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务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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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县水务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有关水务方面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提出全县水利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县有关水务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公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拟订全县中长期供水规划、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水资源调度,制定、实施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组织实施有关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及防洪、抗旱排涝、供水、排水、节水、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论证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三、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负责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协助做好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方案,编制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节约用水标准,组织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负责全县供水、排水、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编制全县供、排水规划;负责全县供、排水企业的管理,指导和制定全县供、排水行业的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县供水、城镇污水处理价格测算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县供水、排水、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自备井管理和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与指导;负责城市供水管网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区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综合防治和执法管理工作,做好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审核权限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县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有关水务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依法征收水行政、事业性收费;协调处理跨部门和镇(街道)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辖区内水事案件;负责水务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工作。

八、负责河道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河道、水库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综合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区河道(包括河堤和水域环境)管理与防汛工作;负责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涉河建设项目行洪论证;指导全县江河、湖库的综合治理开发与保护;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九、协调构建河长组织体系,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水利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水利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初审转报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水务基本建设;对水务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水利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管理权限内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管;承担骨干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开展水务科技工作,承担水务统计工作,负责县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水务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工作;指导各镇(街道)水利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六、职责调整。

1将县水务局水旱灾害防治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灾情应急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2.将县水务局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与运行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3.将县水务局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

4.将县水务局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5县水务局水利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6将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机关。

十七、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在水旱灾害防治方面工作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水旱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体系建设、基础设施等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水旱灾害防治工作,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发布水旱灾害灾情,开展水旱灾害救援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2.与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在水资源方面工作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开展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协助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负责入河、湖、水库排污口的排查、审批、监测和清理整顿;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

3.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在自然资源方面调查工作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含山、水、林、田、湖、草)的调查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含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草原资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资源)的审核、确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公布、发证工作;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的专项调查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及水资源的专项调查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草原资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资源的日常管理及草原资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资源的专项调查工作。

4.与县林业局在风景名胜区方面的工作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水利风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水利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审批工作。

十八、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健全各项工作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