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行复〔2022〕35号
申请人:石某某,男,布依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吴超梅,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洁,系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文亮,系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志科,系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三人社监令字〔2022〕37号),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3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三人社监令字〔2022〕37号);
2.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改正通知,事实认定不清,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是被申请人仅通过胡某某提交的《酒吧承包经营合同》,就私自认定了工人工资由申请人承担支付责任,明确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2022年7月30日与胡某某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工作人员一直系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聘请,石某某继续使用原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热度酒吧的劳务派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支付工资的主体应当为派遣单位,即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而非申请人。二是王某等人所主张的欠付工资数额与事实不符。王某等人由胡某某聘请,在承包的酒吧被胡某某强制关门后,员工工资资料都存放于酒吧内,申请人无法获取,但该工资明显高于王某等人应得工资,被申请人用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责令申请人履行,违反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改正通知,程序严重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一是基于本案存在争议过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酒吧工作人员主张支付欠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应当适用仲裁程序,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改正通知未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途径,程序违法。三、胡某某与申请人之间产生争议导致本案发生,胡某某与申请人的纠纷应属合同纠纷,且申请人已起诉至三都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宜由劳动监察大队受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三人社监令字〔2022〕37号)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王某、吴某某等人投诉,反映从2022年8月份开始至2022年11月份期间在申请人承包经营的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工作被拖欠22人工资共142711元。被申请人对该投诉进行立案受理,于2022年11月16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三人社监询字〔2022〕37号),限申请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前往三都水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和配合处理欠薪问题。2022年11月16日下午,申请人到三都水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签收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三人社监询字〔2022〕37号),其现场只是口头称不清楚该酒吧用工和拖欠工资情况,需要回去核实,之后逾期未按通知书要求处理欠薪问题,也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又接到兰某某投诉,反映从2022年9月份至2022年11月份期间在申请人承包经营的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工作被拖欠21人工资共59036元。因兰某某的投诉与王某、吴某某等人的投诉都是申请人承包经营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期间的欠薪问题,被申请人决定将上述两起投诉案件合并办理。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再次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三人社监询字〔2022〕39号),限申请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前往三都水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和配合处理欠薪问题。2022年12月2日,申请人仅提交了《回复意见书》,逾期未按通知书要求处理欠薪问题和提交相关资料。且该《回复意见书》中“石某某继续使用原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热度酒吧的劳务派遣”与申请人跟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签订的《酒吧承包经营合同》第六条第3项的内容不符,该承包经营合同未明确有劳务派遣责任,已明确申请人承包经营后的债务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回复意见书》称拖欠员工工资与其无关,于法无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承包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经营期间拖欠王某、兰某某等43人工资201747元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向申请人下达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三人社监令字〔2022〕37号),责令申请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王某、兰某某等43人工资201747元,并将工资发放清册、支付凭证等书面材料呈报三都水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下午到三都水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查看了该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口头表示该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合理,现场拒绝签收,三都水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又通过手机彩信、短信进行送达。随后,被申请人就收到《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三府行复〔2022〕35号)。
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核查,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拖欠员工工资案件中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文书送达符合规定,未存在违法行为。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被申请人仅通过与申请人存在纠纷的胡某某提交的《酒吧承包经营合同》,就私自认定了工人工资由申请人承担支付责任,明确缺乏事实依据”的问题。申请人2022年7月30日与胡某某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工作人员一直系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聘请,石某某继续使用原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热度酒吧的劳务派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支付工资的主体应当为派遣单位,即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而非申请人的问题,一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王某、兰某某等人的欠薪投诉,不仅向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也向申请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由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和申请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的责令改正,并无不当。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跟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签订的《酒吧承包经营合同》第六条第3项。据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双方已经在《酒吧承包经营合同》中明确申请人承包经营后的债务责任,责令支付工人工资由申请人支付的适用法律正确。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未到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或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备案,不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申请人也未提供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具备经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或其他符合劳务派遣条件的责任主体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对其主张的理由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认为承担支付工资的主体应当为派遣单位,即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而非申请人既没有劳务派遣实事存在,也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若发现有“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情况的,被申请人将依法对相应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申请人跟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签订的《酒吧承包经营合同》未明确有劳务派遣责任,该承包经营合同第三条第4项和第六条第3项已明确申请人承包经营后的债务责任,申请人单方面认定为是劳务派遣行为于法无据。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王某等人所主张的欠付工资数额与事实不符”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三人社监询字〔2022〕37号),2022年11月30日再次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三人社监询字〔2022〕39号),申请人仅提交了《回复意见书》,未提交存在争议的相关资料。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证据举证责任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其逾期未提交相关资料和处理凭证,也未申请延期提交,应当认定视为申请人放弃举证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进行认定,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王某等人所主张的欠付工资数额与事实不符”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酒吧工作人员主张支付欠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胡某某与申请人之间产生争议导致本案发生,胡某某与申请人的纠纷应属合同纠纷,且申请人已起诉至三都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宜由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的问题。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王某、兰某某等人到三都水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欠薪问题,符合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条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三都县热度音乐派对酒吧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于2022年7月30日签订《酒吧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该酒吧经营权,期限为2022年7月20至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在承包酒吧期间继续使用酒吧员工至2022年11月。2022年11月14日王某等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称2022年8月开始在该酒吧工作的22人被拖欠工资共142711元,2022年11月30日兰某某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称从2022年9月至11月在该酒吧工作的21人被拖欠工资共59036元。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并案处理。2022年11月16日和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两次向申请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三人社监询字〔2022〕37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三人社监询字〔2022〕39号),2022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三人社监令字〔2022〕37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提交“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的复议请求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是行政处理决定,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三人社监令字〔2022〕37号《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仅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是行政处理决定程序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过程性、阶段性行政行为,该《责令改正通知书》只是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告知,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所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撤销三人社监令字〔2022〕37号《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予以驳回。其次,申请人提交“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的复议请求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