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三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
法定代表人:潘某福,男,水族,1990年6月11日生,住三都县城南社区,联系号码:1508610****。
被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陈才勇,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的三工信处罚(2023)*号《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权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