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三府行复〔2022〕36号

发布时间: 2023-02-28 18:00 字体:[]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三府行复202236

申请人:王某某,男,水族,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52273219XXXXXXXXX,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中和镇

委托代理人潘晓娟,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代方鸿,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剑涛,职务: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敏,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王某某因不服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2121日作出的《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治)字行罚决字〔20221132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227日作出《三都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治)撤字202301),撤销其于2022121作出的《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治)字行罚决字〔20221132号)并已送达案件当事人,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已无存在的事实基础,本机关所审查的对象已不存在,根据《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