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某金。
被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左秀光,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在12315平台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该结案反馈,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失眠,遂于2024年2月28日在快手商城(北京同仁自营品牌个体店)购买了酸枣仁百合膏,发现该产品无国药准字号批号,也无国食健字号批号,属于普通的食品。但商家宣传该商品具备“可安神助眠、睡得快、睡得香、睡得沉”等功效,申请人认为该宣传是违法的,所以向被申请人反映,请求依法处罚商家。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24年5月16日短信回复申请人称“......三都宸鑫电商工作室在网上经营非保健品刊载的信息明示具有保健功能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后经申请人查询,截至目前商家尚未整改完成,还存在违法广告用语,继续在违法销售,已违法销售100余件,违法所得3000余元。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该商家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依法开展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履行调查处理及告知的法定职责,且该结案反馈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该复议申请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另,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发起投诉117件、举报115件,其投诉举报次数频繁,超出了普通消费者范畴,属于“专业举报以牟利益”的“职业索赔人员”,其投诉举报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不应被鼓励、不值得法律法规予以保护。二是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2024年3月14日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21日,被举报人杨小片委托其父亲到现场配合调查,被申请人根据规定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图片、制作询问笔录等。经调查,“酸枣仁百合膏”为普通食品,不是保健品,被举报人在网店页面刊载有“睡得快、睡得香、睡得沉”等字样情况属实。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在快手商城(北京同仁自营品牌个体店)购买了酸枣仁百合膏,该产品属于普通的食品而非保健食品,但商家宣传其具有“睡得快、睡得香、睡得沉”的功效,申请人认为存在违法宣传的情形,遂于2024年3月14日在12315平台举报三都县宸鑫电商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小片)经营的快手商店“北京同仁自营品牌个体店”,称其宣传销售的“酸枣仁百合膏”可安神助眠、睡得快、睡得香、睡得沉等涉嫌违法,并要求依法处罚商家。
2024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到贵州省三都县九阡镇水各村调查,发现三都县宸鑫电商工作室是在网上经营并无实体店,根据被投诉人杨小片提供其在快手商城“北京同仁自营品牌个体店”经营的“酸枣仁百合膏”商品的实物图片,证实了其销售的“酸枣仁百合膏”是普通食品,不是保健品,但其网店页面刊载有“睡得快、睡得香、睡得沉”等宣传字样。因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规定,鉴于杨小片案发后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及时下架案涉商品),情节较轻,积极配合调查,故被申请人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短信方式将案件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结果,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全国12315平台截图、武治金下单信息、商品销售页面、小店详情、《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杨某锋的现场笔录、杨小片的现场笔录、百合酸枣膏实物图片、营业执照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是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备处理投诉举报的主体资格。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中事实认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本案中,根据经营者杨小片的现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酸枣仁百合膏”的实物图片,证实了三都宸鑫电商工作室经营的快手商店“北京同仁自营品牌个体店”销售的“酸枣仁百合膏”不是保健品,但其网店页面刊载有“睡得快、睡得香、睡得沉”等字样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不属于违反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备案义务,对于申请人主张适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不予采纳。所以,被申请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法律适用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在12315平台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