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XX,男,布依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32XXXXXXXXXXXX,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
被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洪福,职务: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镇长。
第三人: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32XXXXXXXXXXXX,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
申请人因不服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人民政府关于新场村巴谢四组“新田角”坡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大府行决〔2022〕8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大河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府行决〔2022〕8号处理决定的通知》,撤销其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人民政府关于新场村巴谢四组“新田角”坡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大府行决〔2022〕8号)并已送达案件当事人,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已无存在的事实基础,本机关所审查的对象已不存在,根据《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