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436832 | 成文日期: | 2021-06-02 |
| 文 号: | 三减办发〔2019〕1号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15:25 |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文件有效性: |
三都县是洪涝、风雹、干旱、低温冷冻、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和民房火灾多发县,灾情严重,受灾面广。为及时有效地救助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其恢复重建房屋,依据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救助标准。
一、自然灾害救助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房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原则。
二、灾民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灾民临时生活救助,主要指对灾害发生后生活困难需救助的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分粮食救助和现金救助两种。
1.粮食救助: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过渡期需生活救助人员,口粮按1斤/天·人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口粮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5天,过渡期需生活救助人员口粮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2.现金救助:(1)灾害应急救助按人均300元给予补助;(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过渡期需生活救助人员,按10-20元/天·人标准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现金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5天,过渡期需生活救助人员现金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灾民临时生活救助根据灾情报告和个人申请(村、镇审核签章)办理,粮食救助和现金救助可同时给予。
三、灾民物资救助标准
因灾需临时安置的,按每户1-2顶救灾帐篷、每人2床棉被、每人2套衣物、每户2张折叠床、每户20升食用油的标准给予救助。
灾民物资救助根据灾情报告办理。
四、房屋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1.因灾倒塌、严重损毁房屋需重建户,按户均10000元-2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因灾严重损坏房屋户,按户均3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因灾一般损坏房屋户,按户均1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房屋恢复重建坚持受灾户自救为主,政府救助为辅,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组评议、镇(街道)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五、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救助标准
因灾造成人员死亡的,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给家属发放抚慰金。
六、冬春生活救助
冬春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象指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冬春救助原则上以现金救助为主,物资救助为辅。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00元/人的标准给予救助。
以上救助标准如遇特殊情况的,另行研究决定。
附件1:三都水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