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权属与资产收益政策
搬迁户迁出后,承包地、山林地、宅基地收益权属不变,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搬迁户旧房拆除后,宅基地复垦复绿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给农户。
政策依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委厅字〔2025〕24号)《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承包地和山林地等权属的通告》
二、就学保障政策
搬迁群众子女就近入学,按规定享受教育资助,配齐配强师资。
政策依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委厅字〔2025〕24号)
三、就业保障政策
为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搬迁群众提供免费技能培训与就业服务,确保有劳动力家庭一户一人以上就业。强化劳务输出、就近就业、公益性岗位托底、自主创业扶持,落实各项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0〕1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委厅字〔2025〕24号)
四、就医保障政策
建档立卡脱贫移民及监测户门诊、住院不设起付线,实行先诊疗后结算、一站式报销。住院给予护理补助,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慢病实行签约居家治疗、上门送医送药。
五、低保、医保、养老保险政策
搬迁群众迁入城镇后,不受户籍限制,按城镇低保标准发放。搬迁户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稳定就业可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搬迁户自愿选择参保类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迁入地就近参保。
六、新增人口住房保障政策
易地搬迁家庭因婚入、出生、法定收养等造成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可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
政策依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委厅字〔2025〕24号)、《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发〔2022〕48号)
七、住房维修与物业服务政策
多渠道筹集安置住房维修专项资金,用于住房及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引导搬迁群众认识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是法定义务基础上的合同义务,有序引导搬迁群众按照规定定期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
政策依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委厅字〔2025〕24号)、《省生态移民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易地搬迁安置区维修维护项目管理的通知》(黔移发〔2025〕8号)
八、帮扶车间优惠政策。
根据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可持续发展的通知》(黔迁领发〔202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三都水族自治县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可持续发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要有固定经营或生产生活场所,生产经营较稳定,劳动关系和谐;未从事违法、污染及对人体身心有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车间管理等制度健全,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基础上,当年度凡吸纳5名(含)以上搬迁群众就业、依法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向县生态移民局申请认定为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二)实施分类绩效管理。县生态移民局要结合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吸纳搬迁群众就业数量、带动增收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好、较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认真开展每年一次的绩效评估,分类施策动态管理。对年度评估为较好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评为好等次的,在给予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每人给予500元的激励奖;对评为合格及不合格等次的,不给予奖励激励。资金从戴帽支持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2026年参保征缴
(一)缴费时间及标准:
1.集中征缴期:2025年9月28日至2026年2月28日,财政补助70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
2.零星征缴期: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参保,按1100元/人·年标准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设定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
注意:在2025年未缴纳居民医保或者未连续参保的人员不管在集中征缴期还是零星征缴期参保,都有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
3.特殊困难人员参保资助标准
|
资助对象 |
个人缴费标准(元) |
参保资助标准 (元) |
人员属性管理单位 |
|
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
0 |
400 |
县民政局 |
|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
0 |
400 |
县委政法委 |
|
农村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 |
0 |
400 |
县卫健局 |
|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0 |
400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重度残疾人(一二级) |
0 |
400 |
县残疾 |
|
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
200 |
200 |
县农业农村局 |
|
低保对象 |
200 |
200 |
县民政局 |
|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及重度残疾人 |
280 |
120 |
县民政局 |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二)参保缴费渠道
1.线下可通过金融便民服务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各大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费。
2.线上可通过微信、支付宝、“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云闪付等渠道缴费。
3.省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可通过共济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为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代缴2026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二、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
|
省内普通门诊 |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州本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
起付线 |
0 |
0 |
20元/次 |
0 |
|
支付比例 |
90% |
85% |
60% |
40% |
|
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 |
基层、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
支付比例 |
90% |
80% |
70% |
|
慢特病门诊 |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
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州级)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省级) |
|
支付比例 |
85% |
80% |
75% |
65% |
60% |
普通门诊报销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500元/年;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年;门诊慢性病累计起付标准为150元/年,按病种确定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同时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年度内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多种病种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000元/年。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按病种确定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办理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的基金支付限额不超过医保基金(含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住院
|
类别 |
项目 |
基层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不能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
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市州级) |
三级医疗机构(省级) |
|
省内住院 |
起付标准 |
100元/次 |
200元/次 |
400元/次 |
800元/次 |
1000元/次 |
|
支付比例 |
85% |
80% |
75% |
60% |
55% | |
|
急诊抢救或经备案跨省临时住院 |
起付标准 |
\ |
400元 |
800元 |
1500元 |
1500元 |
|
支付比例 |
70% |
65% |
50% |
45% | ||
|
非急诊抢救或未备案跨省临时住院 |
起付标准 |
\ |
600元 |
1000元 |
1800元 |
1800元 |
|
支付比例 |
60% |
55% |
40% |
35% |
因突发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或因特殊原因未转为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规定报销。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生育、异地等各项待遇,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总支付限额25万元。
(二)大病保险待遇
|
个人累计自付扣除起付线后医疗费用分段(单位:元) |
普通居民 |
一二类特殊困难群体 | |||
|
支付比例 |
封顶线 |
支付比例 |
封顶线 | ||
|
一段 |
年度起付线以上--50000(含50000) |
60% |
250000元 |
65% |
不封顶 |
|
二段 |
50001--100000(含100000) |
70% |
75% | ||
|
三段 |
100000-- |
80% |
85% |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不需要缴纳大病保险费,自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为7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大病保险对一类(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类(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救助对象执行倾斜保障政策,起付标准降低50%,即3500元;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三)医疗救助待遇
|
类别 |
救助人群 |
医疗救助标准 |
限额 (元) | |||
|
对象范围 |
认定部门 |
起付线 |
比例 |
是否享受历史追溯 | ||
|
一类 |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
民政部门 |
无 |
100% |
是 |
50000元/人/年 |
|
二类 |
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
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其他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
无 |
70% |
是 | |
|
三类 |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
民政部门 |
1000元 |
60% |
是 | |
|
四类 |
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初审和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组织认定 |
2000元 |
50% |
否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历史追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救助对象认定前6个月(含)内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历史追溯范围,由县级医保部门主动落实医疗救助追溯待遇。
三、慢特病证办理
参保人员在县域内或县域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诊符合《黔南州门诊慢特病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到县人民医院“一站式”窗口填报《黔南州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请的相应病种需要的申报资料→县人民医院“一站式”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初审→县人民医院医保科专家复审→对符合要求的由“一站式”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办理《黔南州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
四、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1.线上办理 手机搜索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激活个人医保电子凭证后,点击异地备案操作界面按提示操作即可完成省外异地备案;
2.线下办理 需提前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及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特别注意,线下办理备案要提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资料。
五、参保缴费咨询电话
县医保局:0854-3922663/4813442 县税务局:0854—3921304
|
序号 |
镇(街道) |
咨询服务电话 |
|
1 |
三合街道 |
0854-3026212 |
|
2 |
凤羽街道 |
19985275797 |
|
3 |
普安镇 |
0854-3980003 |
|
4 |
周覃镇 |
18286484839 |
|
5 |
大河镇 |
0854-3811120 |
|
6 |
九阡镇 |
0854-3061009 |
|
7 |
都江镇 |
0854-3921690 |
|
8 |
中和镇 |
0854-3926203 |
一、内容
(一)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以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援助范围:
1.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3)请求发给抚恤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医疗事故、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9)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10)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1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的;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或者是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被告人的,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咨询:公民可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或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乡镇司法所)进行咨询。
(二)申请:公民可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乡镇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
(三)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三、补充下列规定:
(一)取消户籍地域限制。无论公民的户籍是否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只要侵权事件发生在三都水族自治县管辖区域,可到侵权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案件范围基础上,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维权事项、重大群体性事件、申诉案件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三)拓展法律援助空间。在公民法律需求较多的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推行让“群众少跑腿、法援多走路”的“一站式”服务。
(四)延伸法律援助办理机构。在江苏省常州市设立法律援助办公室,为在长三角地区务工的贵州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五)降低特殊案件审查门槛。对一些特殊维权案件,如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遭遇家庭暴力,环卫工人、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等维权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免于经济困难要件审查。(六)降低特殊人群审查门槛。对于军人军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儿童、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群体,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要件审查。 (七)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过程中,需要司法鉴定的经济困难公民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四、咨询电话:0854—4811148
一、政策目标
政策性农业“双保险”是“自然灾害险+价格指数险”双保险机制(以下称“双保险”),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的农业保险,是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体现。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采用商业化经营的运作手段,分散农户种植、养殖业生产面临的灾害风险和农产品价格风险,保护农民和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稳定与发展。三都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落实“扩面、增品、提标”要求,继续实施切实提高抗风险保障水平。
二、实施效果
农业“双保险”政策,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收入稳定,减少因自然灾害和农产品市场价格不稳定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升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政策性农业“双保险”是国家强农惠农、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政府出大头,农户出小头就可以获得保险保障,当灾害发生时,农户通过保险补偿,减轻灾害损失,及时恢复生产,能有效防止因灾致贫和因灾返贫。
三、保险品种和补贴比例
|
三都县农产品常用保险产品一览表 | |||||
|
险类 |
政策性 |
险种 |
保额(元)/亩/只/头 |
农户自缴保费(元) |
备注 |
|
种植业 |
中央 |
水稻物化成本保险 |
700 |
2.52 |
|
|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
1200 |
4.32 |
|||
|
玉米物化成本保险 |
600 |
3.89 |
|||
|
玉米完全成本保险 |
900 |
5.83 |
|||
|
小麦物化成本保险 |
480 |
1.80 |
|||
|
小麦完全成本保险 |
600 |
2.25 |
|||
|
油菜物化成本保险 |
500 |
2.40 |
|||
|
马铃薯物化成本保险 |
580 |
2.51 |
|||
|
大豆完全成本保险 |
900 |
6.75 |
|||
|
甘蔗物化成本保险 |
600 |
3.60 |
|||
|
地方特色 |
油菜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
300 |
3.60 |
||
|
水稻制种保险 |
1500 |
18 |
|||
|
玉米制种保险 |
900 |
5.83 |
|||
|
水果种植保险 |
1500-3000 |
18-63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
蔬菜种植保险 |
800-20000 |
9.6-360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
茶叶种植保险 |
1200 |
14.40 |
|||
|
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
800 |
12.00 |
|||
|
中药材种植保险 |
1200-6000 |
18-108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
谷类作物种植保险 |
800\1000 |
9.6-13.5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
烟叶种植保险 |
1350\1500 |
18.225-20.25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
花椒种植保险 |
2000 |
36.00 |
|||
|
养殖业 |
中央 |
育肥猪养殖保险 |
800 |
3.84 |
|
|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
1500 |
9.00 |
|||
|
奶牛养殖保险 |
8000 |
72.00 |
|||
|
地方特色 |
肉(蛋)鸡养殖保险 |
40 |
0.30 |
||
|
肉(蛋)鸭养殖保险 |
25-40 |
0.15-0.3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
肉牛养殖保险 |
6000-10000 |
108-180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
鹿养殖保险 |
3000-8000 |
54-144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
三都马养殖保险 |
7000-15000 |
126-270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
羊养殖保险 |
800-1400 |
14.4-25.2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
兔养殖保险 |
40 |
0.72 |
|||
|
蜂养殖保险 |
800-1500 |
12-22.5 |
保额根据单品品类以及地方方案而定 | ||
|
森林 |
中央 |
公益林综合保险 |
1250 |
||
|
商品林综合保险 |
1250 |
0.36 |
|||
|
地方特色 |
苗木种植保险 |
1000 |
18.00 |
||
|
价格类 |
地方特色 |
育肥猪综合收入保险 |
/ |
根据起保当月的前三个月平均价格走势而定 |
|
|
肉牛综合收入保险 |
/ |
||||
|
家禽综合收入保险 |
/ |
||||
|
鸭蛋综合收入保险 |
/ |
||||
|
鸡蛋综合收入保险 |
/ |
||||
|
蔬菜综合收入保险 |
/ |
||||
|
水果综合收入保险 |
/ |
||||
四、农业“双保险”投保流程
(一)提交材料清单
1.投保人身份证、银行账户、联系方式;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还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及开户行许可证(拍摄/复印件);
2.投保品种、面积或数量、标的地址;
3.投保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或证明;投保养殖业的,需提供养殖防疫证明;
4.由投保组织者组织农户集体投保的,须制定投保清册,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清册模板由保险公司提供)。
(二)标的查验
承保机构负责,各镇(街道)配合保险标的调查验证。
(三)信息公示
承保机构将投保信息在村级较为明显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被保险人需对投保材料进行签字或签章确认,再经投保组织单位审核确认签章后入保。
(四)缴纳保费
投保人须按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的保费自缴比例,将保险费支付至保险公司对公账户(散户由投保组织者统一收齐后支付)。
(五)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完成投保。
五、农业“双保险”理赔流程
(一)出险报案
灾害发生后,投保人应在24小时内向承保公司报案。
(二)查勘定损
投保人配合承保公司对受损标的物进行查勘定损。在承保公司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前,投保人有义务对事故现场受损标的物进行保护。
(三)提交索赔材料
投保人向承保公司申请赔偿时,应配合承保公司收集相关索赔材料,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及开户行信息(拍摄/复印件);
2.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灾害事故证明;
3.组织投保的,由投保组织者协助承包经办机构收集农户理赔清单,并由农户签字确认。
(四)理赔信息公示
承保公司根据案件勘察情况及承保约定进行保险责任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以下流程进行公示理赔:
1.保险公司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在村级较为明显的公共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公示期间,若被保险人赔款有异议的,需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或保险公司反馈;
3.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被保险人需对赔款材料进行签字或签章确认。
(五)赔款支付
承保公司与投保人达成赔付协议,投保人签字或签章确认后,承保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款支付。
2026年贷款贴息惠企政策
一、贴息范围
1.贴息对象:在本县注册并在县域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等)。先报先补,补完即止。
2.申报条件:
(1)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域内注册从事农业产业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在国内合法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且贷款资金用途为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内从事农业产业经营活动的。
(2)申报贷款贴息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贴息年度内需带动脱贫户、易致贫边缘户或易地扶贫搬迁户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或年度累计脱贫户、易致贫边缘户或易地扶贫搬迁户用工≥270个工日),按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0—100万元,带动人数3人;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带动人数5人(或年度累计脱贫户、易致贫边缘户或易地扶贫搬迁户用工≥450个工日);500万元以上带动人数8人以上(或年度累计脱贫户、易致贫边缘户或易地扶贫搬迁户用工≥720个工日),并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工资发放清册或工资上账银行流水。
(3)申报主体原则上须聚焦我县“一主两辅多特”产业结构,支持农林特色产业协同发展,并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4)以农业经营主体(机构)或法人(或股东、成员)身份:①2026年在国内银行机构新获得的贷款;②2025年度在国内银行机构获得的贷款,在本项目实施周期内仍存续的、且2025年未申报贴息或者2025年获贴息不满12个月,单笔贷款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5)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流转土地种植规模不低于50亩或上年度或本年度营业(农产品销售)收入50万元及以上;养殖牛(马)年存栏不低于30头(匹),生猪年存栏不低于200头,羊年存栏不低于100只;蛋鸡年存栏5000羽、肉鸡出栏10000羽,兔子年存(出)栏500只。从事农(林)产品加工及服务业的经营主体上年度或本年度产值(或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以税务部门的报税材料或财务报表及销售发票为准)。
3.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贴息:
(1)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利息,受到加息、罚息等。
(2)同一笔贷款在本项目实施年度内已获得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贴息补助(民贸民品企业除外)。
(3)未经镇(街道)审核上报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一律不纳入贴息范围。
二、贴息标准
1.标准额度。农业经营主体新获得银行发放贷款,按获得银行贷款当月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给予全额贴息;存续期的贷款以2026年1月份国家发布的基准利率(LPR)给予全额贴息;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单个农(林)业经营主体(法人)年度申请贴息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2.计算方式。
(1)①农业经营主体2026年新获得贷款,以发生利息的实际月数计算;②2025年度在省内银行机构获得的贷款,在本项目实施周期内仍存续的、且2025年未申报贴息或者2025年获贴息不满12个月,补足12个月给予贴息(同一笔贷款最高贴息不超过12个月)。
(2)对于民贸民品企业,按基准利率扣除已获得的贴息部分外,剩余部分可以给予补差贴息。
三、贴息原则
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获批”的原则,申报时间截至2026年11月30日或贴息资金补贴完毕为止。在贴息资金余额少于申报资金时,按照经营主体申报贴息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贴息。贴息资金补贴完毕后,停止执行贴息政策。
四、申报程序
1.主体申报。按照“自主申报”和“属地管理”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填写《三都水族自治县2026年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表》并提供申报所需材料(见材料清单),向所在镇(街道)提出贴息申请。
2.镇级初审。各镇(街道)收到经营主体贴息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经营主体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建立工作台账。5天内,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并收集经营主体种养殖品种、规模、经营状况等信息。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镇级签署初审意见,将申报材料上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级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林业局、贷款投放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镇(街道)提交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时间不低于7天)。
4.贴息兑付。县级公示无异议,由项目实施小组将拟兑付花名册报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给予兑付。
一、学前教育
1.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生活费资助。
标准:生活费资助800元/生•年。
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内就读的脱贫家庭儿童、脱贫不稳定家庭儿童、边缘易致贫家庭儿童、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儿童、低保边缘儿童、特困救助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儿童、其他低收入家庭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方式:按学期发放,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确认,资助资金不得通过现金、实物或服务等方式发放给学生(或父母、监护人)。
分担比例:地方先行,中央、省奖补。
2. 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标准:向在园儿童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对象: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
资助方式: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改善儿童营养,提高供餐质量,不得直接发放给儿童个人或家长。
分担比例:省、州、县按4:3:3的比例承担。
3. 校内资助。
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义务教育
1.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标准:小学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750元/生•年。
对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主要包括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
资助方式: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按学期发放,学校为学生代管代办“一卡通”的,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任何单位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费补助,所有受助学生均需填写《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登记表》并经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
2.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标准: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学生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对象: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
资助方式: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改善学生营养,提高供餐质量,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
分担比例:国家计划地区实施范围不变,仍为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资金全由中央承担。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城学校(县政府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学校)由国家计划地区调整为地方计划(中央承担4元/生•天,省级承担0.6元/生•天,县级承担0.4元/生•天)。
三、普通高中
1. 免学杂费
标准:一类示范性高中减免2000元/生•学年;二类示范性高中减免1800元/生•学年;三类示范性高中减免1600元/生•学年;其他高中,州所在地减免1000元/生•学年,县所在地减免760元/生•学年。
对象:免除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农村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资助方式: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省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的20%部分,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全额承担,县级学校由省、州、县按8:1:1的比例分担。
2.国家助学金。
标准:平均2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方式: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按学期发放,学校为学生代管代办“一卡通”的,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任何单位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的20%部分,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全额承担,县级学校由省、州、县按8:1:1的比例分担。
3.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标准: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对象:在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此句无错误。
资助方式:脱贫家庭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直接免除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免费所需资金由财政按照免费人数和资助标准补助给学校。资助标准高于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应发放给脱贫家庭学生;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专项助学金由学校按每生每学期500元的标准,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给脱贫家庭学生。
分担比例: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全额承担;县属学校由省、州、县按4:3:3的比例分担。
4.校内资助
公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中职学校
1.国家助学金。
标准:标准为平均2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对象:资助在一、二、三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原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
生(不含县城)。
资助方式: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鼓励有条件的中职学校实行按月发放。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的20%部分,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全额承担,县级学校由省、州、县按8:1:1的比例分担。
2.免学费。
标准:标准为2000元/生•年。
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资助方式:中职职业学校应在开学时直接免除学生学杂费。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的20%部分,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全额承担,县级学校由省、州、县按8:1:1的比例分担。
3.国家奖学金。
标准:为6000元/生•年。
对象:奖励中职学校全日制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资助方式: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4.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标准:1.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3.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
发放方式:脱贫家庭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直接免除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免费所需资金由财政按照免费人数和资助标准补助给学校。资助标准高于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应发放给脱贫家庭学生;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专项助学金由学校按每生每学期500元的标准,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给脱贫家庭学生。
分担比例: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全额承担;县属学校由省、州、县按4:3:3的比例分担。
5.校内资助。
公办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
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普通高校
(一)本专科(高职)
1.国家奖学金。
标准:为10000元/生•年。
对象: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资助方式:经教育部审批后,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2.国家励志奖学金。
标准:为6000元/生•年。
对象: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方式:普通高校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3.国家助学金。
标准:为平均37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年。
对象: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方式:按月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分担比例: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承担,地方承担的20%,州属高校由州级财政承担,县属高校由县级财政承担。
4.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对象: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
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
资助方式:脱贫家庭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直接免除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免费所需资金由财政按照免费人数和资助标准补助给学校。资助标准高于学校收费标准的部
分,学校应发放给脱贫家庭学生;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向学生收取。
分担比例:省外就读学生资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全额承担。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标准: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生•年。
对象: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学生申请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申贷额度。
资助方式及资金分担: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省属院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在我省市(州、地)所属院校就读的学生,其中贷款贴息由市(州、地)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承担。
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惠计划”。
标准:省内院校500元/人、省外院校1000元/人。
对象: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资助方式:一次性补助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标准:不超过20000元/生•年。
对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学费减免。
资助方式:由普通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8.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
标准:本科毕业生7000元/人、专科毕业生6000元/人、在校生5000元/人、高校新生4000元/人。
对象: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9.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标准:不超过6000元/生•年。对象: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考取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分担比例:由州级财政与用人县(市)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研究生补偿代偿资金由州财政承担。
10.校内资助。
公办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 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二)研究生
1.国家奖学金。
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对象: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资助方式:经教育部审批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2.国家助学金。
标准: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对象: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发放方式: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3.学业奖学金。
标准:博士生12000元/生•年、硕士生10000元/生•年。
对象: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
分担比例:州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州级财政与学校按9:1的比例分担。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标准:标准为不超过25000元/生•年。学生申请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对象: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分担比例: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省属院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在我省市(州、地)所属院校就读的学生,其中贷款贴息由市(州、地)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承担。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标准:标准不超过25000元/生•年。
对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
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学费减免,给予学费资助。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6.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7.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8.校内资助。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一、内容
(一)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以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援助范围:
1.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3)请求发给抚恤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医疗事故、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9)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10)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1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的;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或者是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被告人的,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咨询:公民可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或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乡镇司法所)进行咨询。
(二)申请:公民可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乡镇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
(三)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三、补充下列规定:
(一)取消户籍地域限制。无论公民的户籍是否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只要侵权事件发生在三都水族自治县管辖区域,可到侵权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在《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案件范围基础上,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维权事项、重大群体性事件、申诉案件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三)拓展法律援助空间。在公民法律需求较多的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推行让“群众少跑腿、法援多走路”的“一站式”服务。
(四)延伸法律援助办理机构。在江苏省常州市设立法律援助办公室,为在长三角地区务工的贵州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五)降低特殊案件审查门槛。对一些特殊维权案件,如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遭遇家庭暴力,环卫工人、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等维权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免于经济困难要件审查。(六)降低特殊人群审查门槛。对于军人军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儿童、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群体,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要件审查。 (七)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过程中,需要司法鉴定的经济困难公民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四、咨询电话:0854—4811148
一、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政策
(一)保障方式。解决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方式主要有: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其他有效措施。其他有效措施包括: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等,居住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购买商品房、公租房、廉租房或拆迁过渡安置等,租赁安全住房或居住闲置安全房源等,与子女或父母等有安全住房亲属共同居住。
(二)农村危房改造保障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一般脱贫户)等6类农村低收入群体重点对象。一般农户,通过纳入扶贫系统动态监测后,可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程序组织实施。
(三)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民政部门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定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四)住房安全鉴定(评定)。房屋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鉴定为A或B级的属于安全住房,鉴定为C或D级的属于危房。
二、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程序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程序和要求,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监测管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实施。
(一)实施程序。农户申请→村、镇核查→县级鉴定→村、镇级评议、公示及审批→县级审批→组织农户实施→组织验收→安全鉴定→补助资金拨付。
(三)改造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有: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不提倡异地非集中重建)。采取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改造方式的,要严格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办发〔2020〕93 号)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面积控制。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执行,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
(五)补助标准。第一次享受危改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3.5万元/户、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二次享受危改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2.5万元/户、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1.2万元/户。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补助标准执行,危房改造要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三、不能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范围
(一)同一户籍内任意家庭成员已享受公租房、保障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已自行购买商品房等另有其他安全住房的。
(二)同一户籍内任意家庭成员(不含婚出、婚入人口或因特殊原因户籍迁入人口)已享受或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现居住房屋属安全住房的。
(三)同一户籍内人口较多,居住面积不够等原因需要改建、扩建、新建的;或者因上述原因购买他人宅基地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的。
(四)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农村房屋,且继承人户籍已迁出房屋所在行政村范围外的。
(五)矿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责任方负责赔偿或恢复治理。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厕所、厨房、圈舍等附属生产生活用房以及临时建筑。
(七)同一户籍内任意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营业执照、大型机械设备(含轿车、货车、面包车等)、是公职人员等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安全保障的。原则上情况特殊的农户,按照“一事一议”科学合理纳入农村住房保障政策范围。
(八)子女均已有安全住房,老人住危房的。
(九)住房已达安全保障,农户为提高居住质量,对房屋重新翻新改造的。
(十)2017年及之后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透风漏雨整治,因改造(整治)不到位,导致住房安全不保障的,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补助,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农户自行改造(整治)达安全住房标准。但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不安全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的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照二次享受危改户补助标准执行;2016年及以前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透风漏雨整治,因房屋使用年限久、自然灾害等导致住房不安全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的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照二次享受危改户补助标准执行。
(十一)5年内有房屋交易导致住房安全不保障的,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补助。
四、可申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类型
(一)属C、D级危房的唯一住房。
(二)无房户(按D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三)往年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但因灾导致住房不安全对象,可继续申报纳入。
(四)“四有人员”家庭,因经济困难,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对象,根据农户家庭实际情况,可通过“一事一议”合理申报纳入。
保障对象:三都县城镇存在住房困难租用他人房屋居住的家庭,原则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新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个人申请。优先保障低保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退役军人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受灾失去住房家庭、低收入家庭。
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人/月,分梯度进行保障,其中低保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以实际净新增住房困难人数补助)、受灾失去住房家庭补贴系数为1,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9,其他家庭补贴系数为0.8。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20平方米补差且户均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集镇及县城市场房屋租赁均价作相应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申请方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或社区居委会或县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三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或《三都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一、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一)重点支持领域
1.支持产业发展。重点围绕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打造“六大产业基地”,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提升发展质效;支持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和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鼓励承接产业转移,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2.支持创新发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与国内一流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水平领先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和创建创新示范企业;支持开展关键共性质量问题攻关,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全面质量管理融合应用,提升质量保障能力;支持工业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增强品牌管理能力。
3.支持融合发展。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重点开展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数据安全和综合平台建设等创新应用,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传统产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升级。鼓励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开展融合示范试点,支持企业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支持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工业文化与产业融合发展,提升贵州工业软实力。
4.支持市场主体培育。深入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行动,培育一批百亿级、十亿级企业。支持链主及上下游企业发展,构建完整的产业生态圈。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创建,引导企业长期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提升核心竞争力。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绿色发展。支持工业企业绿色化转型、清洁化生产、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积极引导开发区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支持磷石膏、锰渣、赤泥等工业固体废物和新能源废旧动力电池、废钢铁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工业能效、水效提升,支持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余能利用、节水改造、废水废气回收利用、电机系统能效提升、高效配电变压器应用、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领域的工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持续开展节能监察和节能诊断,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工作,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
6.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安排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等。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总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申请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
1.直接补助。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工业增加值、项目合同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等客观经济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补助,具体支持金额经项目评审程序后核定。
2.融资贴息。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以奖代补。根据项目特点分别以项目实际投入、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利用量)等指标为测算依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资金补助。
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重点支持领域
1.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步伐
梯度培育体系,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之路。
2.支持中小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依托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持续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引导中小企业加大品牌建设力度、提升市场拓展能力。
3.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4.支持妇女特色手工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妇女特色手工企业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拓展产业链,发展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促进妇女特色手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妇女特色手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
5.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等。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总投资4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申请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直接补助等支持方式。
1.采取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2.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3.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具体支持金额经项目评审程序后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
重点对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制造服务业、前沿技术产业、现代能源、新能源汽车、基础材料、现代化工、特色食品、优质烟酒、健康医药、新型建材、民族特色轻工等产业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投资方式主要以基金注入享有股权的方式与企业合作发展,申报基金金额根据企业投资比例进行计算,注入资金的占比原则不超过投资该企业股权的50%(即不做最大股东)。针对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对该类企业申请的基金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万元。
四、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
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投资方式主要以基金注入享有股权的方式与企业合作发展,申报基金金额根据企业投资比例进行计算,注入资金的占比原则不超过投资该企业股权的 50%。
五、超长期国债项目
重点支持石化、化工、冶金、建材、机械、汽车、纺织、食品、医药等行业企业建设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重大示范项目,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限复役旧设备,加快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迈进的在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
采用国产设备和软件在全部设备的投资额中不低于80%的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20%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具体参照《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参考指南》
六、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
支持规上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为300-1000万元。中小企业信贷通申请渠道原则上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也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具体参照《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管理办法(暂行)》。
七、贵州省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
林业产业项目(油茶、山桐子、竹、花椒、皂角等经济林基地培育、林下种植养殖、花卉苗木培育等一产项目;木竹材和林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设备等二产项目;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技术创新推广、林产品品牌建设等三产项目;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等一二三产融合项目)实施主体在“贵州林业产业服务平台”和从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的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年贴息率不高于3%。
八、称号认定奖励
1.新认定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可获100万元、60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可获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新区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效的项目,可获省级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可获奖励30万元。
2.新认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可获补助100万元,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可获补助50万元。
3.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奖补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分别奖补50万元、30万元。
4.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各奖励50万元,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的各奖励10万元。
5.对认定的贵州省工业遗产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一次性追加50万元奖励。
九、贵州省工业企业融资“白名单”政策
根据企业产业带动、生产经营、市场前景和信用记录等情况,建立优质工业企业“白名单”,对企业信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为黔晟国资、合作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对纳入“白名单”中的优质工业企业依法依规优先予以信贷支持,积极支持优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白名单企业,给予加大信贷资源倾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构建担保增信体系等政策支持。具体参考《贵州省工业企业融资“白名单”实施方案》。
十、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税收减免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生产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十一、农业优惠政策
(一)资金支持:每年投入财政衔接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共4.1亿元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二)农业“双保险”:每年投入保费1800万元,实现保额17亿元,重点为粮食、茶叶、生猪、肉牛、葡萄、羊肚菌、蛋鸡等提供自然灾害及价格指数保险,提高农业产业抗风险能力。
(三)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在本县注册并在县域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贷款在县内从事农(林)业产业经营活动,按获得银行贷款当月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全额给予贴息,单个农业经营主体(法人)年度申请贴息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品牌创建:对县内新增获得绿色有机产品认证(补助2万元/个)、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补助2万元/个)、地理标志商标(补助5万元/个)、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级2万元、州级1万元、县级0.25万元)等的经营主体给予奖励补助。
(五)消费协作:按照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带动群众增收3人以上、(六)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农林特产品、竹产品生产及深加工)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用工和人才保障政策
(一)用工保障政策
1.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的,对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剩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不高于300元的标准据实补贴。对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2.企业、民营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及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四项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
3.吸纳“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达到21人以上,依法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可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4.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二)人才支持政策
人社部门培训: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和《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黔人社发〔2025〕15号)要求,组织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并按培训合格取得证书人员按要求予以补贴,每期培训不超过60人。农业部门培训:高素质农民专业培训,县级经营管理型培训,每期不少于100学时,培训合格人均补助4500元,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训,每期不少于40学时,培训合格人均补助1800元;农民素质素养提升培训,每期不少于4学时,培训合格人均补助100元;致富带头人培训,每期不少于80学时,培训合格人均补助3500元。
(三)员工培训政策
1.支持企业按照产品加工或加工的某一个环节开展3天以内的“短平快”培训,每人每天60元补助到企业。
2.鼓励企业员工参加电工、叉车、焊工等培训,对未在我县进行培训但已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照证书直补政策给予员工相应补助。其中: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证急需紧缺和一类职业(工种)初级工1200元、中级工1800元、高级工2400元、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二类职业(工种)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7000元;三类职业(工种)初级工800元、中级工1200元、高级工1600元、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执行;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1000元/人执行。
十三、物流方面优惠政策
1.对安装使用ETC货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9.5折优惠政策、四轴货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8.6折优惠政策、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7折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货运车辆可叠加享受多种优惠政策。具体参照《贵州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政策措施》
2.对新晋国家1A级至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晋国家4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晋国家5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补资金通过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
一、贴息范围
1.贴息对象:在本县注册并在县域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等)。原则上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规上企业、示范社以及带动30人(建档立卡户)以上就业的企业等经营主体优先。
2.申报条件:
(1)农业经营主体在县域内注册,在省内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且贷款资金用途为在县内从事农业产业经营活动。
(2)申报贷款贴息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贴息年度内带动脱贫户、易致贫边缘户或易地扶贫搬迁户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按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0万元—100万元,带动人数3人;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带动人数5人;500万元以上带动人数8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工资发放清册或工资上账银行流水。
(3)申报主体原则上须聚焦我县“一主两辅多特”产业发展,并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4)以农业经营主体(机构)或法人(或股东、成员)身份:①2025年在省内银行机构新获得的贷款;②2024年度在省内银行机构获得的贷款,在本项目实施周期内仍存续的且2024年未申报贴息或者获贴息不满12个月,单笔贷款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5)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流转土地种植规模不低于50亩或上年度或本年度营业(农产品销售)收入50万元及以上;养殖牛(马)年存栏不低于30头(匹),生猪年存栏不低于200头,羊年存栏不低于100只;蛋鸡年存栏5000羽、肉鸡出栏10000羽,兔子年存(出)栏500只。从事农(林)产品加工及服务业的经营主体上年度或本年度产值(或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以税务部门的报税材料为准)。
3.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贴息:
(1)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利息,受到加息、罚息等。
(2)同一笔贷款在本项目实施年度内已获得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贴息补助(民贸民品企业除外)。
(3)未经镇(街道)审核上报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一律不纳入贴息范围。
二、贴息标准
1.标准额度。农业经营主体新获得银行发放贷款的,按获得银行贷款当月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给予贴息;存续期的贷款以2025年1月份国家发布的基准利率(LPR)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单个农(林)业经营主体(法人)年度申请贴息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2.计算方式。
(1)①农业经营主体2025年新获得贷款,以发生利息的实际月数计算;②2024年度在省内银行机构获得的贷款,在本项目实施周期内仍存续的且2024年未申报贴息或者获贴息不满12个月的,补足12个月给予贴息(同一笔贷款最高贴息不超过12个月)。
(2)对于民贸民品企业,按基准利率扣除已获得的贴息部分外,剩余部分可以给予补差贴息。对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广阔的农业经营主体,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贴息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三、贴息原则
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获批”的原则,申报时间截至2025年12月10日或贴息资金补贴完毕为止。在贴息资金余额少于申报资金时,按照经营主体申报贴息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贴息。贴息资金补贴完毕后,停止执行贴息政策。
四、申报程序
1.主体申报。按照“自主申报”和“属地管理”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填写《三都水族自治县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表》并提供申报所需材料(见材料清单),向所在镇(街道)提出贴息申请。
2.镇级初审。各镇(街道)收到经营主体贴息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经营主体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建立工作台账。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并收集经营主体种植养殖品种、规模、经营状况等信息。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镇级签署初审意见,将申报材料上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级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贷款投放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镇(街道)提交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时间不低于10个工作日)。
4.贴息兑付。县级公示无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兑付花名册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同意后给予兑付。
(一)扶持政策
1、租赁补助政策:凡是利用移民搬迁安置社区配套的商业用房创办扶贫车间的,给予第1年至第3年100%免租奖励,第4年至第5年给予当年市场价50%租金奖励。政策享受从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2、税收奖励政策:对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县级留存部分给予“三免两减半”的奖励政策,即:前3年给予100%奖励,第4年至第5年给予50%的奖励。奖励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先缴后奖。
3、其他奖励政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符合其他行业政策的,同等享受。
(二)兑现要求
1、扶贫车间的投资方必须与县移民后扶公司签订投资合同。
2、使用扶贫车间商业用房须满足每使用20平方米商业用房解决1人以上就业。
3、未能完全履行项目合同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扶持政策。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或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或不解决职工合理诉求导致职工多次上访的,不能享受本扶持政策,已兑现的一律予以收回。
(三)兑现方式
1、租赁政策:由企业向商业用房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业主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2、税收及其他奖励: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税务、人社、投资促进局及安置点所在镇(街道)共同审核后,由投资促进局负责统筹协调兑现。
3、兑现时间按一年一次进行兑现。
4、政策兑现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