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衔接和协调,建立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其执法领域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编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景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容环卫设施、市政设施(道路、桥梁、广场、照明、排水、公厕、停车场等)、城市绿化设施综合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负责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管理,承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六)负责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承担全县重要精品线路和城市主要节点、重要楼宇及标志性建筑的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和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及场地的管理工作,指导镇(街道)做好垃圾处置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管理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集中行使城乡建设、违建、人民防空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根据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集中行使对在县城规划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水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责。
(十一)根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集中行使向县城规划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采砂取土、县城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责。
(十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集中行使对在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的职责。
(十三)根据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集中行使殡葬执法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的职责。
(十四)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集中行使对在县城规划区内侵占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经批准在人行道、车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驶入城区通行等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的职责。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七)职责分工。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流通燃气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