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797069 成文日期: 2023-12-22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3-12-22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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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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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及《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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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经过认定的水书文物,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转让、抵押和经营水书。

处罚依据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从轻

一般

从重

减轻

适用情形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6 个月以上。

1 个月以下。

违法情节

社会影响较小。

社会影响较大。

社会影响恶劣。

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较轻

危害后果较大

危害后果严重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裁量权基准

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从最低限到最高限的30%至 70%(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较高的30%(含本数)的罚款。

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或者依法选择比罚款更轻的处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