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鼓励和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进我县养老机构及各镇敬老院社会化改革,实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为我县政府特困供养中失能、失智以及高龄老人等保障对象和社会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人提供优质养老护理服务,实现为政府兜底,为社会服务的职能,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养老服务工作方针,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创新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加快构建与三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创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8—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函〔2018〕9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正原则,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养老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运营,有效整合、盘活县内养老服务机构,同时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培训力度,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形成“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的养老服务新模式,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工作措施
(一)分批推行。将三合街道敬老院(120张床位)、未成年人保护中心(100张床位)、光荣院(80张床位)、大河镇敬老院(100张床位)、中和镇敬老院(100张床位)总计500张床位作为第一批推行。第一批公建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行成功后,将县内剩余养老机构作为第二批推行。
(二)公开招标。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采取打包的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专业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和评标,将我县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给有实力、有经验、专业水平高的社会组织或机构运营管理。
(三)加大资金投入。运营方按每张床位不低于3万元的标准投入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第一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50%;第二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30%;第三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20%。资金主要用于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全面提升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硬件和软件水平,改善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入住老人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
(四)加强宣传动员。组织各镇(街道)力量,积极宣传动员特困老人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入住,进一步改善农村分散特困老人生活条件和身体状况,确保分散特困老人“居有其屋,食有其源,乐有其所”,享受更方便、温馨和人性化的管理服务。
四、工作原则
(一)保障公益职能。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保障政府供养对象需求的基础上,向本地区失能、失智和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注重生态、文化及旅游优势,打造有代表性的民族文化养老机构,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二)保障资产安全。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做到产权清晰、责任明确,保持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项目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全面提升服务。运营方根据服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并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专业水平;加大设施、设备的投入,为老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为入住老人打造安享晚年的幸福乐园。
五、实施步骤
(一)2019年11月,开展招标前期筹备工作,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在网上公开招标公告。
(二)2019年12月,完成招标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办理项目机构委托移交手续。
(三)2019年12月—2020年1月,全面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工作,完成政府供养保障对象272人服务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
(二)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及时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为运营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四)加强考核督查。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和考核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营方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考核组每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重点考核服务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责任落实。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是盘后国有资产,促进我县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各项工作。
县民政局: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职责。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对社会化改革后的公办养老机构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投融资等政策扶持;将政府供养保障对象的供养经费按月足额拨付运营方,用于支付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入住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费用;将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本县重点项目,在建设资金方面予以支持;条件成熟的,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上报上级争取资金支持。
县卫生健康局:定期为养老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健康体检等服务。开通老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在就诊、检查、办理住院手续及转诊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县医疗保障局:保障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切实加强家政、护工等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培训力度。
县发展和改革局: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县财政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足额落实各项养老保障资金。
县应急管理局:定期指导、检查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县司法局: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代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