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4号)等文件规定,特编制《三都水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三都水族自治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县统计局各科室、中心的信息公开。
由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发布的政府信息:
(一)由本县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与统计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县统计局统计公报、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统计信息;
(三)县统计局重大活动;
(四)非涉密的县统计局领导活动、讲话;
(五)非涉密的县统计局全体会议内容;
(六)县统计局人事任免;
(七)县统计局工作大事记;
(八)县统计局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九)县统计局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十)县统计局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公开工作;
(十一)县统计局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工作动态信息等公开工作;对各项政务工作推进跟踪、监督;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县统计局办公室通过三都县政府门户网站(www.sandu.gov.cn,联系电话:0854-3928116)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县统计局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告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统计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要填写《三都水族自治县统计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县统计局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县统计局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县统计局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854-3928116
通信地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新城社区水书广场西区A3号楼2F
邮政编码:558100
电子邮件:sdxtjj123456@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县统计局的正式受理机构为县统计局办公室。
(二)公开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依申请公开。通过书面申请的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交到县统计局办公室,由县统计局办公室登记并对申请材料审查符合《条例》。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内容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电子邮件标题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也可通过三都水族自治县统计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题页面(网址:http://www.sandu.gov.cn/zwgk/ysqgk/)按要求提交申请,县统计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可在县统计局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到相应的受理机关领取。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提高申请的办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县统计局办公室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审查
县统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县统计局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县统计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县统计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县统计局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县统计局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县统计局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收费具体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县统计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统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