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岑兴鸿,系三都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第三人: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支书)
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XX村XX组不服三都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7月13日颁发的三府集有(2005)第XX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三府集有(2005)第XX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申请人称:一是程序违法与信息不公开。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在1992年土地详查、2004年不动产登记以及2005年编制第XX号土地所有证及附图的过程中,程序违法且信息未公开、不公正,违背了“四固定”土地权属规划。二是土地权属划分错误。首先,第XX号宗地图顺姑留河连线划分,违反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其次,三府集有(2005)第XX号宗地图编制违法,根据该证卷宗材料显示,XX村与XX村未指认土地权属界线,也未签订《土地争议原由书》或《土地权属调解协议书》,说明第XX号证在编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XX村《土地登记申请表》的土地权属来源于“四固定”时期取得该宗地集体土地所有权,1993年土地详查定界《土地登记审批表》记录的土地四至也存在错误,违反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等之规定。最后,土地权属划分与历史事实不符。根据1961-1963年“四固定”土地区域划分界线与行政区划图、地图规划以及实际管理经营情况,三府集有(2005)第XX号所有证XX村宗地图54号拐点至55号拐点连线,该范围上游土地权属实为中和镇,该范围下游土地权属属于申请人。另外,三府集有(2005)第XX号所有证及XX村宗地图62号拐点连线左侧的土地权属应为XX村集体土地。三洞乡XX村XX组村民长期耕种管理该土地,且地上附着物的种植情况也清晰地表明了土地权属界限。然而,被申请人编绘的三府集有(2005)第XX号、第XX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却错误地划分了土地权属界线,严重违背了历史事实和实际情况。三是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编绘的三府集有(2005)第XX号、第XX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违反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故应当依法撤销第XX号、第XX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并责令被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
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XX组申请复议事项已超过复议的期限。X2023年11月20日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九阡镇XX村XX组“拉开河两岸(克架至更培)”土地权属确权申请行政处理决定书》(三府裁处〔2023〕5号),后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黔南州人民政府撤销,2024年5月6日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九阡镇XX村XX大寨组与周覃镇XX村XX组拉开河(姑留河)两岸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三府裁处〔2024〕9号)。自证期间双方均提供各自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即《九阡镇XX村集体土地所有证》(三府集有[2005]第XX号)和《周覃镇XX村集体土地所有证》(三府集有[2005]第XX号),此时XX组就早已知颁证事实存在,因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的60日复议申请期限。
二、《九阡镇XX村集体土地所有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周覃镇XX村集体土地所有证》有真实的登记档案,经过土地调查、公告、无异议后进行办理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并加盖公章,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依法撤除《周覃镇XX村集体土地所有证》的诉求,予以驳回。
第三人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XX村村民委员会无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周覃镇XX村村民委员会无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3日,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周覃镇XX村民委员会颁发三府集有(2005)XX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都县拉古纳水库建设征收水库库区土地,引发申请人与第三人“拉开河两岸”土地权属争议。2021年9月6日,申请人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确权申请书,申请处理双方土地权属争议。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九阡镇XX村XX组“拉开河两岸(克架至更培)”土地权属确权申请行政处理决定书》(三府裁处〔2023〕5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县人民政府发现三府裁处〔2023〕5号《处理决定书》存在调查程序不够规范、文字描述不当等问题,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三府裁处〔2023〕5号处理决定的通知》(三府函〔2024〕25号)。经补充调查,2024年5月6日,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九阡镇XX村XX组与XX村XX上、下寨组“拉开河(姑留河)两岸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三府裁处〔2024〕9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
裁决期间,申请人和第三人均提供各自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第三人方提供了三府集有〔2005〕第XX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周覃镇XX村集体土地所有证》(三府集有〔2005〕第XX号),并且该两本证在三府裁处〔2023〕5号《处理决定书》和三府裁处〔2024〕9号《处理决定书》均予以载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行政复议申请书、三府集有(2005)XX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九阡镇XX村XX组“拉开河两岸(克架至更培)”土地权属确权申请行政处理决定书》(三府裁处〔2023〕5号)《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九阡镇XX村XX组与XX村XX组“拉开河(姑留河)两岸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三府裁处〔2024〕9号)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在裁决期间即2023年早已知晓颁证事实存在,但于2025年才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