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旅游政策、旅游线路、旅游推介活动、文化艺术、文化遗产、文化市场、广播电视、文物法律法规、体育活动、体育赛事等;

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工作动态;

人事任免;

业务工作;

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

(三)公开时限。本单位将在政府信息形成和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本单位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单位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单位将不予以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室,联系电话:0854-3921707,传真号码:0854-3921707,通讯地址:三合街道建设西路人民大会堂四楼,邮政编码:558100,电子邮件:sdwtgdj@163.com。

   (三)受理程序。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可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到相应的受理机关领取。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特殊情况除外。《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从本页面附件处复制使用。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明确该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事务。

(四)申请处理。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的期限,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单位将告知需要补正事项,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对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或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收费具体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本单位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