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农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2.哪个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3.农产品生产记录应记载哪些事项?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4.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何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哪些农产品不得销售?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6.国家如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7.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抽查的结果如何处理?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8.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4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3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未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7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1.违法进行包装和标识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2.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9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违法、违规的农产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4.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1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5.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什么情形下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何时施行?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