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贴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有公式哦!

发布时间: 2024-11-26 15:25 字体:[]

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双重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法律体系。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吧!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计算公示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