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目标
政策性农业“双保险”是“自然灾害险+价格指数险”双保险机制(以下简称“双保险”),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的农业保险,是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体现。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采用商业化经营的运作手段,分散农户种植、养殖业生产面临的灾害风险和农产品价格风险,保护农民和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稳定与发展。三都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落实“扩面、增品、提标”要求,继续实施切实提高抗风险保障水平。
二、实施效果
农业“双保险”政策,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收入稳定,减少因自然灾害和农产品市场价格不稳定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升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政策性农业“双保险”是国家强农惠农、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政府出大头,农户出小头就可以获得保险保障,当灾害发生时,农户通过保险补偿,减轻灾害损失,及时恢复生产,能有效防止因灾致贫和因灾返贫。
三、保险品种和补贴比例
三都县农产品常用保险产品一览表 | |||||
险类 |
政策性 |
险种 |
保额(元)/亩/只/头 |
农户自缴保费(元) |
备注 |
种植业 |
中 央 |
水稻物化成本保险 |
700 |
2.52 |
|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
1200 |
4.32 |
|||
玉米物化成本保险 |
600 |
3.89 |
|||
玉米完全成本保险 |
900 |
5.83 |
|||
小麦物化成本保险 |
480 |
1.80 |
|||
小麦完全成本保险 |
600 |
2.25 |
|||
油菜物化成本保险 |
500 |
2.40 |
|||
马铃薯物化成本保险 |
580 |
2.51 |
|||
大豆完全成本保险 |
900 |
6.75 |
|||
甘蔗物化成本保险 |
600 |
3.60 |
|||
地方特色 |
油菜完全成本保险 |
300 |
3.60 |
||
玉米制种保险 |
800 |
14.40 |
|||
水果种植保险 |
1500-3000 |
18-63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蔬菜种植保险 |
800-20000 |
9.6-360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茶叶种植保险 |
1200 |
14.40 |
|||
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
800 |
12.00 |
|||
中药材种植保险 |
1200-6000 |
18-108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谷类作物种植保险 |
800\1000 |
9.6-13.5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烟叶种植保险 |
1350\1500 |
18.225-20.25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花椒种植保险 |
2000 |
36.00 |
|||
养殖业 |
中 央 |
育肥猪养殖保险 |
800 |
3.84 |
|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
1500 |
9.00 |
|||
奶牛养殖保险 |
8000 |
72.00 |
|||
地方特色 |
肉(蛋)鸡养殖保险 |
40 |
0.30 |
||
肉(蛋)鸭养殖保险 |
25-40 |
0.15-0.3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肉牛养殖保险 |
6000-10000 |
108-180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鹿养殖保险 |
3000-8000 |
54-144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三都马养殖保险 |
7000-15000 |
126-270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羊养殖保险 |
800-1400 |
14.4-25.2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兔养殖保险 |
40 |
0.72 |
|||
蜂养殖保险 |
800-1500 |
12-22.5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森林 |
中央 |
公益林综合保险 |
1250 |
||
商品林综合保险 |
1250 |
0.36 |
|||
地方特色 |
苗木种植保险 |
1000 |
18.00 |
||
价格类 |
地方特色 |
育肥猪综合收入保险 |
/ |
根据起保当月的前三个月平均价格走势而定 |
|
肉牛综合收入保险 |
/ |
||||
家禽综合收入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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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蛋综合收入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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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综合收入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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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综合收入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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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综合收入保险 |
/ |
四、农业“双保险”投保流程
(一)提交材料清单
1.投保人身份证、银行账户、联系方式;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还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及开户行许可证(拍摄/复印件);
2.投保品种、面积或数量、标的地址;
3.投保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或证明;投保养殖业的,需提供养殖防疫证明;
4.由投保组织者组织农户集体投保的,须制定投保清册,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清册模板由保险公司提供)。
(二)标的查验
承保机构负责,各镇(街道)配合保险标的调查验证。
(三)信息公示
承保机构将投保信息在村级较为明显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被保险人需对投保材料进行签字或签章确认,再经投保组织单位审核确认签章后入保。
(四)缴纳保费
投保人须按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的保费自缴比例,将保险费支付至保险公司对公账户(散户由投保组织者统一收齐后支付)。
(五)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完成投保。
五、农业“双保险”理赔流程
(一)出险报案
灾害发生后,投保人应在24小时内向承保公司报案。
(二)查勘定损
投保人应配合承保公司对受损标的物进行查勘定损。在承保公司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前,投保人有义务对事故现场受损标的物进行保护。
(三)提交索赔材料
投保人向承保公司申请赔偿时,应配合承保公司收集相关索赔材料,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及开户行信息(拍摄/复印件);
2.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灾害事故证明;
3.组织投保的,由投保组织者协助承包经办机构收集农户理赔清单,并由农户签字确认。
(四)理赔信息公示
承保公司根据案件勘察情况及承保约定进行保险责任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以下流程进行公示理赔:
1.保险公司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在村级较为明显的公共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公示期间,若被保险人对赔款有异议的,需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或保险公司反馈;
3.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被保险人需对赔款材料进行签字或签章确认。
(五)赔款支付
承保公司与投保人达成赔付协议,投保人签字或签章确认后,承保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款支付。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城市低保:持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县居住证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779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对未落户但已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可向安置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
农村低保:持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县居住证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7212元/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审批。镇(街道)人民政府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低保金的确定和发放
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家庭存折上。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申请条件: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依法申请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特困人员评定中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即城乡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满60周岁),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均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符合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有特困人员条件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供养标准:983元/月。
(三)特困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镇(街道)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予以批准。
(四)特困供养的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可采取集中供养方式(敬老院供养)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等事宜。
三、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指因灾、因学、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采取后置审批的方式救助,先予以救助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临时救助标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根据对象家庭不同困难情形程度对以个人对象救助的,一次性给予300-3000元临时救助金;以家庭对象救助的,给予500—50000元临时救助金。
四、孤儿生活补助
(一)孤儿生活补助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孤儿生活补助标准:集中养育2000元/月、分散养育1500元/月。
(三)孤儿生活补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县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等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标准:集中养育2000元/月、分散养育1500元/月(参照孤儿生活补助标准执行)。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条件的儿童,且无人代理其提出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查验结论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六、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一)申请条件:凡具有三都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待遇。
(二)补贴标准:80-8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三)申办程序: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采取“非申必享”方式,通过“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措施办理。通过相关部门单位之间数据比对及村(社区)主动核查发现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核实其户籍地、年龄等情况,收集其身份证和社保卡信息,报送县民政局发放补贴资金。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发〔2022〕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卫计发〔2015〕24号)、《关于实施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的通知》(黔南计生发〔2008〕18号)、《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转换衔接兑现办法的通知》(三党办发〔2016〕18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政策整理如下: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680元。
3.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参加城乡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基础养老补贴金780元。
5.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给予加5分的照顾;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6.独生子女户夫妻,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妻子年满49周岁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1272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5520元。7.计划生育手术对象经鉴定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并发症者,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一级6240元、二级4680元、三级3120元。
8.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后,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0000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三级及三级以上,一次性发抚慰金20000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四级,一次性发抚慰金10000元。
9.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就读高中或同等中专学校期间,女孩每人每年领取助学金2400元,男孩每人每年领取助学金1500元。
10.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考取全日制“985工程”本科院校、全日制“211工程”本科院校和全日制非重点本科院校,一次性发放奖励扶助金分别为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1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55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1200元,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12.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计生特殊家庭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绝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其代缴计生特殊家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1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妇一方死亡的,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丧葬服务费补贴金3000元。
14.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计生特殊家庭夫妻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住院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医疗救助政策条件的,在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待遇后,给予减免个人负担费用的50%报销。
15.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每户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联系电话:0854-3921047 单位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文化路
学生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
(一)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800元/生·年,资助对象为“十三类”学生);
(二)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向学前教育儿童提供营养膳食补助(600元/生·年)
二、义务教育
(一)免除所有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二)向所有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
(三)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寄宿生为小学125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简称“十三类”学生,小学625元/生·年、初中750元/生·年);
(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10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一)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2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三都县高中学校按一档:2800 元/生·年;二档:2300 元/生·年;三档:1800 元/生·年实施);
(二)免学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一类示范性高中2000元/生·学年;二类示范性高中1800元/生·学年;三类示范性高中1600元/生·学年;其他高中、州所在地1000元/生·学年,县所在地760元/生·学年;
(三)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1.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脱贫家庭学生);
2.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脱贫家庭学生);
3.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脱贫家庭学生)。
四、中职学校
(一)中职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2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职学校按一档:2800 元/生·年;二档:2300 元/生·年;三档:1800 元/生·年实施);
(二)中职免学费:具有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免除学费。一、二、三年级免学费(2000元/生·年);
(三)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1.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一、二年级脱贫家庭学生);
2.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一、二年级脱贫家庭学生);
3.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一、二年级脱贫家庭学生)。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
(一)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700 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 元;
(二)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1.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脱贫家庭学生);
2.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脱贫家庭学生);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专>科、预科生不超过20000元/生·年;研究生不超过25000元/生·年)。
六、“雨露计划”补助
补助对象:根据黔乡振函〔2021〕56号文件精神,从2021秋至2025秋给予脱贫户中职三年级、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就读中职一至三年级、高职学校在校就读学生实施雨露计划。
(一)就读中等职业教育的我县户籍脱贫户(含监测户)学生,补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
(二)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我县户籍脱贫户(含监测户)学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
1.土地权属不变搬迁户迁出后,承包地、山林地、宅基地的收益权属不变,同时,由当地政府大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户原承包地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有偿有序流转,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切实保障搬迁户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加搬迁户的财产性收入。
2.就学、就业、就医保障(1)就学保障:按照自愿原则,安排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子女就近入学或到县域内其他学校入学。移民子女就读各级各类学校的,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资助政策给予资助,配齐配强师资力量,满足搬迁群众子女就近就地入学需求。(2)就业保障:一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0〕11号)第十七条: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迁入城镇后,县级在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对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安置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后续产业发展要给予支持。二是将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中有转移就业意愿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作为就业困难群体纳入就业服务范围,主动为其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用工登记、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搬迁劳动力开展免费就业技—1—能和创业培训,通过有计划有组织进行劳务输出,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有劳动力家庭一户一人以上就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户自主创业,享受当地创业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给予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3)就医保障:以户为单位建立管理台账,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脱贫移民及监测户,在住院期间给予适当的护理补助,基本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办理困难生活临时救助;对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脱贫移民及监测户实行签约居家治疗制度,组织医技人员定期上门诊查、送医、送药,费用列入新农合报销。对建档立卡脱贫移民及监测户就医不设“门槛”,对其门诊和住院治疗在新农合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不设起付线;同时“采取新农合+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和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保障形式,对建档立卡脱贫移民及监测户实行医疗费用全兜底。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按总体床位的10%设立专用的病房,为建档立卡脱贫移民及监测户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先诊疗、后结算,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
3.低保、医保、养老保险政策(1)最低生活保障:对农村低保兜底一批中的搬迁群众,搬入城镇后,不受户籍限制,按城镇低保标准进行发放。对搬迁后符合城镇低保标准的搬迁户,可申请享受城镇低保。—2—(2)医疗保险:搬迁户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17年起,建档立卡脱贫搬迁户及监测户参合个人缴费有困难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缴纳。(3)养老保险:搬迁户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原居住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入地,在迁入地就近就地参保。
4.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承包地和山林地等权属的通告为维护和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6〕2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若干政策意见》(黔党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承包地、山林地等权属进行公告如下:(1)农户搬迁后原则上拆除旧房,宅基地复垦复绿后形成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给农户,赋予农户相应的承包经营权。(2)搬迁农户在迁出地原有的承包地、山林地在法定承包期内承包经营权不变,按照政策享受的各项土地惠利政策不变。
一、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政策
(一)保障方式。解决农村住房安全保障问题的方式主要有: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其他有效措施。其他有效措施包括: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等,居住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购买商品房、公租房、廉租房或拆迁过渡安置等,租赁安全住房或居住闲置安全住房等,与子女或父母等有安全住房亲属共同居住。
(二)农村危房改造保障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一般脱贫户)等6类农村低收入群体重点对象。一般农户,通过纳入扶贫系统动态监测后,可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程序组织实施。
(三)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民政部门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四)住房安全鉴定(评定)。房屋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鉴定为A或B级的属于安全住房,鉴定为C或D级的属于危房。
二、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程序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程序和要求,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监测管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实施。
(一)实施程序。农户申请→村、镇核查→县级鉴定→村、镇级评议、公示及审批→县级审批→组织农户实施→组织验收→安全鉴定→补助资金拨付。
(二)改造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有: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不提倡异地非集中重建)。采取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改造方式的,要严格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办发〔2020〕93 号)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面积控制。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执行,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
(四)补助标准。六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3.5万元/户、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一般农户、二次享受危改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2.5万元/户、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1.2万元/户。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补助标准执行,危房改造要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三、不能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范围
(一)同一户籍内任一家庭成员已享受公租房、保障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已自行购买商品房等另有其他安全住房的。
(二)同一户籍内任一家庭成员(不含婚出、婚入人口或因特殊原因户籍迁入人口)已享受或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现居住房屋属安全住房的。
(三)同一户籍内人口较多,居住面积不够等原因需要改建、扩建、新建的;或者因上述原因购买他人宅基地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的。
(四)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农村房屋,且继承人户籍已迁出房屋所在行政村范围外的。
(五)矿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责任方负责赔偿或恢复治理。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厕所、厨房、圈舍等附属生产生活用房以及临时建筑。
(七)同一户籍内任意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营业执照、大型机械设备(含轿车、货车、面包车等)、是公职人员等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安全保障的。原则上对情况特殊的农户,按照“一事一议”科学合理纳入农村住房保障政策范围。
(八)子女均已有安全住房,老人住危房的。
(九)住房已达安全保障标准,农户为提高居住质量,对房屋重新翻新改造的。
(十)2017年及之后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透风漏雨整治,因改造(整治)不到位,导致住房安全不保障的,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补助,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农户自行改造(整治)达安全住房标准。但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不安全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的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照一般户补助标准执行;2016年及以前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透风漏雨整治,因房屋使用年限久、自然灾害等导致住房不安全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的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照一般户补助标准执行。
(十一)5年内有房屋交易导致住房安全不保障的,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补助。
四、可申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类型
(一)属C、D级危房的唯一住房。
(二)无房户(按D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三)往年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但因灾导致住房不安全的对象,可继续申报纳入。
(四)“四有人员”家庭,因经济困难,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对象,根据农户家庭实际情况,可通过“一事一议”合理申报纳入。
保障对象:三都县城镇存在住房困难并租用他人房屋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新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个人申请。优先保障低保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退役军人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受灾失去住房家庭、低收入家庭。
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人/月,分梯度进行保障,其中低保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以实际净新增住房困难人数补助)、受灾失去住房家庭补贴系数为1,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9,其他家庭补贴系数为0.8。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20平方米补差且户均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集镇及县城市场房屋租赁均价作相应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申请方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或社区居委会或县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一、内容
(一)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援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以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援助范围:
1.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医疗事故、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10)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1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的;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或者是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被告人的,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咨询:公民可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或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乡镇司法所)进行咨询。
(二)申请:公民可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乡镇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
(三)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三、补充下列规定:
(一)取消户籍地域限制。无论公民的户籍是否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只要侵权事件发生在三都水族自治县管辖区域,可到侵权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案件范围基础上,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维权事项、重大群体性事件、申诉案件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三)拓展法律援助空间。在公民法律需求较多的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推行让“群众少跑腿、法援多走路”的“一站式”服务。
(四)延伸法律援助办理机构。在江苏省常州市设立法律援助办公室,为在长三角地区务工的贵州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五)降低特殊案件审查门槛。对一些特殊维权案件,如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遭遇家庭暴力,环卫工人、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等维权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免于经济困难要件审查。
(六)降低特殊人群审查门槛。对于军人军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儿童、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群体,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要件审查。
(七)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过程中,需要司法鉴定的经济困难公民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四、咨询
1.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从2018年起,政策补助到期后符合条件的退耕还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按20元/亩补助,2024年补助项目为2004、2005年实施退耕还林。
2.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2017年以后新一轮退耕还林资金补助共1600元庙,补助资金安排为五年内分三次兑现给退耕农户,生态林、经济林统一补助标准,第一年900元亩(含400元亩的造林、种苗费,该造林、种苗费由造林主体领取),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我县当前除2020实施年退耕还林工程外,其余年度原政策补助均已发放完成。
3.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标准:从2021年开始,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原政策到期后延长补助5年,符合条件的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00元,分5年发放,累计补助每亩500元。
4.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政策
(1)国有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2023年起,每亩按10.0元的标准拨付给国有林场。
(2)集体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2024年起,每亩按16.0元的标准拨付给村财镇管村级对公账户。由权属单位(受益村或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用途后,提出使用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后,凭权属单位(受益金用于该权属单位(村或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补造、抚育及其他与林业有关的合法支出。
(3)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2023年起,每亩按16.0元的标准兑现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抚育、补植补造、防火的全部责任。
(4)2024年起,国有、集体、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地方公益林,每亩按16.0元的标准兑现给国有林场、集体、林农个人,并由其承担地方公益林的管护、抚育、补植补造、防火的全部责任。
5.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政策从2024年起,集体和个人权属的天然商品林,与管护人员(天保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进行集中管护,由财政部门拨付管护补助金到管护人员(天保护林员)账户,管护补助标准为每月900元。
一、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为减轻道路运输业户负担,促进道路运输经济稳定增长,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黔财非税〔2013〕4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1、道路运输证工本费;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纸质线路牌。
三、2018年9月1日起,黔南全面推行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检测制度。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检测制度指的是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环保定期检验三项检验检测依法合并。我州道路货运车辆的年检、年审和环检实现“三检合一”,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检测)、一次收费”,减轻货运经营者负担。
在“三检合一”检测制度全面实行之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也有了新的要求:
自2018年9月1日起,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凭借道路运输证原件、行驶证原件到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只做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在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对于道路货运车辆年审先到、年检后到的,年审时,货运经营者凭借道路运输证原件、行驶证原件到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只做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自2018年9月1日起,对于道路货运车辆年检先到、年审后到的,在安全技术检验时一并开展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货运经营者应到道路运输证发证机构进行年审。
第一部分:医疗保险参保征缴
(一)参保对象
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征缴及待遇享受
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筹资标准为每人102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为每人640元。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未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的普通居民,需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1020元缴纳参保费,且从缴费之日起 60 日后(不含 60 日)才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特殊困难群体、退役军人及配偶、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保)和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天内参保)不受当年集中缴费时间的限定,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资助对象 |
资助类别 |
个人缴费标准(元) |
参保资助标准(元) |
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
全额资助 |
0 |
380 |
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 |
全额资助 |
0 |
380 |
享受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 |
全额资助 |
0 |
380 |
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
定额资助 |
190 |
190 |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的年满60周岁老年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及重度残疾人 |
定额资助 |
266 |
114 |
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 |
定额资助 |
300 |
80 |
(三)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四)缴纳方式
1.线上缴费: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网上银行App缴纳。
2.线下缴费: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第二部分: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25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25万元(一二类特殊困难人员大病保险没有封顶线),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一)门诊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 |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站) |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医疗机构 |
州级三家定点医疗机构 |
州外二级及以下 定点医院 |
支付比例 |
90% |
85% |
60% |
40% |
30% |
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支付比例 |
90% |
80% |
70% |
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限额为 600 元。州级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黔南州人民医院、黔南州中医医院、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二)普通住院
黔南州州内住院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元/次) |
100 |
400 |
800 |
支付比例 |
80% |
75% |
65% |
黔南州外、省内住院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元/次) |
100 |
400 |
800 |
支付比例 |
80% |
75% |
60% |
跨省异地住院(经备案住院)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元/次) |
400 |
800 |
1500 |
支付比例 |
75% |
70% |
60% |
跨省异地住院(未经备案住院)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元/次) |
600 |
1000 |
1800 |
支付比例 |
70% |
65% |
50%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非经批准转省外就医住院起付标准不降低。
(四)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不需要缴纳大病保险费,自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参保人员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含基本医保起付线标准以下、先行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特殊困难群体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大病起付线标准为普通居民为7000元,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居民基础上降低50%,为3500元。分段支付比例如下:
(五)医疗救助待遇
序号 |
人员分类 |
起付线 |
救助比例 |
人员类型 |
1 |
一类人员 |
0 |
100% |
特困人员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
2 |
二类人员 |
0 |
70% |
低保对象 脱贫不稳定人口 边缘易致贫人口 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
3 |
三类人员 |
1000 |
60% |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
4 |
四类人员 |
2000 |
50% |
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
备注: 1、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2、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3、救助对象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对应类别救助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给予救助。
(六)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当次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新生儿检查、护理等医疗费用纳入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合并报销。
(七)门诊两病待遇报销
2023年10月1日之前:门诊两病(高血压和糖尿病)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比例70% ,二级医疗机构60% ,三级医疗机构50% 。
2023年10月1日之后:门诊两病(高血压和糖尿病)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从70% 提高至90%,二级医疗机构从60% 提高至80%,三级医疗机构从50% 提高至70%。
第三部分:跨省异地就医
(一)备案流程
长期在省外务工、省外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或因外出、旅游、探亲等情况在省外突发疾病,参保人员可先就近就医,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拨打医保服务热线0854-3922663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或者手机搜索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激活个人医保电子凭证后,点击异地备案操作界面按提示操作即可完成省外异地备案。
(二)待遇报销
经异地就医备案,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医药费用;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医药费用;参保人员需提供所需医院发票、住院(门急诊)费用清单、诊断证明(门诊提供门诊病历或处方单、住院提供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第四部分:慢特病证及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认定管理
(一)资格认定
三都县人民医院为我县慢特病经办服务认定机构。参保人员在县域内或县域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诊符合《黔南州门诊慢特病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到县人民医院“一站式”窗口填报《黔南州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申报资料→县人民医院“一站式”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初审→县人民医院医保科专家复审→对符合要求的由“一站式”窗口工作人员办理《黔南州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
(二)待遇确定
1.慢特病患者申报办理审核通过后,自评审通过之日起开始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慢特病门诊待遇认定从审核通过后,到有效期满前30天内为年审复审时间。有效期满未年审复审的,慢特病门诊待遇自然终止。
2.已纳入县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的“两病”(高血压和糖尿病,下同)患者,由县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名单至县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信息维护,不再进行资格申请和审核,直接开通其“两病”待遇并发放两病医疗证;对新增确诊未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需申请办理后才能按规定享受待遇;合并有心脑肾损害的“两病”患者纳入慢特病门诊管理,不能同时享受“两病”待遇。
3.慢性活动性肺结核参保患者,一个年度在州域内就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才能享受省规定的定额补助待遇。
第五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出
(三)政策范围内特殊药品购药费用支出;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支出;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六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小微企业只需在受理窗口填写承诺书,即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实现了“立减立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有3种情形可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种情形降低收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4.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降至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明细表
收费标准 |
适用情形 |
备注 |
免收登记费 |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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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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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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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 |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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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收取登记费 (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
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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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工本费 (10元) |
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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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
|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 |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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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
|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除上述情形外,申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登记的 非住宅类的车库、车位、仓储用房登记按80元/件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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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费按550/件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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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按1件收取;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按多件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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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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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本费仅涉及证书,登记证明不收取工本费 |
|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目标
政策性农业“双保险”是“自然灾害险+价格指数险”双保险机制(以下简称“双保险”),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的农业保险,是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体现。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采用商业化经营的运作手段,分散农户种植、养殖业生产面临的灾害风险和农产品价格风险,保护农民和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稳定与发展。三都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落实“扩面、增品、提标”要求,继续实施切实提高抗风险保障水平。
二、实施效果
农业“双保险”政策,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收入稳定,减少因自然灾害和农产品市场价格不稳定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升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政策性农业“双保险”是国家强农惠农、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政府出大头,农户出小头就可以获得保险保障,当灾害发生时,农户通过保险补偿,减轻灾害损失,及时恢复生产,能有效防止因灾致贫和因灾返贫。
三、保险品种和补贴比例
三都县农产品常用保险产品一览表 | |||||
险类 |
政策性 |
险种 |
保额(元)/亩/只/头 |
农户自缴保费(元) |
备注 |
种植业 |
中 央 |
水稻物化成本保险 |
700 |
2.52 |
|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
1200 |
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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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物化成本保险 |
600 |
3.89 |
|||
玉米完全成本保险 |
900 |
5.83 |
|||
小麦物化成本保险 |
480 |
1.80 |
|||
小麦完全成本保险 |
600 |
2.25 |
|||
油菜物化成本保险 |
500 |
2.40 |
|||
马铃薯物化成本保险 |
580 |
2.51 |
|||
大豆完全成本保险 |
900 |
6.75 |
|||
甘蔗物化成本保险 |
600 |
3.60 |
|||
地方特色 |
油菜完全成本保险 |
300 |
3.60 |
||
玉米制种保险 |
800 |
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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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种植保险 |
1500-3000 |
18-63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蔬菜种植保险 |
800-20000 |
9.6-360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茶叶种植保险 |
1200 |
14.40 |
|||
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
800 |
12.00 |
|||
中药材种植保险 |
1200-6000 |
18-108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谷类作物种植保险 |
800\1000 |
9.6-13.5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烟叶种植保险 |
1350\1500 |
18.225-20.25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花椒种植保险 |
2000 |
36.00 |
|||
养殖业 |
中 央 |
育肥猪养殖保险 |
800 |
3.84 |
|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
1500 |
9.00 |
|||
奶牛养殖保险 |
8000 |
72.00 |
|||
地方特色 |
肉(蛋)鸡养殖保险 |
40 |
0.30 |
||
肉(蛋)鸭养殖保险 |
25-40 |
0.15-0.3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肉牛养殖保险 |
6000-10000 |
108-180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鹿养殖保险 |
3000-8000 |
54-144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三都马养殖保险 |
7000-15000 |
126-270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羊养殖保险 |
800-1400 |
14.4-25.2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兔养殖保险 |
40 |
0.72 |
|||
蜂养殖保险 |
800-1500 |
12-22.5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森林 |
中央 |
公益林综合保险 |
1250 |
||
商品林综合保险 |
1250 |
0.36 |
|||
地方特色 |
苗木种植保险 |
1000 |
18.00 |
||
价格类 |
地方特色 |
育肥猪综合收入保险 |
/ |
根据起保当月的前三个月平均价格走势而定 |
|
肉牛综合收入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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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综合收入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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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蛋综合收入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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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综合收入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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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综合收入保险 |
/ |
||||
水果综合收入保险 |
/ |
四、农业“双保险”投保流程
(一)提交材料清单
1.投保人身份证、银行账户、联系方式;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还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及开户行许可证(拍摄/复印件);
2.投保品种、面积或数量、标的地址;
3.投保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或证明;投保养殖业的,需提供养殖防疫证明;
4.由投保组织者组织农户集体投保的,须制定投保清册,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清册模板由保险公司提供)。
(二)标的查验
承保机构负责,各镇(街道)配合保险标的调查验证。
(三)信息公示
承保机构将投保信息在村级较为明显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被保险人需对投保材料进行签字或签章确认,再经投保组织单位审核确认签章后入保。
(四)缴纳保费
投保人须按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的保费自缴比例,将保险费支付至保险公司对公账户(散户由投保组织者统一收齐后支付)。
(五)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完成投保。
五、农业“双保险”理赔流程
(一)出险报案
灾害发生后,投保人应在24小时内向承保公司报案。
(二)查勘定损
投保人应配合承保公司对受损标的物进行查勘定损。在承保公司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前,投保人有义务对事故现场受损标的物进行保护。
(三)提交索赔材料
投保人向承保公司申请赔偿时,应配合承保公司收集相关索赔材料,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及开户行信息(拍摄/复印件);
2.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灾害事故证明;
3.组织投保的,由投保组织者协助承包经办机构收集农户理赔清单,并由农户签字确认。
(四)理赔信息公示
承保公司根据案件勘察情况及承保约定进行保险责任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以下流程进行公示理赔:
1.保险公司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在村级较为明显的公共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公示期间,若被保险人对赔款有异议的,需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或保险公司反馈;
3.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被保险人需对赔款材料进行签字或签章确认。
(五)赔款支付
承保公司与投保人达成赔付协议,投保人签字或签章确认后,承保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款支付。
一、贴息范围
1.贴息对象:在本县注册并在县域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等)。原则上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规上企业、示范社以及带动30人(建档立卡户)以上就业的企业等经营主体优先。
2.申报条件:
(1)农业经营主体在县域内注册,在省内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且贷款资金用途为在县内从事农业产业经营活动。
(2)申报贷款贴息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贴息年度内带动脱贫户、易致贫边缘户或易地扶贫搬迁户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按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0万元—100万元,带动人数3人;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带动人数5人;500万元以上带动人数8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工资发放清册或工资上账银行流水。
(3)申报主体原则上须聚焦我县“一主两辅多特”产业发展,并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4)以农业经营主体(机构)或法人(或股东、成员)身份:①2025年在省内银行机构新获得的贷款;②2024年度在省内银行机构获得的贷款,在本项目实施周期内仍存续的且2024年未申报贴息或者获贴息不满12个月,单笔贷款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5)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流转土地种植规模不低于50亩或上年度或本年度营业(农产品销售)收入50万元及以上;养殖牛(马)年存栏不低于30头(匹),生猪年存栏不低于200头,羊年存栏不低于100只;蛋鸡年存栏5000羽、肉鸡出栏10000羽,兔子年存(出)栏500只。从事农(林)产品加工及服务业的经营主体上年度或本年度产值(或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以税务部门的报税材料为准)。
3.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贴息:
(1)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利息,受到加息、罚息等。
(2)同一笔贷款在本项目实施年度内已获得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贴息补助(民贸民品企业除外)。
(3)未经镇(街道)审核上报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一律不纳入贴息范围。
二、贴息标准
1.标准额度。农业经营主体新获得银行发放贷款的,按获得银行贷款当月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给予贴息;存续期的贷款以2025年1月份国家发布的基准利率(LPR)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单个农(林)业经营主体(法人)年度申请贴息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2.计算方式。
(1)①农业经营主体2025年新获得贷款,以发生利息的实际月数计算;②2024年度在省内银行机构获得的贷款,在本项目实施周期内仍存续的且2024年未申报贴息或者获贴息不满12个月的,补足12个月给予贴息(同一笔贷款最高贴息不超过12个月)。
(2)对于民贸民品企业,按基准利率扣除已获得的贴息部分外,剩余部分可以给予补差贴息。对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广阔的农业经营主体,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贴息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三、贴息原则
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获批”的原则,申报时间截至2025年12月10日或贴息资金补贴完毕为止。在贴息资金余额少于申报资金时,按照经营主体申报贴息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贴息。贴息资金补贴完毕后,停止执行贴息政策。
四、申报程序
1.主体申报。按照“自主申报”和“属地管理”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填写《三都水族自治县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表》并提供申报所需材料(见材料清单),向所在镇(街道)提出贴息申请。
2.镇级初审。各镇(街道)收到经营主体贴息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经营主体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建立工作台账。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并收集经营主体种植养殖品种、规模、经营状况等信息。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镇级签署初审意见,将申报材料上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级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贷款投放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镇(街道)提交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时间不低于10个工作日)。
4.贴息兑付。县级公示无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兑付花名册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同意后给予兑付。
(一)扶持政策
1、租赁补助政策:凡是利用移民搬迁安置社区配套的商业用房创办扶贫车间的,给予第1年至第3年100%免租奖励,第4年至第5年给予当年市场价50%租金奖励。政策享受从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2、税收奖励政策:对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县级留存部分给予“三免两减半”的奖励政策,即:前3年给予100%奖励,第4年至第5年给予50%的奖励。奖励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先缴后奖。
3、其他奖励政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符合其他行业政策的,同等享受。
(二)兑现要求
1、扶贫车间的投资方必须与县移民后扶公司签订投资合同。
2、使用扶贫车间商业用房须满足每使用20平方米商业用房解决1人以上就业。
3、未能完全履行项目合同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扶持政策。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或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或不解决职工合理诉求导致职工多次上访的,不能享受本扶持政策,已兑现的一律予以收回。
(三)兑现方式
1、租赁政策:由企业向商业用房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业主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2、税收及其他奖励: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税务、人社、投资促进局及安置点所在镇(街道)共同审核后,由投资促进局负责统筹协调兑现。
3、兑现时间按一年一次进行兑现。
4、政策兑现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招商引资政策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到三都投资兴业,推动三都经济社会更好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是以技术、管理和资金在三都县境内依法注册组建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国家鼓励类现代高效农业、民族文化旅游业、生态工业、现代商贸服务业、大健康产业、大数据产业及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国家政策资金项目、房地产项目、资源损耗型项目除外)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土地奖励政策。在三都县境内投资者须以有偿方式按照土地政策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对在三都投资新建规模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种植规模在500亩以上,养殖大牲畜规模年存栏500头以上,养殖家禽规模年存栏5万羽以上,需要流转土地的,给予前3年每年50%的土地租赁费扶持。农产品深加工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按照土地成交价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取得土地手续后,给予土地出让价县级留存部分80%的奖励。
(二)在三都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投资强度达每亩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土地成交价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取得土地手续后,给予土地出让价县级留存部分80%的奖励。
(三)在三都投资新建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三星级以上酒店、现代商贸物流类和生物医药产业类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投资强度达每亩60万元以上的,按照土地成交价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取得土地手续后,给予土地出让价县级留存部分80%的奖励。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符合三都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劳动密集型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各类国家级产业孵化园等项目,土地奖励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奖励。
第四条 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
凡入驻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或解决就业月均人数在80人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可享受标准厂房租金“三免两减半”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税收奖励政策。
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企业对县财政的贡献大小,给予企业增值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均不含政策性退税)的奖励扶持,奖励年限为5年。
(一)年上缴税收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第1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第2年至第5年分别按照80%、70%、60%、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年上缴税收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第1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第2年至第5年分别按照70%、60%、50%、4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矿产和资源损耗型、水电资源开发项目除外)。
(三)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酒店建设类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第1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第2年至第5年分别按照70%、60%、50%、4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四)高新科技项目或具有明显推广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项目,由主管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第1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第2年至第5年按照80%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创新投入。
(五)县内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5年)新增投资进行技改和扩建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获得技改资金新扩建的不能享受)以上的,自技改或扩建后投产之日起,对技改后新增税收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给予当年80%的奖励扶持。
(六)在三都县投资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类重点企业,或吸收县内固定劳动力用工月均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优惠的税费奖励扶持。
第六条其他奖励政策。
(一)获得国家、省、州龙头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开发新产品获得国家、省、州级命名、授牌、表彰的,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当年被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名牌产品”“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20万、20万、10万、10万元。
(三)对于新评定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标准:“AAAAA”级600万元,“AAAA”级300万元,“AAA”级100万元。
(四)对企业人才奖励。积极鼓励企业、园区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对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的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分别按每项5万元、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招商引资人的奖励。
(一)招商引资人指为招商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二)对招商引资人的奖励按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其固定资产的投资额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类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第二产业类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三)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 强企业的,另分别再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四)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机构为其项目协调服务工作: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办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二)凡在我县投资新建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以及产业带动性强和就业拉动性强的优强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评定。对在三都投资新建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三都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奖牌。
(一)凡在三都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企业;
(二)劳动密集型或用工人数较多、带动就业效应好且未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外来投资企业,录用三都籍工人月均80人以上的。
(三)对项目建成投产后,当年实际税收达200万元以上的实体企业。
第十条 服务保障政策。
(一)凡在我县投资企业,由县政务中心帮助企业办理项目涉及相关手续,实行“一个窗口承办、一条龙跟踪服务、一个项目全程承办”的“一站式”全程代理代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