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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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政策措施;起草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市场、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管理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推动地方文化走出去;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振兴和利用。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发展,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多彩贵州公园省中国温泉省建设工作。

(十)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依法查处县域内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新闻出版、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和考古工作,推进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文物和博物馆监督管理;推进文物和博物馆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

(十三)负责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视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组织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四)制定全县性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计划,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县竞技体育工作;承办县域重大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组队参加国内、国际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相关工作;负责全县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配合教育部门抓好校园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指导运动员、裁判员资格等级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筹备县运会比赛工作。

(十五)统筹全县群众体育工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和承办各级群众体育赛事;承担全县山地户外运动、老年人体育、体育总会和体育社团建设、体育彩票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十六)管理全县无线广播电视系统、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农村公益电影播放设备,依法保护全县广播电视设施,查处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

(十七)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城乡旅游经济发展,编制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县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综合平衡指导乡村旅游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镇(街道)旅游经济发展工作。

(十八)指导协调全县旅游节庆活动;指导全县旅游招商引资、旅游建设项目策划等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统计以及行业信息发布,推进全县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

(二十)统筹协调全县假日旅游工作及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十三)职责调整。

1.将原县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电影管理职责划入县委宣传部。将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旅游发展办公室)更名为县文旅局(县体育局)。将原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由县文旅局(县体育局)管理。

不再保留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旅游发展办公室)。

2.将县文旅局(县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机关。

(二十四)职责分工。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出版、电影管理的行政管理(审批)职责。县文旅局(县体育局)负责新闻出版、电影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电影放映服务工作。

(二十五)职能转变。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多彩贵州公园省建设战略,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新时代贵州精神,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健全乡村公共文化和乡村旅游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文化旅游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