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41450 | 成文日期: | 2023-01-06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3-01-06 17:10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委机关各处(局),省中医药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
根据省司法厅审查意见,经组织相关处(局)进行复核,对《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如下修订:
一、序号59,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一)修改从轻适用情形的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并处5000元罚款”修改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并处5万元罚款”。
(二)修改一般适用情形的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处20000元罚款,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修改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处10万元罚款,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修改从重适用情形的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处20000元罚款,并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修改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处30万元罚款,并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序号12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一)修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修改从重适用情形的裁量基准。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修改为“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