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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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移民、大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自然保护地移民和地质灾害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调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移民、自然保护地移民和地质灾害移民工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搬迁规划编制和资金计划的上报下达;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地移民和地质灾害搬迁对象的认定和资金计划的上报下达。

(三)承担大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上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移民规划的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县生态移民后期扶持发展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评估。

(五)负责管理全县生态移民资金及物资,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生态移民工作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生态移民工作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七)综合协调解决全县生态移民来信、来访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生态移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