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三府行复〔2022〕36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水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52273219XXXXXXXXX,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中和镇。
委托代理人:潘晓娟,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代方鸿,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剑涛,职务: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敏,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王某某因不服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的《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治)字行罚决字〔2022〕1132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三都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治)撤字〔2023〕01号),撤销其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的《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治)字行罚决字〔2022〕1132号)并已送达案件当事人,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已无存在的事实基础,本机关所审查的对象已不存在,根据《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