期 |
30% |
保险茶叶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大牲畜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种用、役用、肉用的牛、马、驴、骡等大牲畜,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大牲畜”):
(1)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在畜牧兽医部门建立饲养档案,配有动物免疫标识,经保险人验体合格;
(2)饲养区域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且不属于传染病疫区;
(3)投保时大牲畜在一周岁以上(含)十周岁以下(不含);
(4)已在当地饲养、观察1年以上(含)。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牲畜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巴氏杆菌病、炭疽病、W病(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
(2)雷击、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暴雨、火灾、爆炸、摔跌。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以上保险责任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大牲畜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费率:8%,保险费:400元。
5.财政补贴比率:省财政40%、州财政20%、县财政10%、农户自缴30%。
6.赔偿处理:保险大牲畜遭受损失后,若尚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残余价值协商归属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保险大牲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时:赔偿金额=市场价格×保险成数;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成数。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保险标的规定的保险大牲畜实际养殖数量。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大牲畜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大牲畜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水晶葡萄种植保险(一县一业)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晶葡萄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晶葡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3年以上且已经挂果(全县符合投保条件的葡萄约5万亩,以实际统计并愿意投保的结果为准);
(3)种植规模在2亩(含)以上;
(4)生长正常;
(5)生长期处于挂果期。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水晶葡萄果实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重大病虫害。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费率:6%,保险费120元。
5.财政补贴比率:省财政40%、州财政20%、县财政10%、农户自缴30%。
6.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水晶葡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葡萄果树
赔偿金额=保险葡萄树的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死亡株数/单位面积平均实际株数)×100%
当损失率达到100%时,发生损失的保险葡萄果树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葡萄果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灾亩数×损失率×(1-免赔率)
损失率=平均亩损失产量/当地平均亩产量
平均亩损失产量由保险人与当地政府和气象、农业部门共同鉴定后确定。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葡萄果平均亩损失产量最高以当地平均亩产量为限。
当地平均亩产量按照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该品种葡萄果近三年平均亩产量确定。
保险葡萄果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
萌芽期 |
保险葡萄果的每亩保险金额×30% |
|
长叶期 |
保险葡萄果的每亩保险金额×50% |
|
开花坐果期 |
保险葡萄果的每亩保险金额×70% |
|
着色期 |
保险葡萄果的每亩保险金额×90% |
|
成熟期 |
保险葡萄果的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最终以最后一次定损结果作为确定损失程度的依据。
葡萄价格指数保险(一县一业)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葡萄价格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葡萄价格以地方政府部门定期监测并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监测小组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公司组成)
2.保险金额:按照葡萄行业公认2.0元/公斤成本价作为保险价格,约定每次量产1000公斤/亩,确定每亩葡萄价格指数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率为8%,保险费为160元/亩,如当年葡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则按差额进行赔偿。
3.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为当年5月—10月。
4.政策补贴比率:省财政40%、州财政20%、县财政10%、农户自缴30%。
注:保险费补贴比例详见《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财金〔2021〕23号)的规定执行。
水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果类作物(草本类:黄桃、草莓、西瓜、菠萝、香蕉、芭蕉、火龙果等;木本类:柑橘、桃子、梨子、苹果、枇杷、李子、樱桃、石榴、蓝莓、刺梨、杏等;藤本类:葡萄、猕猴桃等)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果类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
(3)种植规模在2亩(含)以上;
(4)生长正常;
(5)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以镇、村为单位集体投保保险的,其种植规模不受以上第3条款约定的限制。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果果实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火灾、爆炸、雷击、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重大病虫害。
起赔标准参照各地政府发文制定。如政府发文无具体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且标准应不高于3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
草本类水果的保险责任期间自移栽定植成活起,至成熟并收获时止,一年一批次,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除另有约定外,木本类水果和藤本类水果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约定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水果的每亩保险金额:1000-2500元;保险费率6%。
财政补贴比率:省财政40%、州级10%、县财政20%、农户自缴30%。
5.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水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数)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保险水果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1.木本类水果
|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
萌芽期 |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
30% |
|
扬花坐果期 |
果树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60% |
|
果实膨大期 |
果实由幼果发育成果实的时期 |
90% |
|
成熟期 |
果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
100% |
2.草本类水果
|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
移栽成活/幼苗期 |
长成直立植株、真叶的时期 |
30% |
|
生长期 |
植株生长、叶数增加的时期 |
50% |
|
开花坐果期 |
植株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80% |
|
成熟期 |
果实膨大最终发育成果实的时期 |
100% |
3.藤本类水果
|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
萌芽期 |
剪枝断口流出汁液,树枝长出 新芽的时期 |
30% |
|
长叶期 |
长出新叶与新枝,展叶的时期 |
50% |
|
开花坐果期 |
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70% |
|
着色期 |
果实膨大、颜色变深的时期 |
90% |
|
成熟期 |
果实体积颜色不再变化、可采摘的时期 |
100% |
已部分采摘的保险水果,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除已采摘的部分。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水果与非保险水果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羊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羊(包含种公羊、能繁母羊与肉羊)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羊”)。投保的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羊畜龄在2个月(含)以上,5周岁(不含)以下;饲养场所及设施符合动物管理卫生防疫规范,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山羊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羊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重大疾病和疫病(发生疫病而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3)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3.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1)保险种公羊、能繁母羊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保险肉羊按批次投保的,保险期间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肉羊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年累计出栏量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自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羊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羊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或被政府扑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羊,免除观察期。
4.保险金额、费率与免赔率。
5.肉羊的每头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为5%,保险费25元/头;种公羊和能繁母羊每头保险金额为1400元,费率为6%;保险费:84元。
6.财政补贴比率:一般户:省财政40%、州财政20%、县财政10%、农户自缴30%。
注:保险费补贴比例详见《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财金〔2021〕23号)的规定执行。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7.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保险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种公羊、能繁母羊
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死亡数量×(1-免赔率)
肉羊
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死亡保险肉羊尸重/平均出栏体重)×(1-免赔率)
赔偿金额=∑每只赔偿金额
若死亡保险肉羊尸重超过平均出栏体重,按平均出栏体重计赔。平均出栏体重由投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实际养殖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因本属于保险责任列明的被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死亡:
种公羊、能繁母羊
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每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1-免赔率)
肉羊
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死亡保险肉羊尸重平均出栏体重-每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1-免赔率)
赔偿金额=∑每只赔偿金额
若死亡保险肉羊尸重超过平均出栏体重,按平均出栏体重计赔。平均出栏体重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实际养殖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3)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4)保险羊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5)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黄桃价格指数保险(一县一业)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黄桃价格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黄桃价格以地方政府部门定期监测并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监测小组成员单位由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公司组成)
2.保险金额:按照黄桃行业公认2元/公斤成本价作为保险价格(以加工厂收购价为基数),约定每亩产量1500公斤/亩,确定每亩黄桃价格指数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费率为8%,保险费为240元/亩,如当年黄桃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则按差额进行赔偿。
3.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为当年3月—10月。
4.政策补贴比率:省财政40%、州财政20%、县财政10%、农户自缴30%。
注:保险费补贴比例详见《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财金〔2021〕23号)的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农产品保险的协调和推进,重点完成农产品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保险经办机构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投保,并协助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协同推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一是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农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二是负责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载明的投保人、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实。各镇(街道)提供基础数据(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种植面积、养殖场名称、养殖头数、出栏头数等),
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黔府金发〔2013〕10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金发〔2015〕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7号)规定支付工作经费与赔案鉴定费及明确保险责任,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务的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工作,要规范市场行为,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以及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切实抓好三都县农业保险服务规范的落实。
(三)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从2021年起,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省级配套部分,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至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足额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分批预拨、按季补贴、年度结算”制度,根据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时足额将配套保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经办机构,每季度拨付一次,不得拖欠保险经办机构保费资金,切实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水平,并将视情况对拖欠保费时间较长的单位进行督导。
(四)严格保险责任和理赔程序。严格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7号)文件明确的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的保险责任,不得无故删减保险责任。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依规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规范承保管理,优化查勘定损标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简化理赔流程,规范理赔管理,加快理赔速度,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对于本方案印发前,经办机构在原划定区域内已签订的农业保险合同,继续维持原保险合同不变,保险责任终止后,我县按照遴选工作以及本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农业保险工作经费提取按照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支付。各险种补贴政策见附件1和附件2,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该补贴比例进行出单,否则不能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其中,茶叶、蔬菜和家禽保险责任、保额、费率等,参照《关于全面推进中央财政对贵州特色农业保险奖补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9〕37号)和《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奖补家禽保险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8号)执行;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继续支持捐赠生态护林员保险,由我县中央财政补贴森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
(二)我县要因地制宜发展地方特色产业保险,根据当年预算实际情况,确定我县重点支持发展的农业产业。自本方案印发后,我县新开办的地方特色险种,经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否则不得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不得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四)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出台之日止,实施期间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五)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本方案配套了经办机构考核办法、市(州)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省《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实行。
附件:1.2021-2023年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表
2.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
3.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1
2021-2023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表
单位:元、元/亩、头
|
品种 |
保额 |
费率 |
保费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补贴 |
农户部分 | |
|
水稻 其中:产粮大县 |
700 |
4. 5% |
31. 5 |
40% |
30% |
4. 5% |
10. 5% |
15% | |
|
700 |
4. 5% |
31. 5 |
47. 5% |
33% |
4. 5% |
- |
15% | ||
|
玉米 其中:产粮大县 |
600 |
5% |
30 |
40% |
30% |
4. 5% |
10. 5% |
15% | |
|
600 |
5% |
30 |
47. 5% |
33% |
4. 5% |
- |
15% | ||
|
小麦 其中:产粮大县 |
480 |
2. 5% |
12 |
40% |
30% |
4. 5% |
10. 5% |
15% | |
|
480 |
2. 5% |
12 |
47. 5% |
33% |
4. 5% |
- |
15% | ||
|
油菜 |
500 |
4% |
20 |
40% |
30% |
4. 5% |
10. 5% |
15% | |
|
甘蔗 |
600 |
4% |
24 |
40% |
30% |
4. 5% |
10. 5% |
15% | |
|
马铃薯 |
580 |
3.5% |
20. 3 |
40% |
30% |
4. 5% |
10. 5% |
15% | |
|
奶牛 |
8000 |
6% |
480 |
50% |
17% |
9% |
9% |
15% | |
|
能繁母猪 |
1500 |
5% |
75 |
50% |
17% |
9% |
9% |
15% | |
|
育肥猪 |
800 |
4% |
32 |
50% |
17% |
9% |
9% |
15% | |
|
公益林 |
综合险 |
1250 |
0. 24% |
3 |
50% |
30% |
6% |
14% |
0 |
|
火灾险 |
1250 |
0. 16% |
2 |
50% |
30% |
6% |
14% |
0 | |
|
商品林 |
综合险 |
1250 |
0. 24% |
3 |
30% |
30% |
7. 5% |
17. 5% |
15% |
|
火灾险 |
1250 |
0.16% |
2 |
30% |
30% |
7. 5% |
17. 5% |
15% | |
|
作物制种 |
水稻 |
1000 |
6% |
60 |
40% |
30% |
4. 5% |
10. 5% |
15% |
|
玉米 |
800 |
6% |
48 |
40% |
30% |
4. 5% |
10. 5% |
15% | |
|
小麦 |
800 |
6% |
48 |
40% |
30% |
4. 5% |
10. 5% |
15% | |
|
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国有林场统一实施综合险,按照每亩保额1250元,保险费率0.24%的标准执行。所需保费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 |||||||||
附件2
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
|
险种 |
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农业经营主体 |
|
中央奖补险种(茶叶种植保险、辣椒种植保险、鸡养殖保险) |
30% |
40% |
5% |
5% |
20% |
|
中央奖补险种(茶叶种植保险、辣椒种植保险、鸡养殖保险)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
30% |
50% |
5% |
5% |
10% |
|
地方特色 |
— |
40% |
20% |
10% |
30% |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考核管理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动态考核机制,强化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考核结果与市场份额增减、竞争性遴选资格的准入和退出的挂钩机制,进一步推动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黔金监发〔2020〕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保险考核对象为参与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三条农业保险考核主体为市级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会同银保监开展对本区域内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农业保险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鼓励创新、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考核期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考核内容分为6大类14项指标,包含一项加分项。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贵州省农业经办机构考核评分表)。
(一)服务能力。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车辆配备3项指标。
(二)服务业绩和质量。主要包括目标达成率、案件结案率2项指标。
(四)管理与合规。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承保理赔合规性、 数据报送及信息化管理3项指标。
(五)服务满意度。主要包括宣传培训、主管部门满意度测评、农户满意度测评3项指标。
第七条 计分规则。市级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银保监等部门对区域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经办机构逐一进行评分,经办机构的评分采用百分制。
第八条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出现故意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且保险经办机构无正当理由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的均评定为不合 格。
第三章考核程序
(一)市级经办机构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考核基础资料及清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银保监等部门牵 头组织开展考核,通过对乡镇、村组和投保户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认真审核各家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并形成评价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审核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及基础资料装订成册后上报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全省各市(州)情况后,报送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审定后向全省通报考核情况。
第四章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等级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市级经办机构评价结果与其承保资格及规模相挂钩。
(一)市级经办机构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单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视情况取消该经办机构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资格。
(二)当年经办机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作为其参与下一周期遴选的重要考评因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经办机构对提交的基础资料真实性负责。发现经办机构在提供考核资料时弄虚作假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各市级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考核工作,建立农业保险数据采集台账,掌握第一手资料数据, 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全面、准确、有效。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贵州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度考核结束。
贵州省农业经办机构考核评分表
|
序号 |
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服务 能力 |
机构设置 |
4 |
在开办地区设立县级分支机构的计4分(经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
人员配备 |
3 |
各经办机构应配备与承保规模相匹配的农业保险服务人员(含专职和协保人员),配置标准为250万元/人,符合标准得3分,每少1人扣1分。 | ||
|
车辆配备 |
5 |
各经办机构必须配备与其承保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工作车辆,用于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求喷有“三农服务”或“理赔查勘”类似字样,每个县(区)必须配备不少1台农险专用车辆,没有配备的扣5分。 | ||
|
2 |
服务 业绩 和质 量 |
目标达成率 |
20 |
按照该年度约定的保险规模或补贴资金预算目标,完成率低于60%得0分,60%(含)-70%得5分,70%(含)-80%得10分,80%(含)-1OO%得15分,100%(含)-110%(含)得20分,110%以上得0分。 |
|
案件结案率 |
15 |
各经办机构不得惜赔,做到应赔尽赔。案件结案率=已决赔款件数/(已决赔款件数+未决赔款件数)X100%,数据由当地银保监分局提供。结案率100%-90%(含)得15分,90%-85%(含)得12分,85%-80%(含)的8分,80%以下不得分。 | ||
|
3 |
创新 |
新险种开发 |
5 |
新申报成功并开办市州级(或县级)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 收入保险、完全成本保险等创新险种(以险种大类为准,如白菜价格指数和萝卜价格指数都属于蔬菜价格指数),每个新险种承保公司得1分,最高得3分;各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产品在全省金融产品创新评选、省级及以上行业内评选等活动中获奖的,一等奖1.5分/个,二等奖1分/个,三等奖0.5分/个;在市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评选活动:1分/个。以上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
|
科技赋能 |
6 |
实际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手机软件等新技术实现远程 承保、定损并取得明显成果的,酌情得分,最高得6分。 | ||
|
4 |
管理与 合规 |
管理制度 |
5 |
农业保险工作相关制度。包括内控合规制度、承保查勘理赔制度,客户服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评价,优计5-4分,良计4-3分,一般计2-1分,差不计分。 |
|
序号 |
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
|
承保理赔合规性 |
10 |
存在虚增承保数量、虚假承保理赔、虚假费用套取财政资金,欺骗或强迫农户投保的,承保理赔未到户,封顶赔付、平均分配、二次分配理赔金,政策性业务提取手续费和佣金等违规行为的,一次处罚扣5分。以银保监、财政、审计等外部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为准。 |
|
数据报送及信息化管理 |
5 |
各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及时上传报送有关农业保险的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表、工作总结、资金申请),上报资料数据准确、真实,报送及时、资料齐全得5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料,每延误或漏报1次扣1分。 | ||
|
5 |
服务满 意度 |
宣传培训 |
6 |
各经办机构每年应开展2次集中宣传活动;每年组织协保员培训2次及以上的得6分。未开展集中宣传和培训一次各扣2分。 |
|
主管部门满意度测评 |
6 |
根据各地方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金融等部门评价意见,由市(州) 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对辖内承保公司服务满意度评价打分,最高6分。 | ||
|
农户满意度测评 |
10 |
制定农户满意度测评表,随机抽取一定农户回访调查,根据调查农户的满意度测评情况,由县(市、区、特区)对承保公司打分,最高10分。发生农业保险投诉、负面报道,未能及时正确处置,造成负面影响的,一次扣10分。发生重大投诉、引发重大负面影响的,经县 (市、区、特区)政府确认,取消本期承保资格,下一个承保周期不得参与投标。 | ||
|
6 |
加分项 |
生态护林员保险捐赠情况 |
6 |
各地中央财政补贴森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负责捐赠生态护林员保险。按照省林业局相关指标要求,完成100%-90%(含)得6分,90%-80%(含)得5分。80%-70%(含)得4分,70%以下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